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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加班管理制度

單位加班管理制度

加班管理制度

單位加班管理制度

一、總則

(一)目的

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對員工額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保障員工身體健康,保證公司各項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1、各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加班管理,對本部門及基層單位的加班情況進行例行監督檢查,同時按規定將本部門人員的加班情況報至行政部。

2、行政部協助各部門作好員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檢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門的執行情況,對加班異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部門經理負責對所管部門及基層單位加班的人員、頻次、時間安排進行建議,行政部和總經理進行審批。

(三)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四)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生產經營、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

2、健康第一原則。各部門在安排加班時,必須結合加班人員身體狀況,對加班頻次、時間長短及與正常上班時間的間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

3、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後,應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再以加班計算

二、文件內容

(一)加班認定

1、各部門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能允許員工加班:

⑴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生產、運輸或作業的;

⑵須利用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停產時間進行基地苗木養護,設備檢修保養、工程施工的;

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生命財產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⑷為完成公司下達的緊急任務的。

2、值班不屬於加班,對被安排值班的員工,發放值班補貼。(值班是指公司為臨時負責接聽、協調、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進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生產任務。)

(1)員工在值班期間,公司給予值班補助和餐補,具體標準由公司根據情況確定。

(2)員工在值班時處理工作的,不認定為加班。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認定為加班:

⑴由於正常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及時完成而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利用公休日、節假日完成的;

⑵內勤人員(含銷售部、行政部等)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時工作的;

⑶延長工作時間處理日常工作1小時以內的;

⑷開會、培訓、應酬、出差的;

⑸倒班。

(二)加班審批程序

1、要求員工加班前,首先須徵得員工本人同意。如員工自願提出加班,應經上級主管部門經理同意後才可執行。

2、加班前填報《加班申請表》(見附件),寫明加班時間、地點、事由,由部門經理簽署審核意見。

3、規律性加班的部門如生產部、研發部、基地等,加班員工同樣要履行加班申請手續,但可以集中填寫簽字。

(三)加班免除與時限控制

1、公司所有員工按公司規定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繼續工作均算加班或倒休。

2、下列行為不享受加班補貼:

⑴核對發現沒有加班記錄或與加班記錄不一致的行為;(無論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需如實記錄上下班時間。行政部核算加班工資時,需將員工的加班記錄與實際加班情況統計核對)。

⑵不辦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准擅自加班的行為;

3、下列人員(除文件內容中第(三)1款外)原則上不享受加班補貼:

(1)因工作性質特殊,實行綜合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銷售、策劃、工程部門員工;司機、食堂、保潔等後勤類員工;和其他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員工;

(2)實行計件工資或業績提成工資的人員;

(3)學徒、試用、實習等待崗人員;

(4)受留用察看處分人員。

4、加班時限控制(文件內容中第(一)3款不受加班時限限制)

⑴不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或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期間加班;

⑵員工加班工作日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

⑶員工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四)加班調休與補貼支付

1、加班調休

⑴員工加班後各部門首先安排調休,員工也可要求優先給予同等時間的調休,所在部門經理須儘量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

⑵員工在不影響工作進度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將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調休時間最長原則上不得超過5天(含5天)。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安排。

2、加班補貼

⑴確因工作任務繁忙不能調休的或經批准審批同意,按加班記錄給予相應的加班補貼。

⑵為保障員工合法休息權利,公司不提倡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安排加班的,可優先按倒休計算。

⑶除法定休假節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調休優先的原則,根據工作安排和個人申請,需要在以後的月份安排調休的,可將本月需要調休的加班單獨記錄,以備調休時查用;調休時限為當年休完,連續調休天數不得高於5天(含5天);因工作需要暫未計算加班補貼的加班,在半年內不能安排調休的,在確定不能進行調休的當月,將未能調休的加班按規定支付加班補貼。

(五)罰則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2、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3、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處以500元以上罰款,直至辭退。

4、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虛報加班的,按照200%的加班補貼扣罰,其中50%由審批領導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人員承擔,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分。

5、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本屬正常工作時間完成的工作任務卻安排加班的,按照200%的加班補貼扣罰,其中50%由審批領導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人員承擔。

6、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公司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三、附則

(一)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修訂;

(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同內容規定自行廢止;如有與公司其它規定相牴觸的,則以本制度為準;

(三)本制度經總經理批准後執行,修改亦同。

四、附件

《加班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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