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生活範例 >科普知識 >

法庭辯論技巧(15篇)

法庭辯論技巧(15篇)

法庭辯論技巧1

律師法庭辯論技巧(一):直接反駁法

法庭辯論技巧(15篇)

被告人及辯護人在庭審辯論中有時迴避實質性問題,抓住表面特徵來掩蓋事實真相,在次要枝節問題上做文章。公訴人可以採取抓住主要矛盾,攻擊要害的直接反駁法進行答辯。所謂直接反駁法,就是抓住對方的錯誤實質,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奪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如一位律師在張某搶劫案辯護中提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理由是張某沒有實施暴力,僅僅是揚了一下拳頭,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為只構成搶奪罪。顯然辯護律師的觀點是錯誤的,公訴人感覺到此案的關鍵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這一實質性問題,將一説即明,因而公訴人運用直接反駁法答辯: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可見,暴力手段並不是構成搶劫罪的唯一條件,採用語言、用某種動作或示意進行威脅的手段同樣也能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張某對被害人揚了一下拳頭,是以將要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質是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這就是一種用暴力脅迫進行搶劫的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特徵。由於公訴人抓住了答辯要點,使辯護人啞口無言。採用直接反駁法一定要認真地分析對方觀點錯誤實質,然後抓住其錯誤實質進行答辯,這是取勝的關鍵。

律師法庭辯論技巧(二):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公訴人無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別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認自己部分行為的同時,當庭否認其犯罪故意,對此如從證據等實處直接反駁,對方會採用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方式堅持自己辯解,公訴人缺少最直接的證據而難於揭穿被告人辯解的虛假性,使辯論陷於被動。此時,公訴人可採用避實就虛法進行答辯,即暫時迴避難以直接回答的實質問題,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把對方的虛問題辯論清楚後,實質問題便迎刃而解。如張某盜竊一案,張某趁好友李某家中無人之機盜走一輛摩托車,被告人當庭供稱是借車。公訴人沒有和被告人在借車與偷車這實質問題上直接糾纏,抓住被告人當天到李家去過兩次而未提出借車這一情節進攻,另闢蹊徑地向被告人發問:你以前供述這天到李家去過兩次,屬實嗎被告人表示屬實。公訴人又問:這兩次李家有人嗎被告人回答有,公訴人乘勢出擊:李家有人,你不向車主借車,家中無人你卻將車開走,難道這是借車嗎被告人無奈承認了不是借車,從而使偷車這一實質問題得以證實。此案公訴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後二次到過李家而未提出借車這看似虛的事實,來揭露偷車的真相。

律師法庭辯論技巧(三):設問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法庭辯論中往往無中生有,採用虛構事實和理由來證明自己論題的手法。事實勝於雄辯,虛構的論據是經不起事實的檢驗的,一旦事實被揭穿,謊言便不攻自破。對此,公訴人可欲擒故縱採用設問否定法反駁:即公訴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實情況深藏不露,沿着對方虛構的理由設問,對方為自圓其説而繼續製造虛假的論據,在讓其多説的過程中,不斷暴露弱點,在不知不覺中與真實情況產生矛盾。後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採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戰術,使辯方的各種矛盾現象自相攻擊,從而達到自我否定的目的。如蔡某盜竊摩托車一案,蔡某系刑滿釋放人員,其騎贓車被抓獲後,拒不辯解贓車系從別人手中購買。而公訴人已經掌握了其購買時間與事實不符,對此公訴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告人可能會辯解是記憶錯誤,這樣就無法認定其是盜竊。對此公訴人採用了設問否定法進行答辯,首先對其購買贓車的辯解不予否定,繼而發問:你是在何時從何人手中購買被告人稱三個月前從一陌生人處購買,公訴人又問:你買車的時間記的是否準確被告人稱時間絕對沒記錯,為固定矛盾,公訴人訊問被告人為何記得準確,被告人以為有機可乘便羅列了在三個月前購買的理由,公訴人在出示被害人的車是在一個月前被盜的證據後指出:如果被告人講的是真的,那麼就不應該與實際情況相矛盾,既然與實際情況矛盾,説明被告人講了假話。被告人只得當庭認罪。

