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知識:關於兩種年終獎繳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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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國家税務總局對年終獎納税有明確規定,但可能許多市民並不瞭解年終獎納税的實際操作,為此,記者通過以下兩個例子來向您展示兩種納税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2000元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例如:李先生2009年年終獎為12000元,當月工資、薪金收入為2400元(高於2000元)。那麼,李先生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1)12000元÷12=1000元,適用税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
(2)年終獎應納税額為12000元×10%-25= 1175元
(3)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税額為(2400元-2000元)×5%=20元(個税免徵點為2000元)
(4)當月合計應納税額為1175元+20元=1195元
第二種情況: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2000元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例如:陳先生2009年年終獎為3000元,當月工資、薪金收入為1400元(低於2000元)。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2000元之間的差額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1)應納税所得額為3000元-(2000元-1400元)=2400元
(2)2400元÷12=200元,適用税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
(3)應納税額為[3000元-(2000元-1400元)]×5%=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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