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行政範例 >企業管理 >

最新企業管理制度範本

最新企業管理制度範本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最新企業管理制度範本,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企業管理制度範本
  企業管理制度1

  一、總則

1、目的

(1)建立一種以崗位為基礎,以工作績效考核為核心的正向激勵機制。

(2)把員工的薪資收入與崗位責任、工作績效密切結合起來。

(3)實現薪酬管理與分配的制度化,規範化。

2、適合範圍

(1)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計件制除外)。

(2)非公司所屬的外聯人員除外。

3、管理職責

(1)董事長(總經理)

根據公司的戰略發展規劃,提出本制度的制訂與修正原則,以及本公司收入分配的原則方案。

組織討論並批准本制度的實施。

(2)人力資源部

負責組織本制度的修訂和實施過程中的解釋,負責本制度的執行和監督。

負責按各部門上報的考勤、考核等資料,計算員工工資與獎金。擬訂薪資年度預算,提出員工薪酬調整議案。

(3)財務部

負責對人力資源部提交的員工工資表進行復核及最終發放。

  二、薪資的構成

1、薪資劃分

(1)按各部門的具體職責劃分為五大系列:生產、營銷、管理、技術、後勤服務。

(2)根據公司的性質,集團以崗位標準工資為主體結構的薪酬制度。

(3)基於激勵的需要,將薪酬體系劃分為固定工資與浮動工資兩大部分,固定工資包括崗位工資、學歷工資、工齡工資及各項福利津貼;浮動工資包括績效工資、加班工資及年終獎金。

(4)基於崗位價值設定的是崗位標準工資(由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構成),基於個人價值設定的是有補償性工資(包括學歷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工資以及福利津貼)和獎勵工資(獎金)。

(5)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學歷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工資以及福利津貼共六個項目構成月薪資總額:

2、崗位標準工資

(1)崗位標準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

(2)不同系列崗位工資與績效工資比例不同。

3、績效工資

(1)績效工資體現員工在某一考核期內的工作成績,以員工考核評估確定的等級結果為依據,確定績效工資額。

(2)績效工資分為A、B、C、D、E共五等,A為最高等,C為績效工資基準,E為最低等。

(3)績效工資等級計算標準(設績效工資基準為N):

(4)在績效考核實施前,可統一按C等績效工資與崗位工資構成的崗位標準工資進行定薪。

(5)績效工資額由員工在考核期內的考核評估結果(分A、B、C、D、E五等)確定。考核評估結果由考核得分按照規定的等級分佈比例強制確定:

4、工齡工資

(1)公司為了激勵長期為本公司工作的員工而設定的工齡工資。

(2)公司中層以上人員,不再計算和發放工齡工資。

(3)工齡是指進入本公司後連續工作的年限。

(4)具體數字

5、學歷工資

(1)學歷以國家承認的學歷為準,一個人同時擁有多個學歷時,取其最高學歷發放相對應的學歷工資。

(2)員工試用期滿後開始享有學歷工資(專業要與工作相關或對口):

6、加班補貼

(1)員工加班須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核,經批准的加班需提前報人力資源部辦理加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人員不計付加班補貼。

(2)員工加班分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與法定假日加班。

(3)原則上安排加班的,當月儘量安排補休,如當月不能補休的,則計算加班補貼,標準如下:

延時加班,補貼按計算;

休息日加班,補貼按計算;

法定假日加班,補貼按計算。

7、福利津貼

(1)社會保險津貼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2)假期津貼

全公司員工統一享受國家的法定節假日,不扣工資。

(3)住房補貼

根據公司規定,

(4)伙食津貼

公司免費提供全公司員工的午餐。

(5)職稱津貼

(6)特殊津貼

對為公司技術創新,管理創新作為特殊貢獻的人員,經公司評審通過後,可享有500—2000元不等的津貼。

8、獎金

獎金分為一次性獎勵、特殊貢獻獎、項目獎和年終獎四部分組成,以貨幣形式給予獎勵。

9、薪資扣款項目

個人所得税、代扣社保費、住宿水電費(住宿人員)、罰款及其他代扣應扣事項。

10、補雜

員工薪資發放如有錯漏,將在下月薪資“補雜”項中補發補釦。三、定薪1、新進人員定薪

(1)新員工試用期為1—3個月,試用期薪資級別為該崗位正式薪資級別往下調1—3級。

(2)對於較優秀式特別稀缺的人才,可以根據市場價格給予破格定級,但須報總經理批准。

(3)新進員工入職薪資確定的崗位權限見下表:

2、內部員工定薪

(1)規範定薪,根據員工個人表現,部門及公司的綜合評價,按照新制定的薪酬體系等級確定現有人員的薪資等級。

(2)人員調整:每年1月份,各部門根據上一年的人員績效考核成績及新一年的工作目標、任務對人員進行優化組合,對於被優化出來的人員及新一年的人員缺口,以書面形式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3)對勝任崗位工作的人員,可根據勝任程度按薪酬等級表中相對應的工資標準上下浮動2—3個薪級確定薪資等級。

