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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5篇)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5篇)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小、幼兒園學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廣大學生、幼兒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幼兒園應當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

第三條:校長、幼兒園園長為學校、幼兒園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校(園)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學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學生春(秋)遊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是具體責任人。學校要動員全體教職員工,將責任落實到人,齊抓共管,把防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條:學校、幼兒園本着“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努力增強全體師生安全第一的意識,提高全體師生的安全素質。加強對學生的常規訓練,努力提高他們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五條:學校、幼兒園要對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下學的學生,根據年齡特點,分別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對乘車學生的教育: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及其他沒有接送資質的車輛,不乘坐“黑車”、“病車”和超員車;乘車時不搶上、不搶下,等車停穩以後才能上、下車;上、下車時不能使用跳躍動作,要當心被車門掛住衣服或書包;乘車時身體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車窗外,不能向車窗外扔東西等。對騎自行車學生的教育: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只能在非機動車車道上騎車,不得在機動車道上騎車;不要闖紅燈;不要幾個人並排騎行;自行車不準搭人等。對步行的學生,要教育和

提示他們特別注意經過十字路口和橫穿道路時的交通情況。

第六條:學校、幼兒園應通過家長會等形式,對學生家長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家長的安全責任意識,杜絕學生家長使用或租用“三無”車輛或沒有接送資質的車輛接送學生,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發生的聯動機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條:嚴禁學校、幼兒園組織學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進行集體跑步等體育活動。因體育場地欠缺,無法組織學生在安全場所內進行相關活動的,學校、幼兒園應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按規定建設體育場地。

第八條:對於乘坐校車上、下學的,學校、幼兒園應嚴格按照《山東省中國小、幼兒園學生接送車輛管理辦法》、《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對於自行上、下學或家長自己接送學生的,以及有特殊情況和特殊路線的學生,學校、幼兒園必須與學生家長簽訂安全協議書,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第九條:公路沿線的學生,要建立學校放學路隊制度和小黃帽路隊制度,使學生上、下學佩戴小黃帽或有明顯黃色標誌的帽子,確保學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

第十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告知學生家長禁止未滿12週歲的.學生乘坐摩托車或騎自行車上、下學。發現學生有上述行為後,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制止該行為,並告知家長。

第十一條:堅決杜絕將校園、操場等出租用於停放社會車輛、從事其他非教學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

第十二條:學校、幼兒園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事先與公安交警部門共同研究安全措施並加以落實。

第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應當按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積極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繫,落實保障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在校園周邊創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境。

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集體組織用車時,無論時間長短、車輛多少,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縣教育局請示,獲准後方可組織實施。請示中應詳細説明本次活動的時間、地點(含行駛路線)、人數、組織方式、安全措施、安全預案和受委託旅行社名稱及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第四章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嚴格實行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

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對措施落實、成效明顯的個人,將予以表彰;對責任心不強、工作不落實的,或因失職瀆職,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將按照《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發生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學校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並進行妥善處理。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

為確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學校有義務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為此特制定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堅持不懈地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教育,讓每一個學生從小懂得遵守交通法規光榮、違反交通規則恥辱。

二、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三、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四、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

五、行走時要專心,注意周邊情況,不要東張西望,不準勾肩搭背、三五成羣並肩而行,不在公路上玩耍、追逐、打鬧、嬉戲,不邊走路邊看書報或做其他事情。

六、步行時,在橫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時,應注意來往車輛。在無來往車輛時,從人行橫道線內通過。

七、前進途中,遇到路邊堆放障礙物時,要特別注意來往車輛,待無來往車輛通過時再通過,並且要靠安全一側。

八、在霧、雨、雪天等天氣行走,最好穿着色彩鮮豔的`衣服,以便於機動車司機儘早發現目標,提前採取安全措施。特別是雨天,要穿好雨衣,帽檐不可擋住視線,如果撐雨傘不能讓雨傘攔住視線,以免造成交通事故。

