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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考試管理規章制度

學校考試管理規章制度

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校考試管理規章制度,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學校考試管理規章制度

學校考試管理規章制度1

為規範學校統一組織的各種考試,嚴肅考試紀律,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使考試工作取得預期效果,制定本制度。

  一、考試組織

(一)教務處

1、教務處負責各年級月考、期中、期末考試以及八年級結業考試和九年級模擬考試等項目考試的統一安排、調度。包括考場的設置、編排,考號的確定和監考、閲卷教師的安排。

2、教務處安排專人分卷、收卷、錄分。錄分教師對所錄分數的正確性負責。其他教師不得擅自改動所錄分數。如有差錯,須經教務處同意,方可改動。

(二)班主任

3、各班班主任須根據教務處通知在考前及時把本班人數及桌椅等情況報教務處,並親自到教務處核對學生名單。

4、各班班主任須在考試前一天佈置好本班考室並向學生講清考試的具體要求,把考場、考號等有關事宜向學生講清楚。

二、教師規範

(一)監考規範

5、監考教師要嚴格遵守考試時間,至少應當在開考前10分鐘到教務處領取試卷,在開考前5分鐘到達應到考場。考試終了鈴響,立即收卷,不得擅自延長考試時間,更不得提前收卷,或催促考生提前交卷。

6、首科考試監考教師須在開考前20分鐘進入考場、負責檢查、核對考室各項安排,發現問題及時彙報、整改。

7、監考教師須在考生答卷前提醒考生認真填寫卷頭,要求考生把考號、班級、姓名等項目工整書寫在指定位置。

8、期中、期末考試每考場要保證2人同時監考,不得互相替班。

9、監考教師在考場內不得閒談、不得看與本場考試無關的材料。遇有考生提問,應予以妥善處理。

10、監考教師要按考號順序由小號到大號認真收卷,規範裝訂。遇有缺考,把試卷訂在與該考生考號相應位置,不準出現串號、錯訂、反訂現象,更不得漏收試卷。

11、監考期間,監考教師要對所監考場的物品管理、衞生管理負責,督促考生把廢紙、包裝袋等垃圾物帶走。

12、負責考試期間紀律管理的教師要及時到位,認真管理學生,制止任何在考場附近逗留、喧譁等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行為。

13、與考試無關人員,特別是有關任課教師,未經允許,不準進入考場;必要時,經有關領導或教務處允許,可進入考場作適當説明,但不得提示試題解法。

14、考試期間,各班班主任要安排學生正常值日,保持樓內外分擔區衞生。

(二)閲卷規範

15、期末考試由教務處統一安排教師閲卷或異校交換閲卷。學校統一評卷時,期會考試由本年級本學科任課教師閲卷,期末考試由本教研組教師閲卷。根據實際需要,九年級月考、模擬考試、由本學科任課教師共同閲卷。異校交換閲卷,學校對交換學校做好工作。

16、期中、期末考試閲卷時,原則上以參考答案為主,如發現參考答案有誤,須向相關人員請示、彙報,再作處理。

17、試卷會考生所做答案的正誤應有規範的'批閲符號,得分、減分須使考生明白。

18、教師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閲卷任務。閲卷期間,不得把試卷拆封。

19、閲卷過程中,任何教師不得干擾其他教師閲卷;閲卷教師也不得主動將所閲試卷提供給他人。

20、試卷總得分須認真計算、核查,確保準確無誤。

21、期中、期末考試,閲卷教師應在指定位置簽名。

22、期末考試,錄完分的試卷由教務處保存備學校抽查。

23、學校抽查試卷時,如發現漏判、錯判等現象,差多少分全部試卷均增(或減)相應的分數。

24、任課教師對閲過的試卷有疑問,可向教務處申訴,但不得擅自更改。學校將視具體情況進行復查。

三、考生規範

25、考生要遵守考場紀律,進入考場後要保持肅靜。要按考號入座,不得隨意串座。要尊重監考教師,服從指揮,嚴禁頂撞監考教師等現象的發生。

26、考生要保證考試作息時間,不得遲到。開考30分鐘後不得進入考場,不得提前交卷。

27、考生進入考場後須將所帶書包等非考試必需品放在教室前面指定位置,不得帶入座位。

28、考場上,考生不得做出任何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行為,如把相關書籍、資料帶在身邊,不得做與考試無關的動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