律師法庭辯論技巧(四):借言辯駁法

實際上是以言駁言,即對辯護人的意見、觀點不從正面進行反駁答辯,避免直接交鋒,而採用迂迴的策略,避開對方的氣勢,不受對方思路的牽制,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剖析辯護觀點的虛偽性。這種辯論方法適用於駁斥缺乏事實根據的空談。如在一起受賄案件的法庭辯論中,辯護人以被告人翻供為由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公訴人沒有直接揭露被告人犯罪,而是簡短地問被告人幾個問題:一是你的下屬會誣陷你嗎答不會;二是你的女兒會誣陷你嗎答不會;三是你的女兒會誣陷你嗎答不會。公訴人進而提出既然他們都不會誣陷你,那麼他們證實你受賄你怎麼解釋被告人沉默不語,不能自圓其説。被告人辯護觀點有時自相矛盾、缺乏邏輯,對此可藉助其言進行反駁。如一辯護人以贓物未追回,無實物的情況下估價過高為由對價格鑑定提出質疑。公訴人回答:價格是物價部門根據失主的證言進行市場調查後得出的結論,正是由於贓物未追回才叫做估價鑑定,辯護人也未見到贓物,憑什麼斷言估價過高呢此案辯護人利用贓物未追回作前提得出估價過高的結論,那麼借辯護人贓物未追回之言,推出未見贓物憑什麼斷言估價過高呢的結論,使辯護人無言以對。

律師法庭辯論技巧(五):引申歸謬法

正面指出辯護方的錯誤觀點的實質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駁,但對荒謬的論題光靠指出實質有時反而顯得無力,這時恰當地運用引申歸謬法會收到很好的效果。引申歸謬法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即先假定對方的觀點為真,然後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對方觀點為假的辯論方法。在一起毀人容貌的傷害案中,辯護人提出:毀人容貌,應該是毀了容貌,使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受害人被刺後,雖然面部受傷,但最大的傷口現在已經治好,僅留下面部不大的幾塊傷疤。因而沒有達到毀容程度,不能按重傷害對待。公訴人從辯護人的這種荒謬的觀點出發,推導出以下結論:按照辯護人的説法,毀人容貌一定要達到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麼只達到面目半非、血肉分明的程度,當然不算是毀人容貌了。而且,被害人為了打官司,不能求醫治療,必須忍痛到開庭審判,以保留原狀原形,證明自己被傷害達到了何種程度的毀容,是輕傷害還是重傷害。稍具常識的人就能知道這種結論是荒謬的,公訴人雖然沒有從行為事實犯罪的直接故意和實際造成嚴重後果的事實,從正面反駁辯護人,但是實際上已推翻了對方的論題,達到了反駁的目的。

法庭辯論技巧2

(一)文字表達技巧。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

1.字斟句酌,用詞準確;

2.調配語句,合理佈局;

3.篇章銜接,環環相扣;

4.結構嚴謹,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二)語言表達技巧。律師應當做到:

1.脱稿,並善於把前言説好。

2.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

3.善於入情入理。

(三)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柔中有剛,舉止大方。

善於控制情緒。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刑事案件請律師辯護的重要性

第一,當事人自己未必瞭解案件的整個事實。大部分情況下當事人是案件的親身經歷人,但經驗告訴我們,當事人都未必瞭解案件的整個事實及經過。

第二,當事人法律知識的侷限,使其對案件事實及事實的性質案件事實的法律意義難有正確及準確的把握。

第三,刑事案件中大部分當事人被剝奪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無法收集證據。我們都知道,證據在打官司中的重要性,可因為這些當事人失去了人身自由,他們難以收集證據。

第四,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影響當事人為自己辯護。當事人身在事中,訴訟和其自身有直接關係,經常產生"前怕狼,後怕虎"的矛盾心理,從而難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辯護權

由於上述原因,當事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法充分有效的為自己進行自我辯護。而律師的辯護則能克服這些侷限,使當事人能真正享受到法律賦予的辯護權,受到公正的對待。

法庭辯論中當事人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是辯論的語言應簡單明瞭並富有邏輯,不得有對對方進行侮辱、謾罵等人身攻擊性的語言;

二是辯論應緊緊圍繞案件爭議焦點,不可對一些旁枝末節糾纏不清而忽略主題;

三是下一輪的發言不得重複上一輪發言的觀點與內容;

四是如欲打斷對方的辯解而欲與其辯論,應經審判長許可。

依據最高法院有關規定,審判人員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當事人辯論。如果辯論中提出了與案件有關的新的事實、證據,審判長有權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如果有在法庭上調查不清而又是影響作出裁判的重要事實證據,則應當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法庭辯論技巧3