(4)對不勝任本崗位工作的人員,而本部門、班級又無其他崗位合適的,原則上作為待崗處理;待崗時間至勞動合同期滿,待崗期間只發放基本生活費,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額;在合同期內出現空缺崗位的,待崗人員可申請參加競爭上崗,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四、薪資調整

1、個人薪資調整

(1)薪等薪級調整説明

升級:按照從低到高的順序依次提高,當需要跨等調級時,則調為上一等中比起調級高的對應級。

降級:按照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降低,當需要跨等調級時,則調為下一等中比起調級低的對應級。

升等:直接升入上一等中比本等級高的對應級。降等:直接降入下一等中比本等級低的對應級。

(2)崗位或職稱無變動的個人薪資等級調整(每年第12月調整,次年1月實施),以每年12次考核為準,若未完成12次考核,則按未完成考核次數對應比例減少績效等級數:

(3)由於崗位或職稱變化的個人薪資調整:

(4)薪資調整後的計算方式:每月15日以後生效的,當月按原等級計算,15日之前生效的,當月按新等級計算。

(5)個人薪資調整的崗位權限見下表:

2、全公司普調

(1)薪資普調:指公司根據每年同行業的薪酬調查情況以及國家物價上漲指數而對公司薪酬體系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的調整。(2)有下列情況者,無資格參與薪資普調:病假、事假、工傷假、產假等累計超過一個月者。該年度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記大過一次以上者。加薪實施目前離職者。

  五、薪資計算、審批與發放

1、薪資計算

(1)薪資計算項目

員工月薪資總額=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工齡工資+學歷工資+加班補貼+各種福利津貼+補雜—應扣款項。

(2)考勤管理

薪資計算的考勤期間為自然月,在每月的前3個工作日內,勞資人員把人員考勤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各部門經理確認。

考勤確認的時間不得超過1天,勞資專員在每月的第5個工作日前回收考勤確認表。

(3)計件工資的計算

每月的前5個工作日為各部門計算計件工資的時間,必須在第6個工作日將計算好的計件工資表提交到人力資源部。

每月第6—10個工作日為勞資專員彙總、計算計件工資時間。

(4)績效工資計算

每月的前5個工作日為各部門績效考核評估時間,並於第6個工作日彙總到人力資源部。

每月第6至第10個工作日為人力資源部專員彙總績效考核結果並確定績效工資等級的時間。

每月第13至15個工作日為勞資專員計算工資並製成“工資表”的時間。

(5)薪資計算時,各項目一律以元為單位計算,若有小數產生,一律四捨五入。

2、工資審批

(1)薪資必須由總經理或總經理的特別授權人批准後方能發放,以下稱工資批准人。

(2)勞資專員完成薪資計算並形成“工資表”後,一併提交人力資源部經理、財務部經理審核,然後交工作批准人審批,審批完畢後交財務部出納員。

(3)所有中間審核人,批准人的工作完成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

(4)如每月27日前工資批准人因出差不在公司,“工資表”由財務部審核後徵得工資批准人同意可先行發放,待批准人返回後補籤。

3、薪資發放

(1)薪資發放日期:每月30日發放上月薪資,如遇週末/節假日,則順延發放,如提前發放,必須經總經理批准。

(2)試用期內員工須取薪資時,必須由本人攜帶廠牌親自提取。

(3)因計算錯減造成員工薪資不符的,將在下月發放的薪資中補釦。

(4)年終獎金髮放日期為每年春節前。

  六、説明

1、員工對薪資產生異議時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行使薪資請求權,但自發生之月起六個月內未行使則視為棄權。

2、本制度規定的薪資為税前薪資。

3、對於本制度未規定的事項,依本公司人力資源部管理的相關制度辦理。

4、本制度於試行3個月後將進行一次總結,做必要的修正。

5、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其他類似或有衝突的規定自行失效,將以本制度為準。

  七、附件

  企業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社會福利企業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推動城鄉福利生產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福利企業是為安置城鄉殘疾人員勞動就業而興辦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特殊企業。

第三條社會福利企業安置的殘疾人員,是指身體狀況達不到現行勞動就業體檢標準,而又有一定勞動能力的視力殘疾者、聽力語言殘疾者、肢體殘疾者和智力殘疾者(具體標準按《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國家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保護、扶持政策,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興辦社會福利企業,就地、就近安置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應積極動員社會力量舉辦福利企業,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五條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對各類社會福利企業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章審批

第六條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安置殘疾人員達到生產人員總數的35%以上;

(二)生產和經營的項目為國家法律、政策所允許,適合殘疾人生產勞動或經營;

