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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管理辦法15篇

銷售管理辦法15篇

銷售管理辦法1

各有關機構:

銷售管理辦法15篇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已於7月1日發佈實施,現將實施《銷售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應嚴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銷售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基金銷售活動,關於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銷售辦法》實施之前已經成立或已獲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開放式基金,贖回費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低於贖回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會同基金託管人按照《銷售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變更基金合同(契約)的相關內容,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後實施。

三、基金募集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該基金開始募集兩個工作日前將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以及中國證監會無異議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報當地證監局備案。

四、符合《銷售辦法》規定的條件、擬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根據《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見附件)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代銷資格業務申請材料。

附件

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

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一、申請材料的格式

(一)紙張

應採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於A4紙格),法學論文《關於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封面

1、標有“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申請材料”字樣;

2、申請人名稱;

3、正式報送申請材料的日期;

4、主要承辦人姓名、聯繫方式。

(三)申請材料的頁碼應置於每頁下端居中,按內容分章節安排頁碼順序,例如:1-4或者1-4-1……章節之間應當有分隔頁。

(四)份數:申請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為原件。基金代銷資格申請材料通過審核後,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電子版光盤申請材料(定稿)各1份。

二、商業銀行需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承諾函,保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

(二)申請報告及銀行基本情況説明;

(三)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四)商業計劃書,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情況分析、今後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分析、開展基金銷售業務對銀行經營的影響、風險和對策等;

(五)資本充足率是否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説明;

(六)財務狀況説明及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實收資本及財務報表;

(七)最近三年內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受過重大處罰的情況説明;

(八)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專門機構設置情況及職能説明;

(九)基金銷售主要分支機構及網點情況説明;

(十)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配備情況及培訓情況説明;

(十一)銀行總部及主要分支機構負責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部門的

銷售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了規範企業銷售貨款的回收管理工作,確保銷售賬款能及時收回,防止或減少企業呆賬的發生和不良資產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企業銷售貨款的回收管理。

第3條 職責

1、銷售部負責銷售回款計劃的制定與應收賬款的催收工作。

2、財務部負責應收賬款的統計及相關賬務處理工作,並督促銷售部門及時催收應收款。

第二章 結算

第4條 信息交流與反饋

1. 在日常銷售業務中,對購銷方通過銀行匯入公司銀行帳户的貨款,銷售部門應當日通知財務部。

2.財務部進行查詢和確認後將結果當日反饋給銷售部門。

第5條 收據管理事項

1.銷售部門收到客户的預付款或應收款等款項(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承兑匯票等)要及時送交財務部出納進行登記並開具收款收據。

2.出納人員對收到票據要分清客户單位,確認印件是否齊全、清晰,單位名稱是否相符,對不符支付和結算要求的票據要退回,對收到款項要及時送存銀行或轉付公司財務處,確保銷售貨款的安全。

第6條 收到的貨款以匯到公司賬户或出納人員開具收款收據的日期為準,做為考核業務員的依據。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7條 銷售部按照合同的要求,對有預付款的客户,應掌握和控制發貨數量,以免造成應收款項與發貨不符。

第8條 銷售部對收到的銷售貨款,要按合同要求的結算方式,及時申請到財務部開具發票,並與購銷單位辦理結算手續。

第四章 未收款的管理

第9條 當月到期的應收貨款在次月5號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至月底止,將此貨款列為未收款。

第10條 未收款處理程序

1.財務部應於每月10號前將未收款明細表交至銷售部。

2.銷售部將未收款明細表及時通知相應的銷售業務員。

3.銷售業務員將未收款未能按時收回的原因、對策及最終收回該批貨款的時間於5日內以書面的形式提交銷售經理,銷售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審核是否繼續向該客户供貨。

第11條 銷售經理負責每月督促各銷售業務員回收未收款。

第12條 財務部於每月月底檢查銷售業務員承諾收回貨款的執行情況。

第五章 催收款的管理

第13條 未收款在次月5號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此應收賬款列為催收款。

第14條 催收款的處理程序

1.銷售經理應在未收款轉為催收款後的3日內將其未能及時收回的`原因及對策,以書面的形式提交總經理批示。

2.貨款經列為催收款後,銷售經理就於5日內督促相關銷售業務員收回貨款。

第15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後的3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企業將暫停對此客户供貨。

第16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後的3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務員按每日1‰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17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後的30-9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務員按每日1.5‰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18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後的90天以外,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務員按每日2‰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六章 準呆賬的管理

第19條 財務部應在下列情形出現時將貨款列為準呆賬。

1.客户已宣告破產,或雖未正式宣告破產但破產跡象明顯。

2.客户因其他債務受到法院查封,貨款已無償還可能。

3.支付貨款的票據一再退票而客户無令人信服的理由,並已供貨一個月以上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供貨一個月以上者。

5.其他貨款的收回明顯存在重大困難,經批准依法處理者。

第20條 企業準呆賬的回收以銷售部為主力,由財務部協助。

第21條 通過法律途徑處理準呆賬時,以法律顧問為主力,由銷售部、財務部協助。

第22條 財務部每月月初對應收款進行檢查,按照準呆賬的實際情況填寫《壞賬申請批覆表》報請財務部經理批准。

第七章 附則

第23條 本制度由銷售部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24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簽字後實施。

銷售管理辦法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原則,推進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保證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可追溯。

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作機制。

第六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對入場銷售者履行管理義務,保障市場規範運行。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銷售活動,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七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彙總分析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加強監督管理,防範食品安全風險。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並公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數據信息。

鼓勵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利用信息化手段採集和記錄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

第八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相關行業協會和食用農產品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履行法律義務。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

第九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市場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根據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確定檢查重點、方式、頻次等,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

第十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和貯存食用農產品的環境、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銷售者檔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於銷售者停止銷售後6個月。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對銷售者檔案及時更新,保證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攤位數量等信息。

第十二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並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複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第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誌等食用農產品標誌上所標註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產地證明。

第十四條 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採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發現存在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及時公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十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與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並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

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第二十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印製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

銷售者應當按照銷售憑證的要求如實記錄。記錄和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第二十一條 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簽訂協議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瞭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第二十二條 鼓勵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改造升級,更新設施、設備和場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勵批發市場開辦者與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或者生產加工企業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作協議。

  第三章 銷售者義務

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第二十四條 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

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並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鼓勵採用冷鏈、淨菜上市、畜禽產品冷鮮上市等方式銷售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五條 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

(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三)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六)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七)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

(八)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十一)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十二)標註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註偽造、冒用的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六條 銷售者採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

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所屬各銷售門店應當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配送清單和合格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銷售企業採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

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第二十八條 銷售者租賃倉庫的,應當選擇能夠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

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名稱、貯存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等信息;

(二)查驗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明和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並建立進出貨台賬,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出貨日期、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繫方式等。進出貨台賬和相關證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三)保證貯存食用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四)貯存肉類凍品應當查驗並留存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五)貯存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並記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六)定期檢查庫存食用農產品,發現銷售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銷售者自行運輸或者委託承運人運輸食用農產品的,運輸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並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履行相關食品安全義務。

第三十條 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

鼓勵銷售企業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加強食用農產品檢驗工作。

第三十一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籤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或者附加標籤後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籤上應當按照規定標註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註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

食用農產品標籤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標註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

第三十三條 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並標註相應標誌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條 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櫃枱)明顯位置如實公佈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勵採取附加標籤、標示帶、説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籤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應當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註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温度等內容。

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並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

由於銷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銷售者應當召回。

對於停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無害化處理、銷燬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因標籤、標誌或者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用農產品,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應當將食用農產品停止銷售、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記錄相關情況。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未依照本辦法停止銷售或者召回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銷售或者召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等,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本行政區域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一)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貯存和運輸等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瞭解與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