把握四辯優勢,觀察場上動態

作為最後一個發言的辯手,從理論而言,留給他觀察場上形勢的時間也就是最多的。這是四辯的客觀優勢。但是,倘若不具備良好的大局觀,沒有能力對全場比賽或者至少對本方的表現有一個透徹明白的瞭解,也就無從發揮這樣的優勢。大局觀從何而來?訓練的時候,教練可能能夠從一些歸納比賽的技巧方面給你一些提高,但這種技巧型的歸納很多時候卻並不能夠達到很好的效果。在瞬息萬變的場上形勢中,要能夠把握住最關鍵的戰場糾葛,最要害的對方弱點,最明顯的我方漏洞,很可能需要依靠一種超然物外的視點和跳出來的思維體系。而這種視點和思維的培養不是一段時間的訓練就可以達到的。可能更需要你在生活中,對人,對事物都持着這樣一種尺度去衡量,然後把這種尺度內化以後,就成為你真正大局觀的源泉。換言之,也許只有你在生活本身中已經習慣於把一棵樹和整個森林聯繫起來,你才能夠在辯論中自然的把對手的一句話和整個辨題的關係有一個自然而迅速的剖析。

法庭辯論技巧4

一、巧設二難推理強力質證

庭審中,被告乙某説:假電報是法律顧問草擬的,我不明真相,只是在不改變原意下對個別字句作了潤色,履行了一個文書的謄寫職責,不知者無罪!

辯護人也稱對電文草稿及謄件進行了認真核對,確認內容一致,支持被告人無罪辯解。

公訴人立刻追問道:那草稿呢

被告答:我照抄後就撕碎扔掉了。

公訴人當即反駁道:知情的法律顧問草擬的電報,負責潤色的經濟顧問乙某卻説不知情,兩位顧問在一份電報上捉迷藏,這種詭祕的把戲令人費解:這樣的草稿是否存在過方才,被告人供述草稿被抄後撕碎扔掉,辯護人則聲稱對草稿與謄件進行了認真核對。試問:你的認真核對發生在案件破獲之前還是之後如果在之前,你在本案中是否另有角色如果在之後,那你從哪裏看到的草稿被告豈不是在撒謊被告人與辯護人面面相覷,無言以對。

這是圍繞辯方提出新證據的存在與否展開的辯論。辯護人稱見過草稿,被告又説草稿照抄後就撕碎扔掉了,但眾所周知:辯護人是在案發後才介入的,根本不可能看到在案件發生過程中已經被撕碎的草稿。由此,公訴人利用被告人與辯護人兩個謊言間的矛盾,展開了思維輻射,以一連串詰問,鑄成一柄二難推理的邏輯利刃,將辯方逼入自相矛盾的死衚衕:辯護人如果承認是在案件破獲之前看到的,説明自己也涉嫌犯罪;承認在之後,則被告就是當庭撒謊,對其進行無罪辯護一點好處都沒有。被告人和辯護人陷於兩難之中,只能啞口無言。

二、活用類比推理贏得辯論

在證據事實上打不開缺口,被告乙某就在主犯甲某的身份上動腦筋:甲某是老總,是至高無上的指揮者,我只是一件以服從命令為天職、不知內情盲目勞動的工具,何罪之有

鸚鵡會説話,微機能寫字,公訴人展開類比推理:如果被人類用來實施犯罪,它們就是工具:作為鸚鵡,雖説了騙人的話,作為微機,雖然寫了騙人的字,但那只是老總犯罪意志的複製與翻版,它們對於自己説的話、寫的字表達了什麼意思,能產生什麼後果,會承擔什麼責任,一概茫然無知,因為不具備人腦所獨有的機能思維,它們才成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不知內情盲目勞動的工具!