29、考生須在答卷前工整填寫卷頭。考號、班級、姓名一律寫在試卷左上方指定位置,不得漏填。

30、考生須珍惜任課教師的辛勤勞動,以嚴肅認真的態度認真答卷。如遇試卷分發錯誤或字跡模糊,可舉手向教師詢問。

31、考生不得把考卷帶出考場。

32、考試完畢,考生須安靜離開考場,不得在樓內逗留,不得在一樓附近活動、喧譁。

33、考試期間,考生須愛護所在考場備品,保持衞生。

四、責任追究

34、教師在監考、閲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根據《黃柏國中教師量化考核條例》處理。

35、學生在考試過程出現的問題,根據《中國小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處理。

學校考試管理規章制度2

為了提高教學量,科學地考察學生的學習能力,準確、客觀、公正地評定學生的學習成績,評價教師的教學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試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學校成立考試管理小組,由校長、分管校長、教導主任等人員組成。學校考試管理小組負責本校考試工作的組織、實施、評價等。

第二章考試命題

第二條命題工作的總原則是提大學聯考試質量、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

第三條單元檢測及期中和期末測試均依照教育局編印的單元檢測題及期中、期末考試試卷。試題的內容,既要突出重點,又要注意擴大覆蓋面,注意點與面的結合。試題的難度和份量要適當,既要從大多數學生的實際水平出發,又要使不同程度的考生拉開距離,看出水平的高低。命題應有較高的信度和效度(信度是指考試的可靠性,效度是指考試的準確性),要能準確地測出學生掌握知識、技能及應用知識能力的真實程度。試題的編排,要注意從易到難,分低、中、高三檔,成梯度上升。試題的類型依會考試卷模式。

第三章考試的組織和實施

第四條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堅持“平時象會考,會考象平時”的理念。每學期考試的科目與形式由學校教導處根據學期教學計劃決定。考試科目與考試形式一經確定不能隨意更改。

第五條期中、期末考試由教導處統一安排、調度。考試實行單人單座(在條件具備時考場按會考考場要求設置)。

第六條試卷的命題、印製、密封裝袋,自始至終要加強工作,嚴防竊卷、泄題現象發生,一旦發現有試卷泄密現象的,應及時報教導處作突發事件處理,經查後要追究事故的責任人,並根據情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所有考試試卷,在批閲前必須裝訂密封,然後交閲卷組長按流水形式批閲。

第四章監考與巡視

第八條監考人員要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維護正常考試秩序,嚴格執行考試紀律,以高度的責任感做好考場的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九條每一考場選派一至兩名認真負責的教師參加監考工作。監考人員應做到以下幾點:

1、提前20分鐘到考場。

2、髮捲前要重申考場紀律。

3、考試時,認真檢查考試情況,不準吸煙,不準干與監考工作無關的事情;關閉通訊工具。

4、發現考試違紀、舞弊情況,應嚴加制止,並作好考場情況記載。

5、考試結束鈴響後,應立即收卷,並清點試卷份數密封裝袋。

6、具體操作流程及要求參照會考要求。

第十條監考人員承擔以下連帶責任:對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場秩序混亂而不整頓,對舞弊和違紀行為視而不見,向學生泄露或暗示試題答案,作失職論。對失職情況,學校將據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批評、通報、經濟處罰)。

第十一條加強考試巡視工作。學校領導、教務主任或年級組負責人,要深入考場檢查與巡視考試情況。

第五章違紀處罰

第十二條加強考試紀律教育。教導處、年級組要利用各種形式進行考紀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學校將考試不軌行為分為違反考試規則(下稱考試違紀)和舞弊兩種等級。

第十四條考試違紀行為的界定及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考試違紀論:

1、不按規定要求就座。

2、不經監考教師同意互借文具。

3、考試結束,監考老師收卷時不肯交卷。

4、交卷後不立即離開考場,並在考場內及走廊上喧譁,影響他人考試。

5、考試後因成績不及格糾纏教師要求加分。

6、有其它擾亂考場秩序,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

對有上述違紀行為的學生,取消該門課程正常考試資格,所考學科成績作零分記載。

第十五條考試舞弊行為的界定和處罰。

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考試舞弊論:

1、開考後,發現卷下墊有夾帶、書籍和筆記本(無論是否翻閲抄看)。

2、考試中互傳紙條,交換試卷(雙方同樣處理)。

3、考試中或交卷時交頭接耳(雙方同樣處理)。

4、考試中相互以眼色、手勢或其它方式傳遞考試答案。

5、考試中偷看旁人試卷或有意讓他人看試卷。

6、考試中利用無線尋呼機等現代化通訊工具作弊。

7、已交卷再改動試卷。

8、請人代自己考試和代替他人考試者(雙方同樣處理)。

9、偷考卷者。

對考試舞弊現象,學校將作嚴肅處理,舞弊處理決定通知學生家長,並公佈於眾,存入本人檔案。

第六章閲卷

第十六條期中期末考試一律由教導處或年級組組織按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實行集體流水批閲,任課教師當天分析評價試卷,總結教與學的得失。

第十七條閲卷教師必須嚴格按照標準答案和評分細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定成績,不得隨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閲卷一律實行密封試卷。閲卷教師必須在批閲的試卷上簽名(一本首份相應題號後面)。

第十八條教導處、年級組應對各科閲卷情況進行抽樣檢查,錯批漏批情形嚴重者,將追究責任,對其予以經濟處罰。

第十九條閲卷結束後,由各閲卷組啟封試卷,統一登記考試成績,並在成績登記表上籤署計分人姓名。成績登記表一式兩份。

第二十條考試成績一經評定,任何人都無權更改。如有特殊情況確需改動成績,應由閲卷教師提出書面報告,閲卷組長簽字經教務主任同意後,由閲卷教師與閲卷組長共同調卷複查,確屬錯評,由兩位教師共同評分、簽字,方可改動成績。

第七章考核成績評定

第二十一條學生必須參加教學大綱規定的課程考試,考試成績以等級形式出現,載入成績記分冊,並記入個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考試科目的學習成績根據學生期末考試成績、期會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原則上規定:進行了期會考試的科目,期末考試成績佔70%、期會考試成績佔20%、平時成績佔10%;未進行期會考試的科目,期末考試成績佔80%,平時成績佔20%。

第二十三條考查科目學習成績由學生平時聽課、課外作業、課堂討論及平時測驗、期末測驗成績綜合評定構成。

附:考場規則、監考人員職責

附一:考場規則

一、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不妨礙監考人員履行職責。

二、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學生證、考試證參加考試,否則不準進入考場。

三、考生必須按指定座位就坐,並將有關考試證件放在課桌的左上角,以備檢查。考生不得擅自調換、挪動座位。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紀律者,監考人員有權令其退出考場。

四、考生考前十分鐘可以進入考場,無故不得缺考,開考後遲到十五分鐘者,不準入場考試,並作曠考論,開考三十分鐘後,才準交卷出場,但不得在考場附近喧譁。

五、考生應帶齊必要的考試用具,考試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個別考生確需借用時,需經監考人員同意,並由監考人員代為借還。除必要的.考試證件和考試用具外,考生桌面、抽屜及附近不能有任何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件,所帶書包、書籍等物(包括自帶的草稿紙等),一律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地方,手機、傳呼機等通訊工具一律不準帶進考場。

六、考試前,考生應認真清除自己附近的紙條、字跡等,並檢查桌椅、牆壁上是否寫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字跡,發現情況及時報告監考人員,否則,考試過程中一經發現任何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件、字跡,不論看否,一律以考試作弊論處。

七、考場必須保持肅靜。考生答題時遇有字跡不清楚或其它不明確問題時,須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同意後方可提問。考生不得提出解釋題意等要求,監考人員也不得回答考生有關考試內容的任何問題。

八、考試期間,考生中途不得進出考場(疾病除外)。

九、考生參加考試,必須嚴肅認真,獨立完成,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律按作弊論處:

1、閉卷考試中,私自攜帶或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位置展開與本次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筆記、作業或寫有與本次考試內容相關的物件者;

2、傳遞試卷或各種紙條(包括草稿紙)者;

3、與他人交換試卷或各種紙條(包括草稿紙)者;

4、考試中與他人交頭接耳、打暗語或做手勢者;

5、考試中窺視他人試卷或為窺視者提供方便者;

6、代替他人答卷或讓他人代自己答卷者(包括抄襲他人答卷或讓他人抄襲自己答卷者);

7、其他明顯違犯考試紀律者。

十、考試結束,考生應將試卷連同草稿紙一起反放在課桌上,由監考人員收卷。考生考畢應立即離開考場,不準在考場內及附近逗留、議論、喧譁。考試結束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並離開考場,不得故意拖延時間,若經監考人員催促仍不交卷者,則該試卷作廢,按缺考處理。

十一、監考人員如發現考試作弊者(含協同作弊者),應立即取消其考試資格,並在試卷上註明作弊字樣,同時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記載作弊過程。

