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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企業營業税的籌劃方案

建築施工企業營業税的籌劃方案

建築施工企業作為營業税納税主體之一,其應納税額是按營業額乘以税率計算繳納的,而營業税率比較單純,節税餘地不大,但營業額極富彈性,有相當大的税收籌劃空間。筆者認為結合我國當前税法有關規定和建築施工企業現狀,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籌劃。

建築施工企業營業税的籌劃方案

利用計税依據進行籌劃

税法規定,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怎樣結算,營業額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價值的,營業額包括設備的價款,根據此規定,納税人可通過籌劃取得節税效果。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前者,無論是包工包料工程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但包工包料與包工不包料的最大區別在於是否將材料的供應納入施工企業的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雖然使用同樣的材料,但由於材料的供應渠道不同,必然會使施工企業的計税依據不同。建設單位一般是直接從市場上購買,價格較高,會使施工企業的計税依據過高,而施工企業一般與材料供應商有長期合作關係,購進材料價格相對便宜,這樣就直接降低了計入營業税依據的原材料價值,達到節税目的。

例1:建設單位A建造一棟商業大樓,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給施工企業B,工程總承包價為3000萬元,另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由建設單位A供應,材料價款為2100萬元。價款結清後施工企業B應納營業税額=(3000 2100)×3%=153(萬元)。

若B企業對該工程進行納税籌劃,採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材料由施工企業B自行購買,B企業利用其業務優勢以2000萬元買到所需同樣材料。這樣總承包價為5000萬元,此時B企業應納營業税額=5000×3%=150(萬元),從而少納3萬元。

對後者,安裝企業在從事安裝工程作業時,應儘量不將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而由建設單位提供機器設備,安裝企業只負責安裝,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裝收入,從而達到節税目的。

例2:安裝企業A承包製造企業B設備的安裝工程,經雙方協商,設備由安裝企業A提供並負責安裝,工程總價款為400萬元(其中安裝費60萬元)。價款結清後,A企業應納營業税額=400×3%=12(萬元)。

若A企業對該安裝工程進行納税籌劃,協商好設備由B企業自行採購提供,A企業只負責安裝業務,收取安裝費60萬元,則A企業應納營業税額=60×3%=1.8(萬元),與籌劃前相比,可節税10.2萬元。

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籌劃

税法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税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税。同時税法又規定,納税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税應税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包括建築、安裝、裝飾、修繕其他工程作業,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税應税勞務取得的收入徵收增值税,對提供建築業勞務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徵收的增值税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税應税勞務收入)徵收營業税:

(1)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准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

(2)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

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徵收增值税,不徵收營業税。

例3: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准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的A公司,2006年5月承建了建設單位B的辦公大樓,雙方簽訂承包合同註明:工程耗用鋁合金門窗價值200萬元(不含税)及玻璃幕牆價值300萬元(不含税)均由A公司用其自產貨物提供;提供建築安裝勞務取得收入100萬元(不含税)。

A公司應納增值税額=(200 300)×17%=85(萬元);

A公司應納營業税額=100×3%=3(萬元);

合計納税=85 3=88(萬元)。

上例中,若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時沒有單獨註明建築安裝勞務的條款,則應就納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繳納增值税,即A公司應納增值税=(200 300 100)×17%=102(萬元)。

通過上述案例可知具有建設行政部門批准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的建築公司,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注意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的價款,即可節税=102-88=14(萬元)。

利用承包合同進行籌劃

税法規定: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轉包人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築安裝工程業務,如果工程承包公司與建築單位簽訂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築業税目適用3%的税率徵收營業税;若建築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應按服務業税目適用5%的税率徵收營業税。税率的差異為建築工程公司進行納税籌劃提供了操作空間。

例4:建設單位A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單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組織安排下,施工單位C承建了該項工程。A與C簽訂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額為425萬元。此外,C還支付給B公司25萬元的服務費用。此時工程承包公司B應納營業税額=25×5%=1.25(萬元)。

上例中,若B與A直接簽訂合同。合同金額為425萬元,然後B再把工程轉包給C,簽訂轉包合同,合同金額為400萬元。完工後,B向C支付價款400萬元。這樣承包公司B應納營業税額=(425-400)×3%=0.75(萬元),應納印花税額=425×0.03% 400×0.03%=0.2475(萬元),通過簽訂合同,B工程承包公司節税總額=1.25-0.75-0.2475=0.2525(萬元)。

對納税義務發生時間進行籌劃

税法規定:營業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施工企業適用的營業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具體規定如下。

1.實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

2.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後清算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3.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4.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根據以上規定,施工企業收到預付備料款和預收工程價款時不是施工企業營業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因此,施工企業在選擇結算方式時,要在保證款項按期到賬的前提下不將預收款的時間作為結算時間,且將結算時間儘量往後推遲,這就使得營業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也向後延遲。因税款繳納時限的暫時延緩,增加了施工企業的運營資金,使企業獲取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從而為施工企業的經營活動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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