(四)檢查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落實情況,查閲、複製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協議、發票以及其他資料;

(五)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監督銷燬;

(六)查封違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的場所。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如實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佈並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將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相關信息,列入嚴重違法者名單,並予以公佈。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銷售者市場準入前信用承諾制度,要求銷售者以規範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如存在違法失信銷售行為將自願接受信用懲戒。信用承諾納入銷售者信用檔案,接受社會監督,並作為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的參考。

第四十條 食用農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時參加約談或者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入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納入年度檢驗檢測工作計劃,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公佈檢驗結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查檢測,抽查檢測結果表明食用農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銷售者應當暫停銷售;抽查檢測結果確定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被抽查人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申請複檢。複檢結論仍不合格的,複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複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公佈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

公佈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並進行必要的解釋説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第四十三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批發市場有本辦法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追查食用農產品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並報告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通報所涉地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涉及種植養殖和進出口環節的,還應當通報相關農業行政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超出其管轄範圍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社會危害,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開展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未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的;

(五)環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銷售者檔案的;

(七)未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驗並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複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

(九)未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允許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銷售者入場銷售的;

(十)發現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處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時公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的。

第四十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未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或者未印製統一格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或者温度、濕度和環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第十二項規定,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肉類,或者銷售標註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標註偽造、冒用的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選擇貯存服務提供者,或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義務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籤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公佈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法銷售食用農產品涉嫌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採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乾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指依法設立、為食用農產品交易提供平台、場地、設施、服務以及日常管理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十八條 櫃枱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參照本辦法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食品攤販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具體管理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銷售管理辦法4

為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加強公司業務管理,根據公司實際,特制定本銷售考核管理辦法:

一、銷售考核指標

本辦法所指銷售金額均以零售價為基準。全年銷售計劃為50萬元,力爭完成60萬元。

二、考核範圍

經公司聘用在冊的門店店員(統稱專職銷售人員)。

三、銷售人員待遇

銷售人員待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銷售提成

1、基本工資:為公司聘用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即店長3000元/月,副店長、店員、保潔員20xx元/月。

月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標準/自然月工作日×實際出勤天數

2、基本銷售任務:公司月銷售收入與基本工資掛鈎(見附表)。該任務量為多種銷售渠道的.總收入,也就是説,當公司月銷售總量的收入達到既定額時,專職銷售人員就可以全額獲得月基本工資。

公司未完成當月基本銷售任務時,根據未完成額的8%進行扣減。(其中店長、副店長、店員按照人均1.7%提取,保潔人員按照人均0.6%提取)

3、崗位工資:是指按門店店員職務進行發放,即店長20xx元/月,副店長1200元/月,店員1000元/月,保潔員800元/月。

4、績效工資:是當月實際完成的銷售收入已超過公司下達計劃時對超額完成部分按10%提取的獎勵性工資。(其中店長、副店長、店員按照人均2%提取,保潔人員按照人均1%提取)。

4、提成獎金:是指根據當班時顧客充值金額或者新辦會員數量進行計算

(1)充值提成:按當月當班時顧客充值總金額比例提取。

例如月充值金額達5000元,獎勵銷售人員100元;月充值金額達7500元,獎勵銷售人員200元;月充值金額達10000元,獎勵銷售人員300元;月充值金額達12500元,獎勵銷售人員400元月;充值金額達15000元,獎勵銷售人員500元。

(2)新辦會員提成:是指當月當班時新辦會員數量計算。每辦理一例新會員,提成20元。

四、績效工資結算方法

(一)銷售績效考核結算期為上月的16日至當月的15日。

(二)銷售績效工資由營銷總監提供當月銷售金額及資金回籠情況報表,財務人員核實後報總經理審批,按公司工資發放制度發放。

(三)對專職銷售人員的績效工資分配要與個人銷售業績掛鈎,鼓勵多勞多得,做到分配公正合理。

五、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公司總經理、財務人員共同監督考核。

  六、本辦法解釋權歸xx有限責任公司。

  xx年2月1日

銷售管理辦法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預售和商品房現售。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

第五條 商品房銷售應當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市區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

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預售管理

第七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證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向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方可預售。

禁止偽造、塗改、買賣、轉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制定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載明項目名稱、商品房的位置、樓號、裝修標準、交付使用日期、預售總面積、單元數、層數、房型、套數、預售價格及交付使用後的物業管理等內容,並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底層平面圖及標準層平面圖。

第九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設用地已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並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已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六層以下(含六層)的商品房項目,完成基礎並施工至二層以上(含地下室)結構封頂工程,七至十二層(含十二層)小高層建築完成三層以上(含地下室)結構封頂工程,十三層以上(含地下室)高層建築完成五層以上結構封頂工程;

(五)已簽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及材料:

(一)預售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

(五)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施工合同;

(六)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的有關材料和預售款監管銀行專用賬户證明;

(七)商品房預售方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申請及有關證件、材料後,應當現場勘驗。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應在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不予核發的理由。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批准預售的商品房項目轉讓給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到原發證機關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一)商品房項目轉讓合同;

(二)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等部門同意變更的有關手續;

(四)受讓方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轉讓的商品房項目符合轉讓條件的,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已批准預售的商品房項目的名稱、建築面積、樓號等事項,應持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到原發證機關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四條 預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其副本,並以書面形式向預購人明示下列事項: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名稱、註冊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項目開發進度及竣工交付時間;

(三)商品房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的平面示意圖;

(四)商品房的結構類型、户型、裝修標準及公共和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辦法;

(五)預售商品房的價格及付款辦法;

(六)物業管理事項;

(七)其他應當明示的事項。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批准預售的商品房項目轉讓給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受讓方必須是依法成立並符合資質等級要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轉讓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受讓方享有原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預購人享有的權利,並承擔原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預購人承擔的義務。

已批准預售的商品房項目轉讓後,轉讓方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停止預售商品房;未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受讓方不得預售受讓的商品房。

第十六條 預售的商品房價格和代收税費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預購人約定,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除國家和省規定新開徵的税費外,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向預購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在項目所在地的銀行開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户。開立賬户時,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應當簽署意見。開立賬户後,由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與開户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監管協議。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多個商品房項目的,應當分別開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户。

預購人交付商品房預售款時,應當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户,憑銀行出具的存款憑證,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領交款收據。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商品房預售款,在項目竣工前,只能用於購買該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和支付該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及法定税費,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償還與該項目無關的債務。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應當編制用款計劃,經該項目的工程監理機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用款計劃的真實性出具證明後,報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審核。

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對符合前條規定用途的,應當同意其使用,並書面通知開户銀行;對不同意使用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開户銀行應當按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核准同意使用的數額撥付,並對資金用項進行監督。

該項目竣工驗收一個月內,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解除對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管,並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開户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開户銀行接到通知後,應當按規定撤銷該賬户。

第三章 現售管理

第二十條 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現售前應持下列有關材料和證明向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備案:(一)商品房現房銷售方案;(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五)工程竣工驗收證明;(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發現現售商品房不符合現售條件的,應當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限期糾正或停止銷售。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下列方式銷售商品房:(一)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二)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三)分割拆零銷售按套銷售的商品房住宅。

第四章 廣告與合同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佈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向廣告經營單位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在廣告內容中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編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發佈商品房銷售廣告,不得含有誤導、欺騙公眾和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准事項、產權登記備案事項不一致的內容。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佈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將擬發佈廣告的樣式、內容報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審核。