十二、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含協同作弊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並視情節和態度給予紀律處分。

附二:監考人員職責

一、監考人員必須在考試前二十分鐘到教導處領取試卷,及時檢查所領試卷是否與所要監考課程、考場相符。

二、監考人員應認真學習《考場規則》及有關規定,在考試前十五分鐘進入考場,對考場進行清理,要求考生對號入座。督促考生將書包、書籍等物件放置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帶入座位。對不服從勸告的考生,監考人員有權停止其考試資格。開考後,如發現考生仍有上述物件,將追究監考人員的責任。

三、監考人員要嚴肅地向考生宣讀《考場規則》,檢查考生學生證、准考證,以免出現代他人考試現象,並指導考生將考試證件放置在課桌左上角。

四、開考前十分鐘監考人員須清點試卷,如有缺卷、誤卷速到領卷處補領或換卷。

五、發放試卷後,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在考試卷(或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班級、姓名及學號或考試號等。

六、考試期間,監考人員必須自始自終認真履行監考職責,不得隨意離開考場或允許無關人員進入考場。監考過程中,不準在考場內吸煙、聊天、閲讀書報或做其他與監考無關的事情,考生若對試題文字印刷有不清楚之處提出詢問時,監考人員可予答覆,但不回答考生有關考試內容的任何問題,也不準對考生答題有任何啟發和暗示。

七、因故不能監考者,必須在考試前一天向教導處履行請假手續,經同意後,由教導處另派監考人員。

八、監考人員如發現考生有作弊動機時,可提醒注意一次,把作弊消除在萌芽狀態。如確有考生違犯《考場規則》行為的,則視為考試作弊,應立即沒收試卷終止考試,令其退出考場,並在試卷上註明”作弊字樣,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記載作弊過程。

九、監考人員如發現有明顯作弊嫌疑者,可終止其考試。

十、監考人員如發現考生作弊不制止、不報告,以失職論處。應責令考生交出作弊物件,若考生不配合監考人員行使職責,監考人員有權認定為考試作弊,並令其退出考場論處,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十一、監考人員應嚴格掌握考試時間。考生遲到十五分鐘以上者,不準入場;考試三十分鐘內不準考生交卷出場。考試終止前十五分鐘要提醒考生注意時間;考試終止時間一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長考試時間。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考試時間,必須經教導處批准。

十二、考試結束,監考人員必須認真清點、裝訂、密封試卷。清點後,試卷和考生數必須相符,缺考的要寫明原因。裝訂、密封的要求是:按考號順序由小到大排列;把姓名、專業等內容封住。監考人員要在裝訂成冊的試卷封面上簽名。若發現監考人員遺失考生試卷的情況,則要追究監考人員責任。

十三、監考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填寫《考場情況登記表》,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必須將裝訂密封成冊的試卷、《考場情況登記表》及時送交教導處。若有考生作弊的,監考人員必須將《考場情況登記表》和作弊物件及時交教導處。

十四、監考人員如有違犯考場紀律,則按違犯教學紀律對待。

學校考試管理規章制度3

  一、考試組織

1、適用範圍

本考試管理制度適用以下各種類型的考試:

(1)全國高等院校統一招生考試;

(2)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學研究機構統一考試;

(3)省內部分學校聯合考試(限於高三);

(4)學校組織的入學考試、期中、期末考試

(5)為切實減輕學生負擔,禁止年級組、備課組單獨組考試。禁止組織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不認可的各類競賽活動。

2、組織管理

(1)管理權限

全國高等院校統一招生考試由學校組成考試領導小組並責成教務科具體負責在市教育局大學聯考領導小組統一部署下組織實施。

省、市統考,聯考,學校入學考試,期中、期末考試由分管校長負責並責成教務科統一組織實施。

(2)考室安排

凡由教務科統一組織實施的考試均必須按規定重新排定考室;一般採用隨機編排的方法。

考室由教務科安排的考室負責人佈置,考室負責人按本考室人數根據有關規定擺好桌凳,粘貼座位號並書寫編排序號;考室負責人負責本考室考試期間清潔衞生以及所有設施設備完好無損。

3、時間規定

(1)全國大學聯考、省市統考按上級教育研究和教育考試部門統一部署進行。

(2)高三年級實行月考,考試密度包括統考、聯考、月考在內每月一次,確有必要時個別月份可以組織兩次考試;