九 、規範乘車、服從售票員、駕駛員的指揮。任何人不準搭乘“三無”車輛、非客運車輛、超載車輛、不安全的車輛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黑校車”,更不得搭乘摩托車、農用車、卡車、拖拉機等車輛。學校門衞、值班教師負責學校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十、建立健全“家校聯繫”制度,學生未按時到學校上課,班主任教師要在第一時間與家長取得聯繫,並及時報告學校;學生未按時返家,家長要及時報告學生的班主任教師,避免意外傷害。

十一 、教職工必須依法駕駛和擁有機動車輛,按時到學校和公安部門登記,不得非法從事營運活動,規範停放車輛。

十二、學校集體一律不得經營車輛接送師生,因工作和學習確需集體使用客運車輛,必須經學校校長批准並報縣教育局備案後,方可組織教職工或學生搭乘安全可靠的校車。

十三 、出現道路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任何人都有立即報告和報警求助的義務,所有教職工都有緊急救援的義務和責任。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

為確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需遵守交通規章。學校有義務教育同學遵守交通規章,為此特制定同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同學上學、放學必需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二、車輛、行人必需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需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三、嚴格留意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聽從交通指揮。

四、未滿十二歲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車和三輪車必需戴安全頭盔.

五、同學必需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在校內內騎車。

2、同學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走。

3、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掌握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掌握的人行橫道,須留意車輛,不準追趕、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通過,不準在車輛接近時突然橫穿。有人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4、不準穿越、人行道、車道和道口的護欄。

5、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6、列隊通行道路時,每行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快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臨時中斷通過。

六、同學乘車必需遵守下列規定:

1、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台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後,先下後上。

2、不要在行車道上招呼出租車。

3、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和長途汽車等。 4、在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4

1目的與範圍

1.1為了規範企業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物流運輸、公務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管理要點和內容。

1.3本制度適用於企業內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等。

2職責

2.1安技部負責企業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工作檢查,組織或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統計、分析及考核,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培訓。

2.2運輸部負責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資產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

2.3行政事務部負責廠區道路的隱患整改。

3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3.1廠內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後,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3.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4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3.5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6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7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脱、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8運輸部每月必須組織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並作出記錄,車輛駕駛員應對所駕車輛進行“一日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以確保車況良好。

3.9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應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採取有效安全防範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3.10外出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車前應接受安全教育,並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的檢查。凡車輛技術狀況不好或未進行安全教育的駕駛員,不予派車。

3.11重要節假日和長假期間除工作用車、值班用車和生產用車外,其它車輛應一律暫時封存。

3.12廠內機動車輛由運輸部逐台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3.13廠區內車輛的清洗廢水需經處理後達標排放;燃油機動車輛尾氣和噪聲排放,應達到排放標準。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4.1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禁止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2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駕駛人員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有本專業所需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3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後開車。進入廠區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超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行駛和行人安全。

4.4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廠區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外。

4.5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4.6使用x車作業時,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x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4.7在無劃分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x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5廠區道路

5.1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誌,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5.2廠區交通限速為15公里/小時,x車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轉角處、十字路口、進入車間的汽車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x車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5.3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x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誌、限速標誌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誌。

5.4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必須到安技部辦理手續,且通知保衞消防部。

5.5所有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門衞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登記。

6交通事故處理

6.1事故報告

a.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在做好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企業財產的同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待處理。

b.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等向單位領導和安技部報告。

c.在工廠區域內發生事故後,除保護好現場外,應報告安技部。

6.2事故處理

a.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後工作。發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時,安技部應趕赴事故現場或委託有關單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

b.對於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人員,按照工傷事故進行統計上報。

c.工廠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組織運輸部、事故單位按照《職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調查和處理。

7考核

對忽視廠內交通安全,違反安全生產製度、規程,違章作業的有關責任者,按考核規定執行。

本制度由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歸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解釋。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

一、為確保師生在校內外的.人生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二、切實加強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識,做到教育“常規化、細實化”。

