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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我所欲也》原文及翻譯

《魚我所欲也》原文及翻譯

導語:《魚我所欲也》選自《孟子·告子上》,論述了孟子的一個重要主張:義重於生,當義和生不能兩全時應該捨生取義。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品讀以下這篇文章吧。

《魚我所欲也》原文及翻譯

《魚我所欲也》原文  

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jiān),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jiān),捨生而取義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wéi)苟(gǒu)得也;死亦我所惡(wù),所惡(wù)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闢(bì)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wù)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闢(bì)患者何不為(wéi)也?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避(bì)患而有不為(wéi)也。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wù)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

一簞(dān)食(shí),一豆羹(gēng),得之則生,弗(fú)得則死。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cù)爾而與之,乞人不屑(xiè)也。

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萬鍾於我何加焉!為(wèi)宮室之美,妻妾(qiè)之奉,所識窮乏者得(dé)我歟(yú)?鄉(xiàng)為(wèi)身死而不受,今為(wèi)宮室之美為(wéi)之;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妻妾(qiè)之奉為(wéi)之;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wèi)所識窮乏(fá)者得(dé)我而為(wéi)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謂(wèi)失其本心。

譯文

魚,是我所想要的東西;熊掌,也是我所想要的東西。這兩種東西不能同時得到,(我)會捨棄魚而選取熊掌。生命也是我所想要的東西;道義也是我所想要的東西。這兩樣東西不能同時得到,(我)會捨棄生命而選取道義。生命也是我所想要的,但還有比生命更想要的東西,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情。死亡是我所厭惡的,但還有比死亡更厭惡的事,所以有禍患(我)不躲避。如果人們沒有比生命更想要的東西,那麼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方法有什麼不可以用的呢?如果人們沒有比死亡更厭惡的事情,那麼凡是可以躲避禍患的手段有什麼不可以做的呢?按照這種方法可以生存卻不採用,按照這種方法可以躲避禍患卻不去做。是因為有比生命更想要的東西(那就是義),有比死亡更厭惡的東西(那就是不義)。不僅僅是賢人有這種思想,每個人都有這種思想,只不過賢人能夠操守這種道德不丟失罷了。

一碗飯,一碗湯,得到它就可以活下去,失去它就要死。(如果)沒有禮貌地吆喝着給人(吃),就是過路的飢餓的人都不會接受;用腳踢着給人家,即使是乞丐也因輕視而不肯接受。高位的俸祿如果不分辨是否合乎道義就接受了,那麼這種高位厚祿對我有什麼益處! 是為了宮室的華美,為了妻妾的侍奉,為了所認識的窮人感激我嗎?從前為了(道義)寧死也不肯接受(施捨),現在為了宮室的華美而接受了;從前為了(道義)寧死也不肯接受(施捨),現在為了妻妾的侍奉而接受了;從前為了(道義)寧死也不肯接受(施捨),如今卻為了所熟識的窮人感激自己而接受了它。這種行為不可以停止嗎?(如果不停止的話,)這就是所説的喪失了人本來的思想,即羞惡之心。

出處

選自《孟子·告子上》(《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版),題目是編者加的。中心論點 “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或者是“捨生取義。”解題:孟子主張人性是善的,他認為人生而具有惻隱之心、羞惡之心、辭讓之心、是非之心 只要不使這些善心喪失,就在道德方面具備“仁義理智”

註釋

1.熊掌:熊的腳掌,古人認為是珍貴的食品。

2.得兼:同時獲得。得:獲得。

3.舍魚而取熊掌者也:捨棄魚肉而選擇熊掌。取:選取。

捨生而取義者也:捨棄生命而選擇正義。取:求取 義:正義,道義。

4.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想要的有比生命更重更要的。甚:超過; 於:比。

5.苟得:苟且取得。這裏是“苟且偷生”的意思;或者是隻為求利益,不擇手段。

6.所惡:討厭的(事物)。惡,憎恨,討厭。

7.患:禍患,災難。

8.闢:通“避”,躲避。下文同義。

9. 如使:假如,假使,下文“使”同義。

10. 凡可以得生者:一切可以得到生存的辦法。者:……的辦法。

11. 何不用也:什麼手段不可用呢?

