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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税税法

年終獎個税税法

一、税收政策簡述

年終獎個税税法

(一)2011年9月1日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税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税率,税率為3%-45%。

(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9號)就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界定、計算應納税額的方式、使用頻次予以明確。

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並按以下計税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1)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2)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1)項確定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税,計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②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二、年終獎税收盲區分析

假設個人取得年終獎為M元,且當月的工薪所得高於或等於3500元。

1.若年終獎18000  當年終獎為18000元時,税後收入為18000-18000×3%=17460元;當年終獎為18001元時,税後收入為18001-(18001×10%-105)=16305.90元;年終獎18001元税後收入比年終獎18000元税後收入少17460-16305.90=1154.1元。

年終獎在18001元至19283.33元區間時,隨着年終獎的增加,税後收入逐漸增加,當年終獎增加至19283.33元,其税後收入為17460元,與年終獎為18000元時的税後收入相等。因此,若年終獎為18000

2.若年終獎54000  設M-(M×20%-555)=54000-(54000×10%-105),M=60187.5元。因此,若年終獎為54000  3.若年終獎108000  設M-(M×25%-1005)=108000-(108000×20%-555),M=114600元。因此,若年終獎為108000  4.若年終獎420000  設M-(M×30%-2755)=420000-(420000×25%-1005),M=447550元。因此,若年終獎為420000  5.若年終獎660000  設M-(M×35%-5505)=660000-(660000×30%-2755),M=706538.50元。因此,若年終獎為660000  6.若年終獎M>960000,則月平均年終獎(M÷12)>80000,適用税率為45%。

設M-(M×45%-13505)=960000-(960000×35%-5505),M=1120000元。因此,若年終獎為M>960000元時,應避開盲區[960000,1120000]。

三、年收入一定的情況下,年終獎與月薪的合理籌劃

(一)税率變化的極點

在七級超額累進税率的税率表中,税法給出了應納税所得額的範圍,低於這些範圍的下限,税率降低一檔,超過上限,税率提高一檔;在確定年終獎適用税率時,月平均數超過適用某檔次税率級距的上限數額,税率也提高一個檔次。由於月薪與年終獎適用同一税率表,其税率調整數也相同,每一個調整數既可以使月薪税率提高,也可以使年終獎税率提高,所以每一個調整數可以找到2個極點,因此可以計算出13個極點,如表1所示。

(二)年收入區間劃分

根據上述税率變化極點分析,可以將年收入合理劃分為如表2中13個區間來進行年終獎和月薪的納税籌劃。

(三)無差別納税點

在上述13個極點中有6個極點具有如下性質:在總收入基礎上若增加部分收入,如果增加的收入作為年終獎發放,由於年終獎突破區間上限,年終獎將全額適用更高一檔税率,使原本適用下一級税率的獎金也適用高税率而使税負增加;但若作為月薪平均發放,即使增加的月薪適用更高一檔的税率,總體税負也會相對較低。如果收入增加到一定規模,則會出現相反的情況。因此存在由按月薪納税改按年終獎納税的轉折點,處於這個轉折點時,收入增加額按年終獎納税和按月薪納税的税負是相等的,這個點稱為無差別納税點。

以年收入總額114000元為例,將年收入總額分解為年薪18000元和平均月薪8000元可以節税。如再增加收入,若增加的部分以月薪平均發放適用税率20%,若增加的部分以年終獎發放適用的税率為10%。從表面上看,後者比前者的税率低10%,似乎比年終獎發放更節税,但後者同時將年終獎18000元的税率從3%提高到10%,因此付出了18000×(10%-3%)=1260(元)税款作為代價,相當於適用低税率的固定成本,只有節約的税款大於適用低税率的固定成本時,採用年終獎發放才能節税,這裏就存在一個無差別納税點。

設年收入增加額為M元,根據無差別納税點兩種方式税負相等原理,可列出方程:

1.20%×M=[(M+18000)×10%-105]-18000×3%

則:M=11550(元);月薪平均數=11550÷12=962.5元。

因此在原年收入總額區間[114000,150000]基礎上,可以劃分出新的年收入總額區間[114000,125550]和[125550,150000]。

依此原理:

2.25%×M=[(M+54000)×20%-555]-(54000×10%-105)

則:M=99000(元);月薪平均數=99000÷12=8250(元)。

3.30%×M=[(M+108000)×25%-1005]-(108000×20%-555)

則:M=99000(元);月薪平均數=99000÷12=8250(元)。

4.35%×M=[(M+420000)×30%-2755]-(420000×25%-1005)

則:M=385000(元);月薪平均數=385000÷12=32083.3333(元)。

5.45%×M=[(M+660000)×35%-5505]-(660000×30%-2755)

則:M=302450(元);月薪平均數=302450÷12=25204.16667(元)。

上述無差別納税點分別是11550,99000,99000,385000,302450。根據無差別納税點,可將年收入總額重新劃分納税籌劃區間。

(四)年收入總額各納税籌劃區間節約設計

在每個納税籌劃區間內,平均月薪和年終獎的配置以税負最低為原則。

1.區間[0,42000],年收入總額為0-42000元,全部作為月薪平均發放,每月平均0-3500元,扣除費用3500元后無應納税額,不用納税。

2.區間[42000,60000],年收入總額為42000-60000元,在區間[0,42000]上限基礎上年收入總額增加0-18000元(月薪平均增加0-1500元)。首先42000元按區間[0,42000]節税原則設計,採用平均月薪3500元發放;其次對年收入總額增加額0-18000元(月平均增加額0-1500元)的發放方式有三種選擇:

方式一:年收入總額增加額[0-18000]採用月薪[0,1500] 元平均發放,年終獎為0,每月應納税所得額為[0,1500] 元,適用税率3%;

方式二:年收入總額增加額[0-18000]全部以年終獎發放,適用税率3%;

方式三:年收入總額增加額[0-18000]一部分作為月薪平均發放,其餘作為年終獎發放,適用税率均為3%;

上述三種方式税負都一樣,一般來説選擇方式一,便於納税籌劃。

3.區間[60000,78000],年收入總額為60000-78000元,在區間[42000,60000]上限基礎上年收入總額增加0-18000元(月薪平均增加0-1500元)。首先60000元按區間[42000,60000]節税原則設計,採用平均月薪[3500,5000]元發放;其次對年收入總額增加額0-18000元(月平均增加額0-1500元)若採用月薪[0,1500] 元平均發放,則增加額的税率提高到10%;採用年終獎方式發放,適用税率仍為3%,顯然採用年終獎方式發放節税。

4.區間[78000,114000],年收入總額為78000-114000元,在區間[60000,78000]上限基礎上年收入總額增加0-36000元(月薪平均增加0-3000元)。首先78000元按區間[42000,60000]節税原則設計,採用平均月薪5000元和年終獎18000元發放;其次增加額無論拿出多少作為年終獎發放,都將使所有年終獎按10%的税率計算,但如果增加額採用平均月薪[0,3000] 元發放,則只有增加額適用10%的税率,因此採用平均月薪[0,3000] 元發放節税。

5.區間[114000,125550],年收入總額為114000-125550元,在區間[78000,114000]上限基礎上年收入總額增加0-11550元(月薪平均增加0-962.50元)。首先114000元按區間[78000,114000]節税原則設計,採用平均月薪8000元和年終獎18000元發放;其次對年收入總額增加額0-11550元(月薪平均增加0-962.50元),根據納税無差別點原理,應採用平均月薪[0,962.5]發放節税。

6.區間[125550,150000],年收入總額為125550-150000元,在區間[78000,114000]上限基礎上年收入總額增加11550-36000元(月薪平均增加962.5-3000元)。首先114000元按區間[78000,114000]節税原則設計,採用平均月薪8000元和年終獎18000元發放;其次對年收入總額增加額11550-36000元(月薪平均增加962.5-3000元)根據納税無差別點原理,應採用年終獎[11550,36000] 元發放節税。

標籤: 年終獎 個税 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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