但是我們遺憾地看到,你不是鸚鵡,也不是微機。你是一個在莊嚴的法庭上都毫不掩飾欺詐本性的自然人,你協助主犯甲某利用經濟合同實施的詐騙活動,致使環縣毛紗廠蒙受鉅額經濟損失,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詐騙罪,所以你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對被告人這種似是而非的推理,如果運用常規思維進行駁斥,既乏味又費勁。公訴人運用形象思維,列舉鸚鵡、微機進行類比歸謬,深入淺出、通俗易懂地説明了工具的概念,並指出工具是沒有思維的,不可能成為被告。然後話鋒一轉,又聯繫到剛剛被告在法庭上的一番狡辯,指出被告是一個在莊嚴的法庭上都毫不掩飾欺詐本性的人,自然是有思維的,當然不會是工具,既然不是工具,那麼他的行為就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公訴人的這番反駁,邏輯嚴密、氣勢恢宏,增強了論辯的感染力。

最終,法庭全面採納了國家公訴人的意見,以合同詐騙罪對各被告人處以刑罰。正如林肯所説的:你可以在一些時間內欺騙所有的人;也可以在所有的時間內欺騙一些人,但是你沒有辦法在所有的時間內欺騙所有的人。這是對犯罪分子的絕妙判詞!

法庭辯論技巧5

1)不離準繩。律師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講,須嚴格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語言要準確,既不能模稜兩可,也不能不着邊際。衡量法庭上演講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絕”,而是“一針見血”。

2)講究分寸。律師在法庭上的演講要按照事物的本來面目進行客觀的表述,講事實不言過其實,講法律不言過其辭,忠實於法律和事實真象。律師在法庭上所講的話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義執言,又要有理、有利、有節。

3)注意辭令。律師既要善於使用詞彙、又要防止故意賣弄詞藻。質樸的語言是最美的語言,華而不實的演講往往令人生厭,這裏關鍵是遣詞造句必須嚴格服從表達內容的需要。律師在法庭上的演講要出口成章,語言必須精練、緊湊、鮮明、生動,要儘量使每一個詞句都成為辯護辭整體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此外還要注意吐詞清晰、聲音和諧、快慢適度。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羅嗦。

4)靈活變通。即在演講時不要機械死板地拿着辯護辭或上訴狀“照本宣科”。法庭上的訴訟活動是由多方面當事人參加的活動,而且案件往往是複雜的,律師要在有限的時間內或範圍內做好演講準備,對案情的認識可能有一定的侷限性,通過法庭調查和質證,律師對案情產生新的瞭解和認識,甚至在雙方辯論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觀點和意見。因此,律師必須當機立斷,在演講中改變或修正原來的觀點,如果缺乏必要的靈活變通,演講是不會成功的。

5)爛熟於心。律師在法庭演講之前必須對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法律條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辯護演講,就要對起訴書進行悉心研究。律師在法庭上所作的辯護演講是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起訴書所作的控告演講,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發。不論何種演説,一般都可能遭到對方的反駁,所以法庭演講常常是脣槍舌劍的爭辯,要經過反覆爭辯才見分曉。在辯論中牢牢掌握主動權、不僅使對方無懈可擊,而且能“尋機破敵”。如果律師對案情掌握不準,那麼在法庭辯護或控告中就會被對方打出破綻,甚至被駁得理屈詞窮,張口結舌。

6)抓住重點。律師在法庭上的演講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須選擇演講的“主攻方向”。如果是進行刑事辯護演講,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下述某一方面作為辯護的重點:第一,從認定事實方面進行演講。如果起訴書對被告提出的根據與事實全部不符,可以作無罪辯護;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減輕罪責的辯護,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補充調查。第二,從適用法律方面辯護。如果起訴書所認定的罪名與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不符(例如:過失殺人起訴為故意殺人)均可提出辯護。第三,從適用刑罰方面進行辯護,根據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實,考慮在適用刑罰和量刑上是否恰當,如果法庭對被告判處的刑罰過重,可以作減輕刑罰的辯護,或者根據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現和情節,作出要求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辯護。

法庭辯論技巧6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通過庭審質證,原告向法庭提交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與訴訟請求的關聯性可以確認,被告沒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是清楚的。

被告共收取原告租金8400元,押金1400元,原告代付修理費193元。

被告沒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直接的損失是:1、為租被告房屋支付中介費490元;2、為搬離被告房屋支付搬場費650元;3、為搬離被告房屋誤工2天計600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違反合同,沒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損失,依據法律和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約責任和返還責任。

對於被告辯稱的“恢復原狀”,原告認為:

在合同法上,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合同無效、被撤銷或部分的解除場合,通過恢復原狀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狀態達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在物權法上,恢復原狀作為物權請求權的一種,意在使權利人恢復對物的原有的支配狀態。

在侵權法上,通過修理、重作、更換等方式使權利人的損失得以補償。

被告已經恢復了對房屋的支配狀態,被告的目的已經達到。

《合同法》上的“恢復原狀”,應當是“返還的租賃物應當是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合同法》第235條)。