第二十五條 銷售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應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應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佈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印發的宣傳資料中所明示的事項,買受人有權要求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附有預購商品房項目及樓層的平面圖,並在平面圖上標明買受人所購房屋的樓號、樓層和房號的位置。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在依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30日內,報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九條 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

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註明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第三十條 按套(單元)計價的現售房屋,當事人對現售房屋實地勘察後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並約定誤差範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範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下列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三十二條 按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並約定建築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築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築面積與套內建築面積均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第三十三條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預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 銷售代理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託機構應當是依法具有相應資格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應當載明委託期限、委託權限以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六條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託書。

第三十七條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第三十八條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九條 商品房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第六章 交付

第四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説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説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與樣板房一致。

第四十二條 交付銷售的商品房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但商品房住宅約定的存續期少於國家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按國家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執行。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後用於房屋權屬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和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管理部門的;(二)商品房現售前未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四)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銷售按套銷售的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七)委託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一)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已收取預付款1%的罰款;(二)違反規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責令歸還挪用資金,並處以挪用資金5%的罰款;(三)偽造、塗改、買賣、轉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收繳證件,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合同報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六)商品房項目轉讓後,轉讓方在合同簽訂後預售商品房的,責令退還預付款,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的1%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一)廣告經營者、發佈者明知或應知發佈的房地產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的;(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用款申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覆,給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用款申請審查不嚴造成資金流失,給預購人造成損害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返本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定期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售後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分割拆零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成套的商品房住宅分割為數部分分別出售給買受人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住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產權登記面積,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確認登記的房屋面積。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銷售管理辦法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切實提高食品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以及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等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並根據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實際,對食品銷售經營者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銷售經營者是指我市已經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

第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制定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檢查指導。

第六條 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局)負責開展本轄區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對食品銷售經營者進行等級劃分,應當結合銷售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特點,從食品(食用農產品)類別、經營規模(面積)、經營方式、經營項目、品種數量、供貨商數量、經營場所設施設備情況等靜態風險因素,和主體經營資質、經營條件保持、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並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日常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採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風險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第九條 市市場監管委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和《食品銷售環節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項目,並結合本市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市《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靜態風險表》,見附件1)和《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動態風險表》,見附件2)。

第十條 區局應當通過量化打分,將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加上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

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十一條 區局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年度監督檢查記錄,調整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二條 區局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根據《靜態風險表》所列項目,逐項計分,累加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三條 區局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取本年度日常監督全項目檢查結果的.平均值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組織人員進入銷售經營場所按照《動態風險表》進行打分評價確定。

現場打分評價人員應當如實作出評價,並將食品銷售經營者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防範要求告知其負責人。

第十四條 評定新設立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風險等級,原則上區局應當在其設立一個月內完成初次風險等級評定。

第十五條 取得市級食品安全管理示範店稱號的食品銷售者、取得示範快檢室稱號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以及取得放心肉菜示範超市稱號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區局可以將其風險分值核減5分。

取得區級食品安全管理示範店稱號的食品銷售者,區局可以將其風險分值核減3分。

第十六條 區局應當根據當年食品銷售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對轄區內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經查證未落實進貨查驗與查驗記錄義務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八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以調低一個等級:

(一)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

(二)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九條 監管人員應當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填寫《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見附件3),並根據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對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年度風險等級。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託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巡更)系統,採用信息化方式開展食品銷售環節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銷售者的監管優先於較低風險銷售者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4次。

第二十二條 區局應當統計分析轄區內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業態、重點單位。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企業及重點品種,併合理調配監管力量,實施科學監管。

第二十三條 區局監管人員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銷售經營規範化水平,加強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銷售管理辦法7

第一條為規範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促進商品住宅建設和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的制定,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商品住宅銷售價格行為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建設、財政、税務、審計、規劃、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商品住宅的銷售價格,由住宅開發經營者(以下簡稱開發經營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確定。市或者區、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進行抽查審核。被抽查的開發經營者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瞭解的情況用於依法進行價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祕密。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開發經營者要加強管理,提高效率,嚴格成本核算降低商品住宅的成本和價格。

第六條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由以下部分構成:

(一)住宅開發成本費用,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地費、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附屬工程費和間接費用。

(二)期間費用,包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

(三)税金,包括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等。

(四)依法應當繳納的其他行政性事業性收費。

(五)利潤。

第七條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的具體項目,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予以公佈。

第八條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商品住宅成本:

(一)各種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與開發經營無關的費用。

(二)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三)土地閒置費。

(四)開發經營者自留的房屋建設費用。

(五)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

(六)由市或者區、縣財政撥款建設的非營業性公共建築、配套設施的建設費用。

第九條配套建設的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其建設開發費用已經計入商品住宅成本後又出售、出租的,應當相應衝減商品住宅成本。

第十條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佈向建設項目收費的項目目錄。經公佈的收費項目可以計入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凡未經公佈的收費項目,開發經營者有權抵制並拒絕繳納。

第十一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的市場監測,併發布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開發經營者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收費監督卡。收費監督卡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北京市收費監督卡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市或者區、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對違反《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由市或者區、縣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擅自擴大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的,由市或者區、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屬於違反建設、規劃、房屋土地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的,由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如何構成

1、成本

①徵地費及拆遷安置補償費;

②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

③住宅建築、安裝工程費;

④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小區及非營業性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

⑤管理費:以本款①到④項之和為基數的.1~3%計算;

⑥貸款利息。

2、利潤

3、税金

4、地段差價。其徵收辦法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同時,《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費用不計入商品住宅價格:

1、非住宅小區級的公共建築的建設費用;

2、住宅小區內的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

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注意事項1、用户不得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外形及色調。在室外進行裝修、裝飾必須事先向有關管理部門報批後,方可施工,裝修時不得影響其它住户的正常使用。

2、不得擅自改裝、拆除房屋原有附屬設施。如有改動,必須向有關管理部門報批後,方可改動。交房後,用户自行添置、改動的設施、設備,由用户自行承擔維修責任。

3、不得在公共部位、公用走廊等部位違法搭建及堆放雜物。室內外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愛護室外公共綠地及花木,遵守西安市綠化管理條例。

其它需要説明的事項:

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結構性能本住宅各部分結構性能、標準及使用須知:

1、地基基礎:本住宅採用基礎。要處理好房屋周圍的排水,防隊地表水滲入地基內。不要在基礎邊亂挖及取土等。

2、牆體:本住宅在部件設鋼筋砼圈樑。在部位設抗震構造柱。樑柱嚴禁重物撞擊、改動。磚混住宅縱橫牆(承重牆、保温牆均在內),使用時嚴禁改拆、開洞,以免破壞結構,影響住房整體穩定和剛度。

3、牆面:外牆為,內牆為,不得凸出外牆安裝防盜網和曬衣架等,請勿重物撞擊,在上面打洞、亂刻亂畫,以免損壞牆面裝修。

4、門窗:户門使用內門使用;窗採用。門窗在使用請勿用力過大,不得隨意拆裝,應輕開輕關,以免損壞零部件。

5、屋面:採用製作屋面結構層,屋面防水採用用,為(上人/不上人)屋面。

禁止在不上人屋面安裝任何設施;在上人屋面安裝太陽能或其它設施時,嚴禁破壞屋面結構和防水層。嚴禁在屋面上堆放物品,以免破壞屋面防水層或影響屋面排水及造成屋面超載。注意保護落水管並經常清理屋面漏水斗,以免造成堵塞。

6、陽台:活荷載為Kg/㎡,使用中不得超過此限值,陽台結構形式不得有任何改動(包括攔板降低或外伸)。

7、室內樓地面:地面裝修荷載不得超過公斤/㎡,使用荷載不得超過設計標準公斤/㎡,除廚房、衞生間地面有防滲層外,其它室內樓地面一律不準用水直接沖刷。切勿用重物撞擊地面。

