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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市高温補貼發放標準

2016上海市高温補貼發放標準

2016上海市高温補貼發放標準

2016上海市高温補貼發放標準

1、上海市高温費每月200元,連發4個月

從2011年開始,上海的高温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執行時間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勞動者共可領取800元的高温津貼。

2、不發高温費員工可舉報或申請仲裁

企業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温費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3、並非只有企業職工才享有高温費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起(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

4、上夜班不是拒發高温費的理由

高温費發放的條件只取決於工作環境是否為室外、工作環境温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還是上夜班等無關。

5、扣減缺勤職工高温費應按制度執行

對於請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職工的高温費,原則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日高温費標準=月高温費標準200元/21.75天=9.2元

方法一:當月高温費=日高温費標準x當月出勤日

方法二:當月高温費=月高温費標準-日高温費標準x請假天數

以上兩種辦法,單位可在規章制度中自主規定,但應明確統一操作辦法,並與並使加工資、加班工資等支付辦法相銜接。

6、高温費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職工每月實際拿到手的錢,在扣除高温費等項目後,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2190元

7、勞務派遣工同樣享受高温津貼

8、多發高温費應兼顧公平合理原則

9、高温費和清涼飲料不能“二選一”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清涼飲料不得充抵高温費;高温費應以現金形式發放。

10、高温津貼不能替代職工的休息權。

根據2012年四部委聯合頒佈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温35℃以上的天氣都算高温天氣。如果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而且,防暑降温飲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貼。

與此同時,該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温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温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中等勞動、輕勞動分別為不超過20、30、40分鐘);並且在氣温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辦法》中明確,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最重要的是,因高温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工資。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依據《辦法》規定,在高温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就應當對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温作業環境的勞動者,要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其次,各單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比如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温措施,積極改善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還要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們,提供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要注意的是,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高温補貼標準

高温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能夠領取高温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衞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温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温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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