凡遇省市統考和聯考時,月考可取消。時間上有衝突時高三年級可以不參加期中、期末考試。

高一、二年級實行學期考試,每學期學校統一組織期中和期末兩次考試,高一年級上學期可以由教務科組織入學考試。

(3)所有類別的考試應由負責人提前向校長室通報並提交組考方案。

二、試卷命制

1、命題

(1)凡由教務科組織實施的考試一律由教務科負責試題的引進或命制。引進試題必須從與本校為同一級別或級別高出本校的學校引進;

校內命題必須由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的教師命題;一般情況下教師不為本人所擔任的年級命題。

(2)所有試題引進者或命題者均必須確保試題質量,並做到不泄密試卷。凡有試卷泄密者一經確認均要予以通報直至確認為教學事故。

(3)各命題教師必須嚴格把握試題難度。特別是由教務科組織的.期中、期末考試應使各科及格率在70%以上。

(4)高三試卷滿分一般與大學聯考試題滿分保持一致,為統計登分方便可作適當調整。語文、數學、英語一般為150分;

其他各科10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00分。其餘各年級各科滿分均為100分。

試題容量依據考試時間確定。試題題型與大學聯考試題題型保持一致。

2、制卷

所有考試試卷均由教務科組織統一印製,確保試卷印製質量、規範和。

三、考試實施

1、凡教務科組織實施的考試,由教務科統一安排考試科目及考試時間,排定監考教師和巡視教師。一般考試時間語文120分鐘(高三為150分鐘),數學120分鐘,英語90分鐘(高三為120分鐘),其他科目為60——90分鐘。

2、所有考生必須按學校或班主任教師要求按時到指定考室參加考試,並嚴格遵守《學生考試規則》;

3、凡有監考任務的教師必須按時參加監考。因故不能參加監考的應在考試前兩天到教務科説明;臨時原因不能參加監考的由本人出面請其他老師替代或調換並上報教務科備案。若因個人原因造成失誤,教務科要予以通報直至確認為教學事故。在監考過程中監考老師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監考規則。學校組織的所有考試,均安排專人巡視,巡視員必須不間斷地在指定巡視範圍內巡視,並在該科考試結束時寫出巡視通報。

4、試卷管理

(1)凡教務科組織實施的考試,均由教務科安排人員負責試卷的回收、裝訂、密封、保管,並按規定分發到相關閲卷負責人手中。同時教務科要安排專人對監考教師漏收試卷、試卷顛倒、反頁等現象進行登記並通報直至確認為教學事故。

(2)年級組和備課組組織的考試分別由年級組長和備課組長指定教師收卷、裝訂、保管,有必要時要對試卷密封。

四、考試閲卷

1、考試閲卷實行備課組長負責制。每次考試後由備課組長組織本組教師統一答案和評分標準,進行閲卷分工,實行流水作業。

2、不同年級同時進行的考試,如高一、二年級期中、期末考試,採取年級之間交叉閲卷。閲卷任務懸殊較大時由教務科統一調配閲卷教師。

3、各種考試閲卷一般在領取試卷後24小時內完成,有特殊情況的應事先報告教務科,由教務科進行調配或適當延長閲卷時間。

4、教師閲卷應確保公正,力求準確。教務科可以對試卷進行抽樣檢查,凡誤差超過5%的要進行通報直至確認為教學事故。

五、考試成績管理

1、成績統計登記

每次考試成績均由備課組長負責登記並上報年級組、教務科;在規定時間內分數需要更正的由備課組長確認後上報教務科予以公示無異議後方可更正。

凡教務科組織實施的考試均由教務科安排人員進行成績統計並按照一定方法進行考試評估。評估結果上報到教務科長、分管校長、校長;並按要求反饋給年級組長、班主任、任課教師。

2、成績應用

(1)學生考試成績可以作為學校分層教學以及學生評優評先的依據之一;

(2)班級各科成績可以作為班級評估的依據之一;

(3)任科教師各班成績可以作為教師評價的依據之一。

(4)每次考試以後,各年級組、備課組及各任課教師均應認真研究考試情況,評估教學效果,分析得失,制定整改措施。

(5)凡由教務科組織的考試,教務科須進行教學質量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上報校長室。

六、補考

1、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期中、期末考試和高三畢業考試成績不合格者,均應參加補考。

2、補考對象由各班班主任上報,各年級組長確認後報教務科備案。原則上各科參加補考的人數不得超過年級總人數的5%。

3、補考命題、組織實施、閲卷、成績確認一律由教務科負責。

4、補考仍然不合格者由教務科與考生及考生家長共同協商是否再補考、留級或轉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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