被告的辯解如果屬於侵權法上的“恢復原狀”。原告認為,被告從未用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原告,被告的説法是第一次,且至今未見被告向法庭提交其主張的證據。被告認為原告有侵權行為,可以另行起訴。

對於被告的辯解,如果屬於被告“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對於被告對燃氣熱水器對辯解,根據《合同法》第233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如果是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原告依法解除行為可以不需承擔違約責任。本案是被告違約,所以被告應負加重責任。

20xx年12月7日被告將房屋租給了廣東汕尾人陳++++(手機:1358565+++++),希望被告“以人為本”,及時檢修、更換燃氣熱水器,正視他人的生命。本案立案後的1月11日,石泉苑小區因燃氣熱水器引發一女三男2死2傷,13日九亭知雅匯小區發生煤氣爆燃,6人受傷,14日普陀區新村路一家三口(男孩高三)命喪多年使用的淋浴器。應當引起被告的重視。

本案糾紛起因實在是關係到不特定租賃人與鄰居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是被告“我是房東,我怕誰”耍“橫”而來,被告不在乎“鈔票”。被告不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害人必害己。

被告應當返還押金和代付的修理費共1593元;應當對沒有提前30天通知,承擔賠償金(代通金)900元;應當支付約定違約金1400元,還應當承擔本案訴訟費25元。

請法庭依法判決。

法庭辯論技巧7

大膽辯論,不提新觀點

四辯是最後發言的人,你之後就沒有人可以反駁你了,你就可以放心大膽的想説什麼説什麼了。自由辯是四辯出場的開始,一般第一個開始發言的應該是一辯,攻以二三辯為矛,守以一四辯為盾,四辯在自由辯最重要的作用是把觀點明確而且穩定下來,千萬不要被人牽着走要把觀點牽回來。結辯的時候放心的説,不過不要把新的觀點提出來,重要的是要和前面照應起來,如果有新的觀點會打亂整體的效果。最好的位置是正方四辯放心説的同時大家還對你印象最深,要記得最後是自己理論的最好時機,評委對最後的印象最深。反方四辯也可以多用一些時間去攻對方漏洞,最好不要少了再強調自己的觀點。

法庭辯論技巧8

一、辯論要抓住要害突出重點

抓住要害,突出重點,這不僅在法庭辯論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調查和庭前準備中也同樣重要。有些比較複雜的案件,內容很多也很亂,這時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點,不宜面面俱到,避免沖淡了主題。有些案件很複雜,甚至涉及到十幾項、幾十項犯罪事實。這還不説,關鍵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證據內容及其它一些內容太多太亂,如果在有限的庭審時間內不能抓住要害,往往會被牽頭鼻子走,陷入一種難以解脱的境地,不利於把重點問題説清楚。

二、善於抓住和利用矛盾

新刑訴法實施後,法庭調查質證中必須溶進辯論的內容,這時如何進行辯論,如何使辯論更有力度,這是個很值得研究、探討的問題。法庭調查中,主要是舉證和質證,事先一定要有一個舉證、質證的基本思路,在庭上則要不失時機地尋找對我方有利的線索和機會,一方面要善於發現對方舉證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有些情況下,在法庭調查中不宜過早地暴露自己的思路,以免使對方有所防備,使得一些重要證據無法核實。法庭調查當中這些技巧是很重要的,這不僅是在刑案的辯論中,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也一樣,凡是涉及到法庭辯論的都有這樣的問題。

三、深入淺出,生動形象

法庭辯論是一場關於事實、法律和理論的爭論,常常會涉及到一些複雜、疑難的理論問題。同時,由於辯論的對手不同,有時候簡單的問題也會變得複雜化。在這種情況下,在有限的時間內能夠有針對性地使一個複雜的理論問題深入淺出,往往會收到明顯的效果。

四、語言表達要注重方式

在法庭辯論中,還要注意語言本身的表達藝術,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讓人家聽得進,聽得懂,給人家留下反應和理解的餘地。大家都知道,語言的連貫性是很重要的,做律師的不能結結巴巴,張口結舌,要連貫地表達一種意思。但返過來切不要忘了另一條:要給人留下理解和琢磨的餘地。律師的口才在法庭上是需要充分表現的,但滔滔不絕、連珠炮似的發言並非是貫穿始終的惟一方式。

