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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蘇防暑降温費

2016年江蘇防暑降温費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國家税務局江蘇省;關於企業夏季高温津貼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268號;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税局、地税;為切實做好夏季高温條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業職工的利益!

2016年江蘇防暑降温費

一、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

二、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貼支付制度;

三、企業應當在高温季節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四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國家税務局 江蘇省地方税務局

關於企業夏季高温津貼標準的通知

蘇人社發[2011]268號

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税局、地税局,蘇州工業園區國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國税局、地税局,張家港保税區國税局、地税局,省國税局直屬分局,省地税局直屬税務局:

為切實做好夏季高温條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衞監督發[2007]186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就我省企業職工夏季高温津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温津貼,可按照規定税前扣除。

二、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貼支付制度。通過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明確本單位夏季高温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等,以及在非高温場所作業職工的津貼標準。企業在發放高温津貼的同時,還應當採取多種措施,做好夏季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業應當在高温季節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温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温時段作業,減輕勞動強度,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高温、高濕作業場所的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有針對性地指導督促企業制定和落實夏季防暑降温各項措施,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温費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7]18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國家税務局 江蘇省地方税務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企業夏季高温津貼標準的有關口徑(江蘇省)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國家税務局 江蘇省地方税務局

關於企業夏季高温津貼標準的通知

蘇人社發[2011]268號

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税局、地税局,蘇州工業園區國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國税局、地税局,張家港保税區國税局、地税局,省國税局直屬分局,省地税局直屬税務局:

為切實做好夏季高温條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衞監督發[2007]186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就我省企業職工夏季高温津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

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温津貼,可按照規定税前扣除。

二、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貼支付制度。通過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明確本單位夏季高温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等,以及在非高温場所作業職工的津貼標準。企業在發放高温津貼的同時,還應當採取多種措施,做好夏季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業應當在高温季節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温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温時段作業,減輕勞動強度,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高温、高濕作業場所的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有針對性地指導督促企業制定和落實夏季防暑降温各項措施,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温費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7]18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國家税務局 江蘇省地方税務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企業夏季高温津貼標準的有關口徑

一、關於發佈企業夏季高温津貼標準的依據

國家衞生、勞動保障、安監、總工會等四部門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衞監督發[2007]186號,以下簡稱四部門文件),其中第四條第(七)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規定的夏季高温場所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高温津貼的具體標準由各省有關行政部門制定。四部門文件下發前,我省相關行政部門不定期發佈或調整企業夏季防暑降温費標準;四部門文件下發後,授權各省制定夏季高温津貼標準。因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今年我省發佈企業夏季高温津貼標準,同時廢止《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温費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7]18號)。

二、關於我省企業夏季高温津貼的適用條件和標準

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温津貼,可按照規定税前扣除。

三、關於非高温場所作業職工的夏季高温津貼

非高温場所作業職工是指,不符合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不含33℃)這一適用條件的職工。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貼支付制度,可通過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合理確定非高温場所作業職工享受的夏季高温津貼標準,並明確本單位夏季高温津貼發放的適用條件和具體崗位工種等。

四、關於企業夏季高温津貼的財税處理

企業按上述標準支付的高温津貼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並按照規定税前扣除。

五、關於做好企業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温津貼的同時,還應當採取多種措施,做好夏季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在高温季節,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温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

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温時段作業,減輕勞動強度,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標籤: 防暑降温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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