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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勞動合同續簽應注意哪些問題?

年底勞動合同續簽應注意哪些問題?

2013年01月21日2013.01.21:年底勞動合同續簽應注意哪些問題?

年底,通常被認為是勞動合同續簽的集中期,因為大多數企業都會選擇在這一時段來給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不過,我們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的續簽倒不是特意強求非得是要在這個時段,而是根據各人不同的勞動合同到期時間來定的,順其自然罷了。勞動合同續簽最怕的是過了原勞動合同期限到期之日,企業還未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繼續留用員工工作,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了。因為這樣企業就會陷入被動,一旦要以此辭退員工,那就不叫終止勞動合同了,而是解除勞動合同,而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跟終止勞動合同的性質和賠償責任是不一樣的。我們之前碰到過因管合同的小文員做的'勞動合同期限登記表有誤,比實際合同要長一個月,而該員工本身是公司不想用的,想到期後終止合同,結果卻出此意外,導致勞動合同已過期了仍未終止而無法終止。因此,勞動合同的續簽一定要在原勞動合同到期日之前完成,超一天都不行。超了就無法按原合同期限終止了。至於勞動合同到期續簽,企業是否一定要提前30日出個書面的《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我倒覺得未必,主要是要在續簽前,弄清楚企業想和哪些員工續簽、不想和哪些員工續簽、員工本人續簽勞動合同的意向等,如果説企業想續簽,直接填好新的勞動合同叫員工當場簽字即可(務必要注意要在原合同到期日之前完成)。續簽勞動合同是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的,無論該員工是否被調入新的崗位。因為,法律規定一名員工在一個單位的單次連續任職內,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若該員工因離職後再入職,是重新訂立勞動關係,這時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要約定試用期,多數情況不會。在不降低原有勞動合同條件的情況下,企業想續簽,而員工不想續簽,怎麼辦?那就趕緊叫員工寫辭職報告,趕在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前把離職手續辦完吧,不要拖延,如果拖長一個月又沒辦離職手續又沒續簽勞動合同,一旦員工追訴起來,多拖延的時間內,企業是要付雙倍工資給員工的。另外,為了規避和規範勞動合同,在不降低原有勞動合同條件的情況下,在續簽勞動合同時,要改進和完善原有合同疏漏或不規範之處(尤其是對企業不利方面),如原來把崗位和工作地點寫得太細太明確的,續簽時就要改變,儘量寫大寫泛,以便今後好操作異地或大職位體系內的調崗;原來沒有把保密協議和競業避止、員工手冊作為合同附件寫入附加條款的,續簽時要加進去;等等。總之,要修正和杜絕一切內容不全不規範的合同風險。還有,年底是勞動關係的敏感時期,如果企業不想跟員工續簽勞動合同而要終止,應單獨個案處理,各個擊破,不要統一集中處理,以免員工抱團,發生羣體性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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