三、校外行走嚴格遵循道路交通規則;做到路上不玩耍、不追逐、不打鬧;按時上、下學;發生意外及時求助,同學間要互相幫助。

四、校內不準追逐,上下樓梯靠右行走;做到不跑、不擠、不推、不搶,按次序行走。

五、年齡不滿十二週歲不準騎車,家校路程不超過1000米不準騎車。

六、定期檢修保養車輛,確保騎車安全。

七、校內不準騎自行車,進入校門後一律下車推行,到指定位置停放,擺放整齊有序。

八、進出學校的汽車必須減速慢行,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每小時;上下學時禁止車輛通行;校內禁止按喇叭;車輛到指定車位停放。

九、定期進行學生上下學出行情況調查,杜絕乘坐“黑車”現象。

十、每位教師要做好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對學生進行教育,幫助學生改正錯誤。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6

1.目的

為加強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合理調配、使用車輛,確保行車安全,更好地為公司生產經營服務,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廣東廣田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3.定義

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指對公司使用的車輛、駕駛員以及交通安全等的綜合管理。

4.職責

4.1人事行政中心

4.1.1負責本制度的解釋與修訂;

4.1.2負責建立、健全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關安全管理措施並負責監督實施;

4.1.3負責公司車輛的配置規劃、具體購置與統一管理,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配使用;

4.1.4負責公司車輛的保養與維修,辦理車輛年審、保險等相關手續;

4.1.5負責建立、健全公司車輛檔案資料;

4.1.6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2車輛使用部門

負責對本部門駕駛員和使用車輛進行管理,貫徹執行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3公司領導

根據不同權限負責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有關事項及費用的審批。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車輛使用管理

5.1.2未經審批,其他人員不得公車私用。

5.1.3未經審批,公司車輛不得外借和租賃

5.1.4車輛使用貫徹“誰使用誰負責”原則。

5.1.5用車申請流程

以部門/個人名義申請用車,須填寫《車輛使用申請表》(詳見附件一),註明各次用車的理由、時間、地點等信息,並由用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後交至人事行政中心;如出現異地辦公等用車部門負責人不方便籤名確認的情況時,用車申請人可填寫好電子版《車輛使用申請表》後發至用車部門經理,用車部門經理在網上確認後轉發至人事行政中心總監處。原則上《車輛使用申請表》至少提前一天交給人事行政中心,如計劃有變,應及時通知人事行政中心。

如當天來回,經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確認後即可出車;如需過夜,應報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領導確認後方可出車。確認後,人事行政中心根據當天用車情況安排司機、車輛。未經批准擅自動用車輛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如臨時工作急需用車的`,當天來回/過夜分別須經人事行政中心經理/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領導電話確認同意後才能使用車輛,並於用車後三天內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駕駛員出車前,需進行證件檢查和車況檢查:檢查行車證件是否齊全有效,檢查車輛輪胎、機油、冷卻水、儀表、後視鏡、方向、剎車等。

車輛行駛中,駕駛員必須注意車輛使用狀況,發現故障或安全隱患要做好記錄,並及時向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報告。

5.1.6人事行政中心在調派車輛時,要根據公司當天使用車輛的型號、乘車人數、次數、行車路線和急緩程度,有計劃地安排使用車輛。

5.1.7駕駛員交接車輛時,要辦好交接手續,並檢查車上各種證件和隨車設備是否齊全、車輛外觀有無破損、車況是否良好等。

5.2車輛的保養、維修

5.2.1駕駛員要愛護車輛,精心保養,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5.2.2惡劣天氣檢查:雷雨、颱風、大霧等惡劣天氣必須加強車輛的安全檢查工作,檢查內容與月度檢查內容相同,重點檢查車輛燈光、雨刮是否正常。

5.2.3公司所有車輛原則上必須在定點維修保養廠家進行維修/保養。如發生異地出差時車輛爆胎等特殊情況,應及時報告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經批准後,方可在外維修/保養,否則不予結算。