銷售管理辦法8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及省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本市其他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督促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組織銷燬、處置沒收的煙花爆竹和生產經營單位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

第五條、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實行區域責任制。區域責任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責任區域內的燃放煙花爆竹行為進行巡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場予以制止,並向公安部門舉報。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學校和其他組織,應積極開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協助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市區二環線範圍內(東至二環東路、西至二環西路、南至二環南路、北至二環北路)、市區飲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金華山旅遊經濟區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本市其他縣(市)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需對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進行調整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禁止在下列地區燃放煙花爆竹:

(一)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區;

(二)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及其周邊範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周邊範圍;

(四)軍事設施保護區;

(五)森林防火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機構;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八)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九)商品交易市場、堆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築工地;

(十)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不宜燃放區域。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燃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禁燃區域外,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者《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並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範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的零售經營網點應當按照總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佈局的原則佈設,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徵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後確定。

第十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等部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的國家標準和本市實際情況,確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並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佈。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不得銷售在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公安部門應當組織產權人或管理使用人等有關單位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並在警示標誌上載明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地點和時間,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誌。

第十二條、在禁燃區域外燃放煙花爆竹的,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向人羣、車輛、樹木、公共綠化地等處拋擲燃放;

(二)妨礙行人、車輛、船舶的安全通行;

(三)採用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居住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監督業主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公約,對於管理區域或者責任範圍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當場予以制止,並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提供宴席服務活動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提前向宴席舉辦方書面告知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提供宴席服務活動的經營者對在其市容衞生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禁燃區域內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或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仍銷售煙花爆竹的,依法責令停止銷售行為,沒收非法銷售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並對經營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出許可地點範圍在禁燃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銷售經營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公安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在禁燃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燃放本行政區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的,依法責令停止燃放,可以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xx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公安部門組織銷燬沒收的煙花爆竹和被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的,應選擇遠離城區的合理地點進行集中銷燬。如銷燬行動可能對周圍羣眾造成影響的,應提前進行公告,避免產生不良影響。

鼓勵相關企業探索煙花爆竹無害化銷燬技術。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建立燃放煙花爆竹不良檔案,記載單位或者個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情況。不良檔案記載的信息由相關部門納入社會徵信體系。

第二十條、對違法銷售、燃放、運輸、存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均有權勸阻,並向公安部門舉報。

公安部門在接到舉報後,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及時處理,不屬於職責範圍的及時移交有權部門處理。

公安部門對舉報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案件,經查實並依法處理後,可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環保、市場監管、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本市市區指本市婺城區、金東區行政區域範圍。

市區飲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指沙畈、金蘭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安地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九峯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銷售管理辦法9

為了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保障殘疾人交通安全,依照《xxx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關於加強本市有動力裝置殘疾人專用車生產、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的精神,制定實施辦法。

一、殘疾人專用車是為上肢健康、下肢殘疾者出行方便提供的代步工具,包括手搖驅動的殘疾人專用車、電機驅動的殘疾人專用車、發動機驅動的殘疾人專用車。

二、殘疾人專用車的'技術要求為單座三輪車,車後不得裝有搭乘人員的裝置,車身總長不超180公分,總寬不超80公分,總高不超120公分。

三、殘疾人專用車的銷售。

1、上肢健康、下肢殘疾的殘疾人要購置殘疾人專用車,須帶好本人身份證、户口簿、《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二寸照片4張到區殘聯登記。

2、區殘聯經過核准,同意購置殘疾人專用車,發給《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申購登記表》,報市殘聯審批。

3、殘疾人憑《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申購登記表》、本人身份證、户口簿、《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xxx分公司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即可在xxx市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站及其指定的銷售商店購買殘疾人專用車。

4、殘疾人憑《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申購登記表》、本人身份證、户口簿、《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購車發票及車輛合格證和保險單到xxx公安分局非機動車管理所辦理申領牌照手續。

四、殘疾人專用車的租賃。

外地來滬的下肢殘疾人聯繫工作、就醫、旅遊、探親訪友的臨時用車,本市殘疾人因原有機動輪椅車維修保養期間臨時用車,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本人身份證、户口簿到xxx市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站下設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租賃服務部辦理租賃業務,簽定租賃合同。租賃業務實行有償服務,先付後用,按時實算,並支付一定的押金。(租賃費另附)

五、殘疾人專用車的管理。

1、殘疾人專用車實行專產、專營,禁止未經許可的企業和個人擅自制造生產、拼裝、改裝殘疾人專用車,禁止非專營的商店擅自銷售,殘疾人專用車。

2、因有特殊需要改裝的須經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批准,指定生產企業改裝。

3、殘疾人專用車必須經過公安部門檢驗,領取行駛牌照和操作證後,加蓋鋼印號碼方可在道路上行駛。

4、駕駛殘疾人專用車須攜帶行駛證、操作證,保持車輛安全性能良好,不準帶人,不準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Km/h。

銷售管理辦法10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區煤炭安全生產管理,有效打擊非法採礦行為和煤礦超能力生產,規範煤炭經銷和税費徵收秩序,根據____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市煤炭統一經銷管理的實施辦法》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區煤炭安全生產管理,有效打擊非法採礦行為和煤礦超能力生產,規範煤炭經銷和税費徵收秩序,根據____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市煤炭統一經銷管理的實施辦法》(臨政發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區煤炭安全生產管理,有效打擊非法採礦行為和煤礦超能力生產,規範煤炭經銷和税費徵收秩序,根據____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市煤炭統一經銷管理的實施辦法》(臨政發 19號)文件精神,區政府決定從20xx年4月1日起對全區煤炭實行統一經銷管理,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於煤炭行業生產、運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依法行政與加強煤炭安全生產、嚴禁煤礦超能力生產相結合,堅持扶持合法煤礦發展與打擊非法採礦相結合,堅持依法徵收煤炭税費與打擊偷逃税費相結合,以規範煤炭生產、經銷、税費徵收秩序為目標,對煤炭產、供、銷各個環節實行全程監控、統一管理,促進煤炭生產、運銷健康有序發展。

二、領導機構

為了加強對煤炭統一經銷管理工作的領導,區政府成立___區煤炭統一經銷管理領導組,領導組下設煤炭統一經銷管理辦公室,簡稱“銷管辦”,(名單附後)。銷管辦設在區煤炭税費統一徵收辦公室與統徵辦合署辦公。領導組及銷管辦職責如下:

1、對全區的煤炭生產經營(含原煤、精煤、焦炭)實行統一管理,加強全區煤炭市場宏觀調控,促進全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2、打擊私開濫挖、非法生產行為,杜絕非法煤炭產品進入市場。

3、對煤炭生產總量和銷售總量進行控制,實行嚴格的“三票”(煤炭總量控制票、煤炭運銷票和煤炭税費統徵票)管理體制。 對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及超核定能力生產的煤炭依法予以查處。

炭生產企業充分協商確定的價格。煤礦坑口價和洗煤廠、焦化廠出廠價,經調查協商報區煤炭統銷領導組批准執行。

4、合同管理

①區煤炭運銷公司和合法生產的煤礦、洗煤廠、焦化廠,必須認真落實煤礦與____煤炭運銷公司簽訂的《煤炭產銷合作協議》。

②區煤炭運銷公司,要積極組織合法煤礦、洗煤廠、焦化廠參加____市公路煤焦年度訂貨會,簽訂購銷合同,擴大市場份額。

通過合同管理,杜絕非法開採的煤炭進入流通領域,切斷非法用煤企業的煤炭來源,優先保證本區工業用煤焦。

5、票據管理

公路煤炭經銷使用的票據:一是車輛運輸運行票據,即煤運系統相關票據;二是結算票據,即税務票據。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的票據使用管理規定,切實加強票據管理。

