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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打牌,公司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打牌,公司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打牌,公司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之分析

員工打牌,公司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對員工打牌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需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情況一、員工上班期間、下班後在公司範圍內(宿舍、食堂、員工活動室等)打牌,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若公司經民主程序制定、內容合法、已向員工公示(培訓)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此類行為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且勞動合同中也約定員工保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員工仍明知故犯的,公司以員工打牌的行為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據此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務層面,為防止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帶來風險(尤其是解除工齡比較久的員工)需強化證據留存意識(如:公司規章制度的合法性證據、勞動合同及員工打牌事實認定的證據)

當然,實踐中此類規章制度的規定還存在一個合理性的問題。如在公司範圍內,員工下班後休息期間,午休期間、週末休息日的打牌純粹只是一種娛樂性、消遣活動,並沒有實質性的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及日常管理秩序,相反此類活動可能會更加促進員工之間工作的'激情或者溝通,公司若據此以員工打牌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前提是: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員工知道),則該類行為是否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即存在一個合理性的問題。實踐中,裁判機關能否審查公司規章制度合理性的問題,法律及相關法規沒有明確。司法實務中,如廣東省高院、浙江省高院、湖南省高院、深圳市中院、惠州市中院、十堰市中院等裁判機關出台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或紀要中均規定“用人單位經民主程序制定,內容合法,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已向勞動者公告或告知,勞動者沒有異議的,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因此,員工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在公司範圍內娛樂性的打牌活動被公司界定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是否屬於“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如因此發生爭議,員工可提出異議,公司可就此規定的合理性向裁判機關舉證(如公司過往就有員工因打牌而引發的打架鬥毆事件、公司為制止此類事件發生而向公司員工的徵求意見分析報告等)供裁判機關判斷,也可由裁判機關依據個案具體情況,憑藉經驗法則進行審查、評判。

另,員工在公司範圍內打牌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或先行政拘留後轉為刑事拘留的,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可參見情況二中的處理方法。

情況二、員工下班後在公司範圍之外打牌,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首先需強調的是員工對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時間(下班後)有絕對、充分的支配權利,但仍要具體分析:

1、如果員工下班後在一起打牌僅僅屬於一般性的娛樂、打發消遣時間(通常此類娛樂性的打牌,公安機關不會主動介入,即便介入根據情節也不構成治安違法行為),公司即使有合法合規的規章制度規定且員工知曉,此類制度也不能對員工形成有效約束,公司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勢必涉嫌違法;

2、如果員工聚眾賭博,被公安機關查獲後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司若以員工行政拘留而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此時員工畢竟因為行政違法行為而影響到其與公司之間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給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如公司需重新安排人員頂崗),此時,公司可把此類行政違法行為經合法程序規定為屬於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且向員工公示(培訓),若員工發生此類行政違法行為,公司可依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其進行相應制裁,當然包括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公司應避免出現諸如單以員工打牌被行政拘留而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員工打牌被行政拘留的行為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一説來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公司規章制度的適用有一個前提,必須把握好);

3、如果員工下班後在公司外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的,被公安機關查獲後予以刑事拘留的,公司已明確知道公安機關簽發了相關的刑事拘留、逮捕等法律文書,即便公司沒有制度的規定,也可依據法律的規定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總之,員工打牌的行為,是一個涉及合法、違法及犯罪與否的問題,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需謹慎,必須結合個案情況具體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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