12.不為:不願意這樣做。

13.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通過某種方法就可以得到生存,但是有人卻不用它。由是,按照這種方法。是,指示代詞,指某種辦法。

14.非獨:不單,不僅。獨:只,僅僅。

15.是:這、這樣。

16.勿喪:不丟掉。喪:喪失,丟失。

17.簞:古代盛食物用的圓竹器。可譯為“竹籃”。

18.豆:古代盛飯用的器具。一種食器,高足,上呈圓盤形。有木製,陶製等,用來盛肉或其它食品。

19.呼爾而與之:意思是沒有禮貌地吆喝着給人吃。爾:語氣助詞。《禮記·檀弓》記載,有一年齊國大饑荒,黔敖在路上施捨粥。有一個飢餓的人用衣袖遮面而來,黔敖吆喝着讓他吃粥。他説,我就是不肯吃嗟來之食才落到這般地步的。這人始終拒絕侮辱性的`施捨,後來餓死了。呼:吆喝、輕蔑地,對人不尊重。而,連詞表修飾。

20.蹴(cù):用腳踢; 與:給。

21.不屑:認為不值得,這裏是不願意接受的意思。

22.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如果不辨別它是否合乎禮與義就接受豐厚的俸祿。則,連詞,這裏表假設。“辯”通“辨”,辨別。

23.萬鍾,這裏指優厚的俸祿。鍾,古代的一種量器,六斛四鬥為一鍾。

24. 何加:有什麼益處。加:增加。

25.為:為了。下文“鄉為”“今為”的“為”都念“wèi”。

26.奉:侍奉。

27. 所識窮乏者得我歟:所認識的窮困貧苦的人感激我嗎?得我:得於我,感激我的恩惠。得,通“德”,恩惠,這裏是感激的意思。與,通‘歟’,語氣助詞,相當於嗎。

28.鄉為身死而不受:從前(為了“禮義”),寧願死也不接受(施捨)。鄉通“向”(舊寫作“向”),原先,從前,先前。

29.今為宮室之美為之:今,現在。為,為了。 為(第二個),接受。

30. 已:停止,放棄。

31. 本心:天性,天良。本來的思想,即指“義”。

一詞多義

1.而

呼爾而與之。修飾“與”,表修飾

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錶轉折,卻

2.於

所欲有甚於生者,比

萬鍾於我何加焉, 對

3.是

非獨賢者有是心也, 這種

是亦不可以已乎。這種做法

4. 得

二者不可得兼 得,得到,擁有

所識窮乏者得我與。通“德”恩惠,這裏是感謝的意思

故不為苟得也 取得

5.為

向為身死而不受。情願

今為宮室之美為之 第一個“為”:為了,表目的。第二個“為”:接受。

則凡可以闢患者何不為也:採用

6. 之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 定語中心語之間結構助詞 的

人皆有之 代詞 它 文中指羞惡的本心

得之則生 代詞 它 文中指一簞食一豆羹

呼爾而與之 代詞 它 文中指行道之人 乞人

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 代詞 它 文中指萬鐘的俸祿

今為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為之 代詞 它 文中指接受俸祿的行為

此之謂失其本心 代詞, 它,指不辨禮義而受之的行為

7. 生

捨生而取義者也 生命

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 獲得生命

8.與

所識窮乏者得我與 通“歟”,語氣詞

呼爾而與之 給

9.加

萬鍾於我何加焉 增加,這裏指帶來的好處

犧牲玉帛,弗敢加也 虛報

10莫

.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者 沒有什麼

宮婦左右莫不私王 沒有誰

11.故

故患有所不闢也 所以

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 因

12.則

則凡可以闢患者何不為也 那麼

得之則生 就

萬鍾則不辯禮儀而受之 連詞,這裏表假設

13.凡

則凡可以闢患者何不為也 凡是;只要是

通假字

1.“得”通“德”,恩惠,這裏是感謝的意思。例句:“今為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為之”。