6、經銷程序

公路煤炭經銷分為兩種交易方式,即:期貨交易和現貨交易。

期貨交易的經銷程序為:(1)簽訂雙向合同;(2)預付貨款;(3)核發票據;(4)用户派車提貨,生產企業裝車,煤運公司駐礦人員開票;(5)源頭煤焦營業站復磅驗票;(6)雙向對票結算。

現貨交易的經銷程序為:(1)用户交款後裝車開票;(2)源頭煤焦銷售營業站復磅驗票;(3)經銷企業與生產企業對票結算。

7、結算方式

(1)公路煤炭統一經銷,堅持統一結算和先付款後發貨的`原則。

(2)期貨交易,經銷企業必須及時預付貨款,定期結算。

(3)現貨交易,用户在生產企業交款提貨,經銷企業與生產企業雙方定期對票結算。

8、納税繳費

①實行公路煤炭統一經銷後,經銷企業和生產企業屬本區管理的都要按屬地管理原則照章納税。煤炭專項基金和其他費用,仍按照原規定標準和渠道收繳。

②區物價局要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加強對煤焦生產、運銷企業的收費監督。任何部門都不得另立名目搭車收費。

(二)公路焦炭經銷管理

1、全區所有合法焦化企業生產的通過公路運銷的焦炭均屬經銷管理的範圍。區民營局管理的焦炭運銷管理業務,由區民營局委託區煤炭運銷公司進行經銷管理。區民營局下設的公路焦炭營業站由區煤炭運銷公司負責管理。具體委託辦法由區民營局與區煤炭運銷公司另行商定。出省焦炭基金由,區煤炭運銷公司統一徵收,並按照規定渠道上繳。

2、由區煤炭運銷公司向合法的焦化企業派駐開票管理人員,焦炭的運銷必須按1:1.5的比例攜帶煤炭總量控制票。否則視為非法焦炭予以查處。

3、全區焦化企業要服從管理,積極配合,否則,將予以查處。

三、煤炭税費統一徵收管理

實行煤炭統一經銷管理後,煤炭税費統一徵收的項目、標準、渠道、方式保持不變,仍按照《___區煤炭税費統一徵收實施辦法》(堯區政辦發 37號文件)執行。

四、煤炭統一經銷管理運作模式

1、煤管局派員進入區煤炭税費服務大廳合署辦公,按月核定各煤礦的產量,煤炭企業根據區煤管局核定產量交納相關統徵税費,並憑統徵税費繳納回單領取等量煤炭總量控制票。

2、煤運公司按煤礦企業提供的煤炭總量控制票辦理煤炭運銷相關業務。

3、坑口煤炭產品出礦、出廠必須攜帶三票,即區煤炭税費統徵票、煤炭總量控制票、煤炭運銷有關票據。洗精煤按1:1.2、焦炭按1:1.5的比例攜帶“煤炭總量控制票”,隨車備查。站下煤炭產品出廠必須攜帶“兩票”,即煤炭總量控制票、煤炭運銷相關票據,比例標準同上。

4、煤焦營業站負責查驗煤炭税費統徵票、煤炭總量控制票、煤炭運銷票。

5、統徵辦煤炭税費稽查大隊對全區煤炭統一經銷進行稽查。

五、工作職責

1、區經貿局:負責對洗煤廠、焦化廠、儲(售)煤場、站台的整頓和稽查工作。負責洗煤廠、焦化廠生產能力的核定工作。

2、煤炭工業局:負責組織煤礦進行復產驗收工作;向煤礦頒發合法煤礦公示牌;制定煤礦年度和月度生產計劃,並及時通報區煤炭運銷公司;向煤礦按月核發“煤炭總量控制票”;

組織對煤炭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進行糾察。

3、煤炭運銷公司:負責與達到復產驗收標準的煤礦簽訂《煤炭產銷合作協議》;負責公路煤炭統一經銷工作,收取煤炭專項基金、服務費、管理費及其它費用;負責查驗煤炭總量控制票、煤炭税費統徵票和公路煤焦運銷票據工作;每月及時向區煤炭工業局通報上月銷售情況。

4、民營局:負責公路焦炭運銷票據管理和公路焦炭相關業務的監督協調工作。

5、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負責打擊干擾、破壞煤炭統一經銷秩序的違法行為。

6、發展計劃局:負責對統一經銷管理工作進行收費監督。查處違反規定標準或搭車收費等違反物價法律法規行為。

7、工商分局:負責儲(售)煤場所的營業執照審查工作。對未辦理工商執照的非法儲(售)煤場,責令停業,予以查封。

8、國土資源局:負責各類煤炭儲(售)場所佔地手續審核,對違法佔地依法查處;嚴厲打擊私開濫挖,對違反統一經銷管理規定收購、運輸非法煤礦煤炭的儲(售)煤場場所,按照打擊私開濫挖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立案查處,切斷非法煤炭進入市場的渠道。對生產銷售煤炭的非法煤礦進行查處。

銷售管理辦法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炭出入庫管理,降低庫存,完善和規範煤炭銷售管理工作,結合本礦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煤炭出入庫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條 原煤的出入庫概述

原煤從礦井開採出或購進後,進行原煤的出入庫管理。購入原煤的入庫數量以地磅記錄為準。開採的原煤,經過礦井口的皮帶秤過衡記錄原煤產量,當班調度人員依據皮帶秤記錄每日煤礦調度報表,填制入庫單。入庫單經調度室當班人員、調度室主任簽字確認。入庫單應至少一式兩份,煤場一份、財務科一份。煤場每日在信息系統中登記入庫數量,月底進行彙總,編制產成品入庫月彙總表。

第三條 在原煤的入庫和出庫中,銷售科的職責:

1、每月原煤的銷、存實物數據與調度室和財務原煤出、入庫數據相符;

2、每月原煤入庫彙總數據、購入原煤的過磅記錄合計數相符。

第四條 煤炭暫估入庫

若月末採購的煤炭已入庫但未收到發票,財務部門應暫估入賬,待收到發票後再根據發票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1、暫估依據真實、完整。

(1)暫估憑證單據包括購買合同、驗收單(報告)、入庫單。

(2)貨物接收驗收單(報告)、入庫單由計劃經營科編制,報財務部門進行煤炭暫估的賬務處理。

2、複核暫估內容完整、金額正確。

(1)暫估單內容完整,包括採購品種、數量和估價(不含税)。

(2)暫估的數量和單價與採購合同信息相符。

3、暫估處理

計劃經營科提供入庫單價,對於未取得供應商增值税發票的,按合同價(不含税)進行暫估,實際收到發票時進行賬務調整。

4、對長期未開發票的入庫單進行監督管理,要求責任人員查明原因,督促及時解決。

第五條 煤炭出庫

1、煤炭出庫的`確認

煤炭出庫應該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計劃經營科統計員及時確認實際的煤炭出庫情況;財務科根據手續齊全的出庫單進行出庫賬務處理。

2、煤炭出計劃經營科辦理要點:

(1)辦理煤炭的出庫憑證(出庫憑證由計劃經營科、財務科、礦上有關領導簽字)。出庫憑證附件應包括:過磅單、出庫單

(2)在確保名稱、數量、金額準確無誤後,由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及時將手續齊全的出庫憑證交財務科審核後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條計劃經營科每個月底要與調度室和公司的相關人員相互配合,對煤廠的庫存進行盤點,並做好相應的記錄。