5.2.4車輛維修前,專職司機應進行現場檢查,鑑定故障原因、維修項目及維修價格,並填寫《車輛保養維修申請表》(詳見附件二),按流程報領導審批後方可進行維修。單次維修/保養金額為1000元及以下的由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領導審批,1000元以上的需由董事長審批。

5.2.5車輛維修後,需由專職司機及維修公司共同驗收,檢查車上裝備、物品是否齊全,故障是否排除,損壞的機件是否修復;確認維修達標後,由專職司機簽名後方可作為報賬依據。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幼兒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強教育、羣防羣治”的方針,堅持“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政府主導、屬地管轄、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接送幼兒車輛分為專用接送學生車輛和非專用接送學生車輛,包括幼兒園自備或長期租用的客車、專業道路客運企業的客運車、具有營運資質的個體客車、單位接送員工子女上下學的自備客車和社會力量購置的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客車。

第四條、幼兒園明確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聯絡員,具體負責本校幼兒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條堅決制止農業機械(拖拉機)搭載學生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做好對接送幼兒車輛的牌照號碼、核載人數、駕駛人、車輛參保及接送幼兒時間、趟次等情況的登記造冊工作,並結合實際,制定幼兒上下學管理辦法和處置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作預案,堵塞安全漏洞,定期報告安全情況。

第七條、幼兒園負責本園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幼兒園要切實加強幼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加強幼兒交通安全常識、交通法規教育;各民辦幼兒園應定期組織本園校車駕駛員及教師學習交通法規、安全防範、應急知識;每學期開學初,各幼兒園要對幼兒上下學交通方式進行摸底調查,對本園幼兒乘車、家長接送、步行的人數等登記造冊,建立檔案管理資料。

第八條、幼兒上下學原則上實行家長接送,學校、幼兒園制定接送方案、接送制度,並建立相關台賬。非寄宿生學生上下學實行路隊管理制度。寄宿生上下學實行以乘坐客運班車為主,步行或學生家長自行接送為輔的交通方式。

第九條、增開的學生上下學專趟在接送學生時不得搭乘其他人員和超載行駛。

第十條、發生涉及幼兒人身安全的。各類交通事故,按要求及時報告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相關部門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積極妥善處理,全力救護傷員,減少學生傷亡。

第十一條、建立幼兒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因工作不負責、措施不力、玩忽職守而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及責任人的責任。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8

1、12歲以下的學生不準騎自行車上學,滿 12歲學生建議儘量不騎。

2、要經常檢修自行車,保持車況完好。車閘、車鈴是否靈敏、正常,尤其重要。

3、自行車的車型大小要合適,不要騎兒童玩具車,也不要人小騎大型車。

4、騎自行車要在非機動車道上靠右邊行駛,不立逆行;轉彎時不搶行猛拐,要提前減慢速度,看清四周情況,後再轉彎。

5、經過交叉路口,要減速慢行,注意來往的.行人、車輛。

6、騎車時必須集中思想,雙手把住龍頭。不要雙手撤把,不多人並騎,不互相攀扶,不互相追逐、打鬧。

7、騎車時不攀扶機動車輛,不載過重的東西,不騎車帶人,不在騎車時戴耳機聽廣播。

8、校園內禁止騎自行車,學生進入校園必須下車拖行。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9

一、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二、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三、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

四、未滿十二歲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二輪、側三輪車摩托車後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

2、適用範圍

公司各部門所有交通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

3、管理職能

3.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營銷公司商務支持部門負責營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設備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內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後,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4.1.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徵部門的管理。

4.1.3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4.1.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4.1.5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後逃逸。

4.1.6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制動系統以及輪胎等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繫,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4.1.7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並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4.1.8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並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後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4.1.9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紮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4.1.10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採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4.1.11車輛在工地和廠區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誌要求行駛。

