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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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的簽訂,我有兩個問題。第一、簽訂的`合同,一式兩份,公司説替我保管,都在他那。可以這樣麼?第二、合同上籤訂説一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個小時,這就是説每週五個工作日,但我們實際工作是四十八個小時。當我問公司的時候,人資專員給我的解釋很牽強,他説四十個小時是要完成額定的工作量,效率低的話就要多上八個小時,是個人問題。請問,公司的做法對麼?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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