(三)具備生產和經營所必需的資金、設備、廠房(場所)和其它物質條件;

(四)企業中每個殘疾職工應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

(五)有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六)有比較完善的企業管理制度。

第七條凡領取了營業執照的企業,須經縣(市、區)以上(含縣級,下同)民政部門審核認定其社會福利性質,經同級有關部門複核,由地、市、州民政部門申報省民政廳發給《甘肅省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企業憑《甘肅省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享受減免税收、銀行貸款、物資分配等優惠待遇。

安置殘疾人員佔生產人員總數超過10%,而未達到35%的企業,經縣以上民政部門核實殘疾人員比例後,發給有關證明,税務部門審查核實符合減税條件的,可享受相應的減税待遇。這類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更多地安置殘疾人員,逐步達到社會福利企業的標準。

第八條企業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甘肅省社會福利企業證書》,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營業執照副本或經原發照機關同意的複印件;

(二)上級主辦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報告;

(四)本企業章程;

(五)殘疾人員就業登記表。

地、縣民政部門應逐級向省民政廳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會福利企業註冊登記表;

(二)社會福利企業驗收審批表;

(三)申請發證的報告。

第九條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會同當地税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所管轄地區的社會福利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社會福利企業應當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文件、帳冊、報表及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條社會福利企業的合併、分立、轉讓等重大變更事項,需經民政部門審查同意,並由變更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社會福利企業自行終止的,應由企業管理委員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議,企業主辦單位和民政部門同意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企業經註銷登記後,由民政部門收回《甘肅省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並報省民政廳備案。企業主辦單位和有關部門應負責做好善後工作。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社會福利企業是依法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批准的範圍內,享受下列權利:

(一)有權選擇業務內容,安排生產社會需要的產品或為社會提供服務;

(二)有權按國家有關政策來確定適應本企業情況的工資形式和獎懲辦法;

(三)有權享受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及部門制定的優惠待遇;

(四)有權享受其他企業所享受的各項權利;

(五)有權進行各種技術協作和聯合;

(六)有權依照國家和民政部門有關規定錄用、辭退職工;

(七)有權拒絕一切非法攤派和收費。

第十三條社會福利企業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和為殘疾人謀福利的辦廠宗旨;

(二)服從民政部門的統一管理,按規定要求及時彙報生產經營情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税務、銀行、物價、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三)完成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劃,履行依法訂立的合同;

(四)依法繳納國家規定的税收和有關費用;

(五)按有關規定及時繳納管理費和福利生產發展基金;

(六)確保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對消費者和用户負責;

(七)妥善安排殘疾職工的生產和生活,不斷改善殘疾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福利設施,積極開展文娛活動和康復活動;

(八)加強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企業的精神文明建設,開展扶殘助殘活動;

(九)採取多種形式,做好職工的文化培訓和職業技術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素質;

(十)其他必須履行的各項義務。

  第四章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民政直屬社會福利企業,由民政部門直接領導,其他社會福利企業,由主辦單位和民政部門實行雙重領導。

第十五條各級民政部門管理社會福利企業的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對福利企業的宏觀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發展規劃和相應的實施辦法。

(二)指導、監督社會福利企業堅持正確的辦廠方向,維護企業和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審批和檢查各類社會福利企業,做好扶持資金的投放和回收工作;

(四)協調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對社會福利企業的各項保護、扶持政策;

(五)為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六)加強社會福利生產宣傳工作,及時總結典型經驗,表彰先進。

第十六條各級民政工業公司是政企分設、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其主要任務是:

(一)幫助社會福利企業疏通產供銷渠道;

(二)指導直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企業管理;

(三)協助社會福利企業解決資金、原輔材料等具體困難;

(四)為社會福利企業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工作,協助進行技術改造,做好其它方面的協調服務工作;

(五)開展一定的自營業務。

  第五章保護扶持

第十七條各級政府要把福利企業的生產納入當地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組織協調各部門、各行業貫徹落實國家對福利企業的保護扶持政策,推動福利生產的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國家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税收優惠政策,具體按照國家和省税務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社會福利企業在不改變其隸屬關係的前提下,按產品實行行業歸口管理。各地在調整產業結構和規劃生產布點時,要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的特殊性予以照顧。對適合殘疾人生產、工藝相對簡單、銷路比較穩定且社會福利企業具有生產優勢的產品,應優先調劑和安排給社會福利企業生產,逐步劃定某些產品為社會福利企業專產專營。

第二十條各級計劃、物資和行業歸口部門對社會福利企業生產、建設所需原輔材料、能源、技術等要給予積極扶持和特殊照顧;對生產國家和地方指令性調撥計劃產品所需的原輔材料,要納入地方和行業計劃,保證供應;對計劃外緊缺原輔材料,要按市場價格照顧供應。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xz/qiye/2vwvk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