4.1.12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4.1.13車輛修復後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4.1.14車輛管理部門應每週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並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4.1.15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4.2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4.2.1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準駕駛或操作。

4.2.2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作業時應攜帶特種作業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b)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叉車作業不得載人。

c)嚴禁酒後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煙、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d)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e)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定重新複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4.2.3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4.2.4廠內機動車在工、庫房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在廠區內行駛時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

4.2.5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後應按規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安委會辦公室,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4.3.2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委會辦公室按未遂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4.3.3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並及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序。事故結案後,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會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理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委會辦公室、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3.5發生機動車輛事故後,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4.4安全獎勵

4.4.1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a)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xx元的獎勵;

b)安全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含5萬公里),不足10萬公里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c)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4.4.2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xx元的獎勵。

4.5違章處罰

4.5.1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4.5.2未按規定或限速標誌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4.5.3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4.5.4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4.5.5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4.5.6駕駛員酒後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後,罰款500元,並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4.5.7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定每週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以上。

4.6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4.6.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並罰款500元。

4.6.2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並罰款400元。

4.6.3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並罰款300元。

4.6.4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並罰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並解除勞動合同。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1

1、建立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立體化網絡

班主任負責具體內容的教育與指導;值周教師負責檢查和評比強化;學校領導負責監督。

2、 加強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重點加強教育的內容有:

一是進行交通常識教育。如右側通行、走路和過馬路走人行道和人行橫道、識別交通信號和遵守交通規則等。

二是進行日常的交通行為強化,重點加強上學、中午和放學的交通遵守狀況的監控。加大學生交通安全行為監督力度,學生通勤車必須有教師押車,確保學生乘車、上車、下車、過馬路安全。放學時,學生排隊下校,班主任必須送學生過馬路;早晨和中午有值周教師看護學生過馬路。

3、學校繼續常規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利用學生週會、班會等進行專門的教育

4、交通事故應急工作

學生在校內或學校附近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啟動兩個應急程序: 救護程序——在發現事故的.第一時間,任何人有責任進行救護,等待和協助120人員工作。校醫進行教師的救護工作培訓。

報警程序——在發現事故的第一時間,任何人有責任撥打報警電話(110)和急救電話(120),明確告知事故的具體地點。學校提前對教師、學生及值班人員進行有關報警、急救、保護現場、留住肇事人等常識的教育。並及時報告學校領導或老師。

5、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發生安全事故,學校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2

為了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優化育人環境,維護學校教學、教研和生活秩序,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加強對師生的交通安全法規教育,增強交通安全意識。

2、校車、小汽車、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停靠在學校指定位置內,不得隨意停放。

3、校園內禁止騎自行車。未滿16週歲的學生不得騎電瓶車,未滿12週歲的`學生不得騎自行車,滿12週歲的學生要騎自行車必須申請通過,在規定位置停放。

4、外來車輛若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衞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

5、學生進出校門靠右行走,不準奔跑打鬧。

6、門衞、值日行政、教師要管理好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7、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要注意慢行觀察,並減速慢行。(車速控制在時速5公里內)。

8、開家長會等各類活動時,門衞應指揮車輛有序停放。

9、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並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10、教職工駕駛機動車進入校園的,在學生上學、放學要高度警惕。開小車的放學時與學生錯峯放學,即在學生放學20分鐘後才能離開學校。同時在學生課間休息、以及上體育課時間注意學生動向,避免發生碰撞事故。

以上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如有違犯,學校安全領導組按相應的條例追究責任。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3

為確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學校必須認真做好交通安全監管和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為此特制定學生、幼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家長送幼兒和低年級學生到學校時,必須把孩子送進校門,特殊情況送到班主任老師面前。

二、學校對停在校門的車輛要進行規範停放,教職工的交通工具應按規定停放在車棚內。

三、在學生接送時間裏,學校對門前來往車輛的數量和行駛的速度要進行管理和控制。

四、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五、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六、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和交通標誌線,服從交通指揮。