第七條 計劃經營科統計員每個月要根據當月的銷售數量和財務互相核對,確保名稱、數量、金額無誤後,由相關領導簽字確認,及時辦理相應的出、入庫手續交予財務科處理。

第八條 計劃經營科建立煤炭出入庫管理台賬,數據要做到準確無誤。

銷售管理辦法12

7月1日起,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正式施行。新規打破了4S店“一店一品”的限制,並嚴禁強制搭售汽車配件及保險。實施效果如何?請聽報道:

一直以來,消費者購車時,最頭疼的事莫過於被“加價”。昨天上午記者走訪了市內幾家4s店發現,一些熱門車型捆綁加價銷售的情況依然存在。位於龍吳路的一家4豐田4s店內,銷售人員告訴記者,長期一車難求的漢蘭達如果要下定必須購買1.2萬元左右的汽車裝潢。

[不給加還是要加的,沒用的啊,市面都是這個樣子。一直定的人多,供不應求就水漲船高,有些店讓你定的,你要不加裝潢可以的,就是不告訴你什麼時候到車,你錢一直付在那裏,一直等。]

本田4s店內,一直熱銷的思域,雖然沒有明確加價,但是因等待提車週期較長,銷售人員仍暗示可以通過一些方式縮短時間。

[起碼三四個月。4:00不用加價,就正常的。如果你在我們這裏買保險、牌照也委託我們去幫你上,可能相對來説可以往前排一點。]

有業內人士指出,現在4S店賣車的利潤並不高,加價或者裝潢、售後是4S店盈利的主要手段,新規一下將這些砍掉,4S店肯定會想出應對之策。上海明華有道諮詢有限公司執行總監封士明認為,新政想要短期內見效還有一定困難。

[實際上在執行起來,經銷商有很多條條框框來限制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你可以不選裝潢,但是如果你不選可能排隊就比較靠後,他通過這種變相的方式誘使消費者選擇他們的裝潢。除非有明確的罰則,一旦查實之後有具體的部門進行處罰,如果沒有,這個實施起來挑戰是非常大的。]

此外,新規實施後,銷售汽車不再以獲得品牌授權為前提,同一家4S店,可以銷售不同品牌的.汽車。汽車超市、汽車電商等也成為合法、合規的銷售形式。這意味着,以後消費者買車可以有更多的選擇。封士明説,這讓整車廠和經銷商之間的關係變得更加自由,短期內可能會存在經銷商銷售其他品牌,原廠商降低政策支持,但長期看來,將更有利於市場充分競爭。

[給一段時間,大家充分進行雙向博弈後,可能會趨於一種動態平衡,真正產品好的、緊俏的,大家都願意去做,反推廠家,特別是一些賣得不好的廠家,自己主動去增加一些優惠,是一個良性的符合市場規律的方法。]

銷售管理辦法13

一、各市要按照省人大頒佈的《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今年全國統一開展的'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制止虛假廣告、貨不對板、面積不夠、質量低劣及其他違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保護購房者合法權益。

二、各市要按照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制止開發企業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方式銷售商品房,以及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三、各市要貫徹執行省建設廳、物價局印發的《廣東省房屋交易價格計算暫行規定》,推廣使用省建設廳、工商局印發的《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廣東省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商品房均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房價,銷售已建成的商品房及各類二手房實行總價交易。

廣東非商品房去庫存週期達44個月

廣東房地產市場去庫存出現分化,截至今年8月底,該省商品房去庫存成效明顯,去庫存週期為13個月,但非商品房庫存面積仍高達6321萬平方米、去庫存週期為44個月,前後二者相差31個月之久。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陳志清27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委託,向該省人大會報告廣東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情況時透露以上消息。據介紹,8月末,廣東商品房庫存面積為14977萬平方米,比20xx年底減少1375萬平方米。

據陳志清介紹,廣東針對各市按照房價上漲過快、商品房銷量大、庫存規模大等幾大類型,分別提出指導意見;完善土地供應方式,合理控制商品房供應規模,將全省21個地級以上市以及佛山市順德區按照住宅用地供應量顯著增加、增加、持平、適當減少、減少至暫停等標準,劃分為"五類"城市進行分目標調控,在重點城市採取措施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努力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

此外,廣東貫徹落實國家住房金融、税收優惠政策,下調房貸首付比例。目前廣東住房公積金已經實現全省互認互貸。

廣東引導棚户區改造居民優先選擇貨幣化安置,打通商品房與保障房通道。20xx年國家下達廣東省棚户區改造任務為新開工安置住房78500套,截至8月底全省新開工61640套,完成進度接近八成。

廣東省國資委會同該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單位率先組建省屬國企專業化住房租賃平台,租賃平台首期運營資金規模50億元。目前正在肇慶、汕頭、清遠三市加快開展試點,擬多渠道購住房30萬至70萬平方米,總投資額約50億元,力爭平台組建後一年內完成運營70萬平方米。

前三季度廣東商品房銷售均價破萬

前三季房地產開發投資同比增18%

據介紹,今年以來,廣東房地產開發投資增幅快速走高,連續四月增幅回升後小幅回落逐步企穩。前三季度,廣東房地產開發企業共完成開發投資7222.55億元,同比增長18.0%,增幅比上半年回落2.8個百分點,比1~8月提高0.6個百分點,比上年同期提高2.0個百分點。

統計數據顯示,廣東房地產市場延續了去年的回暖行情,深圳、珠海、東莞、佛山和惠州等一二線城市,市場行情火熱。前三季度,廣東商品房銷售面積10317.98萬平方米,同比增長32.0%,增幅比上半年提高2.4個百分點;商品房銷售額11522.86億元,增長50.5%,增幅比上半年提高4.2個百分點。按類型分,商品住宅銷售面積和銷售額分別增長31.0%和52.2%,分別比上半年提高2.5個和5.2個百分點。

其中,9月當月廣東商品房銷售面積1576.71萬平方米,創當月銷售面積歷史新高,同比增長46.8%,環比增長48.2%。

深圳房價均價高達46722元/㎡

在房價方面,統計數據顯示,前三季度,廣東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每平方米11168元,比上半年提高262元,再創歷史新高,同比增長14.1%。

具體從區域來看,珠三角地區商品房銷售均價13184元/㎡,同比增長14.9%。深圳均價46722元/㎡,增長38.3%;珠海均價18571元/㎡;廣州均價15962元/㎡;東莞市均價13263元/㎡。

銷售管理辦法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以下簡稱理財產品)銷售是指商業銀行將本行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向個人客户和機構客户(以下統稱客户)宣傳推介、銷售、辦理申購、贖回等行為。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等相關規定,對理財產品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第六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户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户進行誤導銷售。

第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查,準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係,防範合規風險。

第八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户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户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第十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户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第三章 宣傳銷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宣傳銷售文本分為兩類。

一是 宣傳材料,指商業銀行為宣傳推介理財產品向客户分發或者公佈,使客户可以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

(一)宣傳單、手冊、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傳資料;

(二)電話、傳真、短信、郵件;

(三)報紙、海報、電子顯示屏、電影、互聯網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四)其他相關資料。

二是 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説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户權益須知等;經客户簽字確認的銷售文件,商業銀行和客户雙方均應留存。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製作和發放的管理,宣傳銷售文本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和授權,分支機構未經總行授權不得擅自制作和分發宣傳銷售文本。

第十三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準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三)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隻”、“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視風險的情形。

第十四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績及最好、最差業績,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引用的統計數據、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全面,並註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

(二)真實、準確、合理地表述理財產品業績和商業銀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傳銷售文本中應當明確提示,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使用模擬數據的,必須註明模擬數據。