2.“鄉”通“向”,從前。例句:“相為身死而不受”。

3.“與”通“歟”,語氣助詞,相當於“嗎”。例句:“所識貧乏者得我與”。

4. “辯”通“辨”,辨別。例句:“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

5.“闢”通“避”。躲避

古今異義

1.可以

古:能夠用來

今:能夠

2.是

古:這 指示代詞

今:判斷動詞

3.豆

古:古代盛食物的器具

今:豆子

4.鍾

古:古代的量器

今:計時器具

5.加

古:益處

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東西或數目合在一起

特殊句式

1.判斷句

例句:魚,我所欲也。“也”,判斷句標誌。 譯文:魚,是我所喜愛的東西。

2.省略句

例句:鄉為身死而不受。“為”後面省略了介詞的賓語“禮義”,“受”後面省略了賓語“施捨”,全句省略了主語“我”。譯文:從前我為了“禮義”寧願死也不接受施捨。

捨生而取義者也。省略主語“我”。

詞類活用

名詞作動詞 得:恩惠,這裏是感激的意思。

例句:所識窮乏者得我與 。

動詞作名詞 生:可以獲得生存的手段。

例句: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

段落分層

第一層(從開頭到“捨生而取義者也”):提出本文的論點。作者先講一個生活常理,即在魚和熊掌不可以同時得到的情況下,一般要“舍魚而取熊掌”,以這個生活常理為喻,自然地引出在生和義無法同時兼顧的情況下應該“捨生而取義”的結論,這也是本文的主旨。

第二層(從“生,亦我所欲也”到“所惡有甚於死者”):對論點進行具體的分析與闡釋。第一層中用比喻論證的方法引出論點,雖然很巧妙,但比喻畢竟不是嚴密的論證,第二層就直接對論點進行較深入的分析與闡釋了。

作者先從正面來講:雖然生命是我所喜愛的,但是,因為我所喜愛的東西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所以,我不去做苟且偷生的事;雖然死亡是我所厭惡的,但是,我所厭惡的東西還有甚於死亡的,因此即使是死亡之患,我有時也不避開它。這裏所説的“甚於生者”就是指“義”;所説的“甚於死者”就是“不義”。於是,為了“義”,可以“捨生”;即使死掉,也不做“不義”的事。

接着,作者又從反面來申述觀點:如果人們所喜愛的東西沒有超過生命的,那麼,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手段,有什麼不可以用的呢?如果人們厭惡的東西沒有超過死的,那麼,凡是可以躲避死亡之患的辦法,有什麼不可以用的呢?這裏隱含的意思是,一旦將愛惜生命和懼怕死亡發展到極端,那麼在生命受到考驗的時候,人的行為就會失去準則,做出讓人不齒的事情來,最終,人的價值和尊嚴喪失殆盡。因為暗含了這樣的意思,因此,“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闢患者何不為也?”這兩句話,具有警醒人心的作用。

第三層(“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作者進一步指出,其實人人都有向善之心,之所以只有“賢者”才能做到“捨生取義”,是因為“賢者”能夠保有“本心”而已。

第二段運用的是舉例論證法。作者以“一簞食,一豆羹”為例告訴我們,這看似微不足道的“一簞食,一豆羹”,當它關乎生死的時候,也能考驗一個人的品德。“呼爾”“蹴爾”而與之,則“行道之人”與“乞人”都不屑受之,這就是人沒有喪失“本心”的表現。

又舉有的人“不辯禮義”地貪求“萬鍾”為例,説明喪失“本心”的表現。“一簞食,一豆羹”雖然比“萬鍾”少得多,可是“弗得則死”,看來更為重要。這裏作者又運用了對比論證法,將“一簞食,一豆羹”與“萬鍾”作對比。按財富的數量説,“萬鍾”自然是多的。但是,“萬鍾”決定的是“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而“一簞食,一豆羹”決定的卻是生命,自然要比“萬鍾”更重要。通過這種對比,既讓人認識到將“禮義”拋到腦後,貪求富貴的行為是多麼地不值得,也讓人醒悟到“本心”的喪失是一個漸變的過程,人應該時時反省自己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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