七、國小生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車和三輪車必須戴安全頭盔。

八、學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學生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走。

2、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3、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4、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幼兒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人帶領。

6、列隊通行道路時,每行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時,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九、學生乘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台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後,先上後下。

2、不要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車。

3、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和長途汽車等。

4、在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不坐超載車。學生上下車 必須按學校規定認真組織,做到有序上下,按照核定人數坐車,不得超載。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4

1、切實抓好防範交通事故的工作。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要保持安全工作的一貫性、連續性,要動員學校的每一位師生都來參加防範交通事故的工作。

2、學校校長是第一責任人,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是具體責任人。學校要動員全體教職員工,將責任落實到人,齊抓共管,把防範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實處。

3、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學校要以各種形式加強宣傳教育,努力增強全體師生安全第一的意識,提高全體師生的安全素質。加強對學生的.常規訓練,努力提高他們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4、學校要堅持對學生交通安全意識的培養,要反覆宣傳交通安全知識,宣傳交通規則,養成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良好習慣,要採用多種方法和生動活潑的形式教會學生識別交通指揮信號。

5、學校要對上學、放學的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對騎自行車學生的教育: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要幾個人並排騎行;;未滿十二週歲的學生不得騎車。

6、對步行的學生,要教育和提示他們特別注意經過十字路口和橫穿道路時的交通情況。學校要組織順路學生組成上學、放學的路隊,設立路隊長,互相幫助、互相照應。學校、班級應重點留意那些有特殊情況和特殊路線的學生,及時和他們的家庭取得聯繫,確保一旦出現異常情況,能夠馬上了解原因,採取對策。

7、加強校園內的交通管理。要在人員眾多的校園十字或丁字路口以及陡坡拐彎處設立車輛慢行的警示牌;要規範校內機動車的停放地點,規定車輛在校內的最大行駛速度;要規定校內的施工車輛不能在師生上學或放學的人流高峯期在校園內行駛;要加強對學生校園內騎自行車的督導和管理;校外車輛不徵得學校管理部門的同意,不能在校園內行駛。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5

為了進一步加強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良好的教學、生活秩序,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護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有關交通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校所有車輛一律憑“柳州師範高等專科學校車輛通行證”進入校園。

(二)外來機動車輛必須按《柳州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門衞管理制度》,憑有效證件,經登記後進入校園。

(三)嚴禁無牌無證車輛進入校園。嚴禁出租車進入校園,特殊情況(接送病人、運送重物等)需主動説明,經門衞執勤人員同意後方可進入校區。

(四)在校內舉辦較大規模的會議、活動等,涉及外來車輛較多的,由主辦單位提前與保衞處聯繫,以便共同商討車輛行駛路線和停車地點,必要時保衞處可組織人員協助指揮交通、管理車輛。

(五)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衞應主動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六)機動車(含電動車)在校園內行駛時,須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主動避讓行人,禁止鳴笛。

(七)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包括汽車、摩托車、助力車)、練習開車和試剎車;嚴禁酒後駕車;嚴禁逆向行駛;嚴禁超載或病車上道。

(八)機動車輛出校門,必須配合門衞檢查,凡攜帶物品出校門,必須憑部門或主人出示證明,經門衞查驗、登記後放行。

(九)根據維護校園教學秩序和方便車輛“就近”停放的原則,由保衞部門負責在校園內適當區域劃定停車位並負責檢查。

(十)機動車進入校園後須服從值勤人員的指揮、檢查和管理,按照校內交通標誌、標線行駛和停放,嚴禁在行車道、消防通道上亂停亂放,阻礙交通。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確保安全。

(十一)確需在校園內過夜的機動車輛,應徵得保衞部門同意,按指定區域停放,車輛安全由車主負責;車內不得放置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遺失概不負責。

(十二)駕駛人員應嚴格遵守規定,對不遵守學校規定、無理取鬧、打罵管理人員者,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報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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