第十五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發佈評價的渠道與日期。

第十六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户。

第十七條 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第十八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二)提示客户,“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髮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閲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瞭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四)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户,並配以示例説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五)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六)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户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八)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户填寫;

(九)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户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閲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户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第十九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客户權益須知,客户權益須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户辦理理財產品的流程;

(二)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評級具體含義以及適合購買的理財產品等相關內容;

(三)商業銀行向客户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

(四)客户向商業銀行投訴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業銀行聯絡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説明的內容。

第二十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範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户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户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户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户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一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收取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等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銷售文件未載明的收費項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業銀行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需要對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户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户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產品結束或終止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投資資產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户收益等。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理財產品名稱應當恰當反映產品屬性,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以及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擬投資資產名稱的,擬投資該資產的比例須達到該理財產品規模的50%(含)以上;對掛鈎性結構化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掛鈎資產名稱的,需要在名稱中明確所掛鈎標的資產佔理財資金的比例或明確是用本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掛鈎標的資產。

第四章 理財產品風險評級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採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自主進行風險評級,制定風險管控措施,進行分級審核批准。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在理財產品風險評級與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之間建立對應關係;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明確提示產品適合銷售的客户範圍,並在銷售系統中設置銷售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的依據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因素:

(一)理財產品投資範圍、投資資產和投資比例;

(二)理財產品期限、成本、收益測算;

(三)本行開發設計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業績;

(四)理財產品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風險。

第五章 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户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户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户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商業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户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户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銀行完成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後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簽名確認後留存。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採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户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户,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户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本行統一的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户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為私人銀行客户和高資產淨值客户提供理財產品銷售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人銀行客户是指金融淨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户;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由客户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淨值客户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户: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淨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已完成的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信息管理系統,用於測評、記錄和留存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內容和結果。

第六章 理財產品銷售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複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户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户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向客户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客户承擔,並應當在銷售文件明確告知客户。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

(二)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三)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四)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

(五)挪用客户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六)銷售人員代替客户簽署文件;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户羣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户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户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户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户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台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短信、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户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户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網上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過程應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準,銷售過程應當保留完整記錄。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理財從業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過程應當使用統一的規範用語,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向客户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徵得客户同意,明確告知客户銷售的是理財產品,不得誤導客户;銷售過程的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準,銷售過程應當錄音並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風險評級為四級(含)以上理財產品時,除非與客户書面約定,否則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進行。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户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或投資組合時,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進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户銷售理財產品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的相關規定,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户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以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執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於單筆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户,商業銀行應當在完成銷售前將包括銷售文件在內的認購資料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銷售部門負責人審核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審核;單筆金額標準和審核權限,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已經完成銷售的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定期審核。

第四十六條 客户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户進行最後確認;如果客户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户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準,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其他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異常銷售的監控、記錄、報告和處理制度,重點關注理財產品銷售業務中的不當銷售和誤導銷售行為,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異常情況:

(一)客户頻繁開立、撤銷理財賬户;

(二)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產品風險不匹配;

(三)商業銀行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

(四)其他應當關注的異常情況。

第七章 銷售人員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銷售人員是指商業銀行面向客户從事理財產品宣傳推介、銷售、辦理申購和贖回等相關活動的人員。

第五十條 銷售人員除應當具備理財產品銷售資格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金融、財務等專業知識和技能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對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準或守則;

(三)掌握所宣傳銷售的理財產品或向客户提供諮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理財產品的特性,對有關理財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第五十一條 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勤勉盡職原則。銷售人員應當以對客户高度負責的態度執業,認真履行各項職責。

(二)誠實守信原則。銷售人員應當忠實於客户,以誠實、公正的態度、合法的方式執業,如實告知客户可能影響其利益的重要情況和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情況。

(三)公平對待客户原則。在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中發生分歧或矛盾時,銷售人員應當公平對待客户,不得損害客户合法權益。

(四)專業勝任原則。銷售人員應當具備理財產品銷售的專業資格和技能,勝任理財產品銷售工作。

第五十二條 銷售人員在向客户宣傳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先做自我介紹,尊重客户意願,不得在客户不願或不便的情況下進行宣傳銷售。

第五十三條 銷售人員在為客户辦理理財產品認購手續前,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有效識別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紹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流程、收費標準及方式等;

(三)瞭解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情況、投資期限和流動性要求;

(四)提醒客户閲讀銷售文件,特別是風險揭示書和權益須知;

(五)確認客户抄錄了風險確認語句。

第五十四條 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銷售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承諾進行利益輸送,通過給予他人財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或利益等形式進行商業賄賂;

(二)詆譭其他機構的理財產品或銷售人員;

(三)散佈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四)違規接受客户全權委託,私自代理客户進行理財產品認購、申購、贖回等交易;

(五)違規對客户做出盈虧承諾,或與客户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約定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

(六)挪用客户交易資金或理財產品;

(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損客户合法權益和所在機構聲譽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向銷售人員提供每年不少於20小時的培訓,確保銷售人員掌握理財業務監管政策、規章制度,熟悉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產品風險特性等專業知識。培訓記錄應當詳細記載培訓要求、方式、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銷售人員應當暫停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

第五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銷售人員資格考核、繼續培訓、跟蹤評價等管理制度,不得對銷售人員採用以銷售業績作為單一考核和獎勵指標的`考核方法,並應當將客户投訴情況、誤導銷售以及其他違規行為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商業銀行應當對銷售人員在銷售活動中出現的違規行為進行問責處理,將其納入本行人力資源評價考核系統,持續跟蹤考核。對於頻繁被客户投訴、查證屬實的銷售人員,應當將其調離銷售崗位;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章 銷售內控制度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理財產品銷售可能存在的合規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密切關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各項風險管控措施的執行情況,確保理財產品銷售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體現充分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規定理財產品銷售的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銷售業務的性質和自身特點建立科學、透明的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體系和決策程序,高效、嚴謹的業務運營系統,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系統,以及應急處理機制。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包括理財產品風險評級、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活動風險評估等在內的科學嚴密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對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管理,規範銷售行為,確保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户。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況的理財產品銷售授權控制體系,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銷售風險。授權管理應當至少包括:

(一)明確規定分支機構的業務權限;

(二)制定統一的標準化銷售服務規程,提高分支機構的銷售服務質量;

(三)統一信息技術系統和平台,確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資金安全;

(四)建立清晰的報告路線,保持信息渠道暢通;

(五)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採取定期核對、現場核查、風險評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風險。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賬户管理制度,確保各類賬户的開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保障理財產品銷售資金的安全和賬户的有序管理。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基本規程,對開户、銷户、資料變更等賬户類業務,認購、申購、贖回、轉換等交易類業務做出規定。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訴處理體系,具體應當包括:

(一)有專門的部門受理和處理客户投訴;

(二)建立客户投訴處理機制,至少應當包括投訴處理流程、調查程序、解決方案、客户反饋程序、內部反饋程序等;

(三)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訴途徑,確保客户瞭解投訴的途徑、方法及程序,採用本行統一標準,公平和公正地處理投訴;

(四)向社會公佈受理客户投訴的方式,包括電話、郵件、信函以及現場投訴等並公佈投訴處理規則;

(五)準確記錄投訴內容,所有投訴應當保留記錄並存檔,投訴電話應當錄音;

(六)評估客户投訴風險,採取適當措施,及時妥善處理客户投訴;

(七)定期根據客户投訴總結相關問題,形成分析報告,及時發現業務風險,完善內控制度。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依法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範客户信息被不當使用。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文檔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財產品銷售環節涉及的所有文件、記錄、錄音等相關資料。

第六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理財產品銷售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後台保障能力,儘快建立完整的銷售信息管理系統,設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崗位,確保銷售管理系統安全運行。

第六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理財產品銷售質量控制制度,制定實施內部監督和獨立審核措施,配備必要的人員,對本行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的操守資質、服務合規性和服務質量等進行內部調查和監督。內部調查應當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對理財產品銷售質量進行調查時,內部調查監督人員還應當親自或委託適當的人員,以客户身份進行調查。

內部調查監督人員應當在審查銷售服務記錄、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礎上,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不當銷售的情況。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要求,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活動進行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第六十九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實行報告制,報告期間,不得對報告的理財產品開展宣傳銷售活動。商業銀行總行或授權分支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負責報告,報告材料應當經商業銀行主管理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審核批准。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在銷售前10日,將以下材料向中國銀監會負責法人機構監管的部門或屬地銀監局報告(外國銀行分行參照執行):

(一)理財產品的可行性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產品基本特性、目標客户羣、擬銷售時間和規模、擬銷售地區、理財資金投向、投資組合安排、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含有預期收益率的理財產品的收益測算方式和測算依據、產品風險評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內部審核文件;

(三)對理財產品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投資顧問等相關方的盡職調查文件;

(四)與理財產品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投資顧問等相關方簽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説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户權益須知等;

(六)理財產品宣傳材料,包括銀行營業網點、銀行官方的網站和銀行委託第三方網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財產品宣傳材料,以及通過各種媒體投放的產品廣告等;

(七)報告材料聯絡人的具體聯繫方式;

(八)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户和私人銀行客户銷售專門為其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七十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在開始發售理財產品之日起5日內,將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總行理財產品發售授權書;

(二)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協議書、理財產品説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户權益須知等;

(三)理財產品宣傳材料,包括銀行營業網點、銀行官方的網站和銀行委託第三方網站向客户提供的產品宣傳材料,以及通過各種媒體投放的產品廣告等;

(四)報告材料聯絡人的具體聯繫方式;

(五)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户和私人銀行客户銷售專門為其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七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確保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要求進行補充報送或調整後重新報送。

第七十二條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一)發生羣體性*件、重大投訴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户資金或資產;

(三)投資交易對手或其他信用關聯方發生重大信用違約事件,可能造成理財產品重大虧損;

(四)理財產品出現重大虧損;

(五)銷售中出現的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中國銀監會的規定對理財產品銷售進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統計分析,報送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本年度理財業務發展報告,應當至少包括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客户投訴情況等,於下一年度2月底前報送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開展理財產品銷售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除按照本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外,還可以並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規開展理財產品銷售造成客户或銀行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户個人資料和交易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挪用客户資產的;

(四)利用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税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第七十六條 商業銀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除依照本辦法第七十四條和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理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七十八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銷售管理辦法15

一、營銷經理崗位職責及工作流程

有優良的思想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能。忠於職守,尊重上級,團結同事,有責任心和上進心,以殷勤禮貌,迅速主動的工作態度為顧客服務。滿足營業時間內所有客人的服務要求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給酒吧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處理投訴以及老客人的鞏固,新客户羣體的開拓,場內氣氛烘托和強烈的拼台促銷意識。

1.營銷經理上、下班需打卡。上班打卡時間:19:30以前,下班打卡時間:01:00以後。

2.營銷經理19:30準時開班前會,視情況開下班會,開會統一點名。

3.19:30進行班前例會,會後跟進客人聯繫工作,打電話問候或短信祝福。

4.營銷經理應在營業中鞏固好自己的客户的同時,積極的發展新客源,認真接待場內散客.

5.營銷經理不得惡意搶客,一經發現嚴厲處罰。

6.贈送不得在非自己訂台的台位之上重複贈送。

7.中途配合客服經理、服務員對客人進行酒水再次消費。

二、行為規範

1.營銷經理例會前必須穿着整齊,戴好工號牌,儀容儀表整潔,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如有個人衞生不清潔者,視輕微過失處罰。

2.營銷經理每月公休二天,請假公休必須提前一天提出申請,經部門總監同意方可生效,臨時請假或電話請假做曠工處理(特殊情況除外)。

3.工作時間內不能離開營業區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由部門總監批准方可離開,否則視嚴重過失處理,如有超時未歸者,視遲到處理。如外出一個小時以上曠工處理。

4.工作時間內必須服從上級安排,不得頂撞上級,更不能怠慢客人,如有違反,視嚴重過失處理,情節嚴重者直接開除。

5.工作時間內接待客人必須有禮貌,熱情大方,不得帶有私人情緒,不得因醉酒影響酒吧形象,破壞酒吧與客人之間的良好關係,違者視為嚴重過失處理。

6.上班時間內不得長時間停留在一桌客人處,必須輪流照顧好場內需要營銷經理服務的'每桌客人,促進客人消費,儘量滿足客人的一切要求。

7.營銷經理必須團結一致,互助互愛,不得因任何原因與同事之間發生口角,鬥毆及在客户之間相互詆譭,如有違反,一次警告,二次開除處理。

8.工作中必須愛護酒吧任何財產,嚴禁損壞及因個人原因導致酒吧利益受損者,處以價值兩倍以上罰款。

9.工作中不得接觸黃、賭、毒及其它違紀違法行為,違者處以開除處理,情節嚴重者,交公安機關處理。

10.工作時間內,不得以任何藉口向客人索要小費,違者處以兩倍以上罰款。

11.營銷經理必須熟悉酒吧所有酒水價格及相關信息,熟悉酒吧場內佈局及台位分佈情況,熟悉酒吧所有優惠促銷政策,以便滿足每一位客人的要求,因營銷經理自身業務知識不合格而導致一切損失由自己承擔。

12.營銷經理在工作時間內因做到多巡台,以便適時認識或發覺新客人並代表酒吧與客人保持良好的關係往來,代表酒吧在客人心中樹立酒吧正面形象,因營銷經理個人原因導致酒吧形象受損及客人流失者,以嚴重過失處理。

13.積極做好拼台工作,以便做好業績額。

14.作好老客户的鞏固和新客户的開拓。

15.嚴禁將酒吧客人資料以及商業機密透露給其他競爭對手,違者以開除處理(不退還所有工資及押金)。

三、獎懲制度

1.拾金不昧,視情節,物品貴重程度,獎勵50-500元。

2.愛崗敬業,工作表現突出,多次獲得客人表揚者,獎勵100-500元。

3.當日訂台超過五張,視訂台消費情況獎勵50-200元。

4.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者,獎勵50-200元。

5.愛護酒吧財務,見義勇為,為公司做出重大貢獻者獎勵200-500元。

6.對於損害酒吧利益之情況,勇於檢舉揭發者,獎勵100-500元。

7.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事假一天200元,必須由部門總監同意方可,曠工一天300元。每月遲到3次算曠工一天,當月曠工3次者視自動離職,酒吧不退還所有工資及押金。

8.未經允許私自外出酒吧罰款100元。

9.違反儀容儀表規定者50元/次。

10.未完成上級領導安排者,50-200元。

11.待人接物不禮貌者,罰款50-200元(導致客人投訴的罰款200)。

12.客户維護不當,導致流失客户者,罰款100-300元。

13.未及時滿足客人之服務需求者,罰款100元(過分要求除外)。

14.與同事之間吵架者罰款100元,打架者無薪勸退。

15.不服從上級安排者罰款50-200元。

16.不得向客人索要小費或變相索取小費,違者罰款200元。

17.與同事之間發生戀愛關係者公司將勸退一方。

標籤: 銷售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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