五、也要講究策略

法庭辯論中,既要重説理又要講策略,在關鍵時刻要善於選擇最容易使人接受的理由和辯論方式。在辯論的時候我們可能有很多的道理,但是如何表達?選擇什麼樣的落腳點才會使對方易於接受?這一點非常重要。有時法庭辯論很激烈也很精彩,但水火不相容,雙方陷入僵局,又確有各自的道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僅是各執一詞,一味僵持下去,也並不見得總是上策。反過來,如果能夠不失時機地跳出圈外,找到一個有可能打破僵局的新的思路作為切入點,側面迂迴地發起新的攻勢,卻很可能取得成功。

六、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離主題

在法庭辯論時,還要注意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讓對方牽着走,以免誤入歧途而不能自撥。有時候,對方會有意識地避實就虛,轉移話題,然後攻其一點,不及其餘,達到改變辯論主題的目的,這時候一定要反應敏捷,切勿上當。

法庭辯論技巧9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我僅對被告提出的諸多問題中,需要澄清的問題,發表以下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問題一)被告辯稱“原告不慎跌倒摔傷,念及認識,車有保險,就把責任攬了過來”的問題。被告提出的這一問題與事實相悖。

第一,被告交通肇事後,交警趕赴現場,當場作出了事故責任認定,認定被告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有被告親筆簽名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

第二,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傷,被告為什麼還主動把原告送往醫院,並先期主動花錢為其檢查和治療那?

第三,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傷,舉證就可以了,被告為什麼還要答辯其他問題那?被告對原告的訴求逐一進行答辯,説明被告是不打自招;

第四,如果説:原告是自己不慎跌倒摔傷,被告稱念及認識,車有保險,又把責任攬了過來,還拿錢給原告治病,原告仍不滿意,還到法院告人家,其可信度正常人都不難作出結論。

很顯然,被告這一説法不合常理。事情的真相是:被告肇事後,因車險過期和認識原告妻子,利用原告有醫療保險,懇求原告編造“自己摔傷”騙社保,以達到省錢的目的。現在兩家反目成仇,被告昧着良心,拿“不是”當理説,嚴重違背了道義。

(問題二)被告辯稱“原告未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轉院”的問題。被告提出的這一問題與現行法律和事實相悖。

第一,自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一系列新的法規,已經廢止了醫療費受“公安機關同意”和“轉院證明”等條件的限制,只要受害人提供了醫療證據,賠償義務人對其有異議應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於20xx年1月6日肇事,還依據已廢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提出“原告未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轉院”有意義嗎?

第二,鞍山人共知,鞍山市中心醫院的綜合條件不在鞍鋼鐵東醫院之下,而且,原告是無任何責任的受害者,其住地距中心醫院只有一二百米之遙,有必要捨近求遠嗎?

第三,既然是原告擅自轉院,被告為什麼還要主動租車接送,併為其付住院押金那?這不令人質疑嗎?

事情的真相是:被告因車險過期,利用認識原告妻子,為了推卸責任,有預謀地採取了不道德的伎倆,誘騙原告轉入其醫保定點醫院鞍鋼鐵東醫院,並主動付了住院押金。而且,被告確實從中受益了。原告住院12天,醫療費幾乎全部使用的是原告個人賬户和統籌款。其中:原告個人賬户支出801.36元;統籌支付574.32元,被告預付的住院押金只花費了11.02元。然而,原告從未提出過讓被告賠償統籌支付金。顯然,原告遵守道義。而被告確自認為“設計”成功,立即將原告棄之不顧,還百般抵賴、尋找藉口,完全是惡意逃避和推卸責任。也有悖於道德和道義。

(問題三)被告辯稱“護理費已結清”的問題。這完全是被告在撒謊。

第一,正常的情況下,一般是先護理後結算,幾乎沒有預付款現象。

第二,在護理尚未結束、護理時間尚未確定、護理人能否固定的情況下,能先付護理費嗎?

第三,原告轉入鞍鋼鐵東醫院後,被告認為“下套”成功,立刻“翻臉”,確認原告是擅自轉院,能為原告預付護理費嗎?

事實是:原告於20xx年1月6日受傷就開始僱人護理,一直持續到同年4月30日。原告當時也確實沒有預料到,被告“翻臉無情!”

(問題四)被告辯稱“原告已退休,不屬於勞動人口,不存在誤工損失”的問題。被告提出的這一問題是毫無道理的。

第一,退休職工依法勞動獲取報酬,不僅是法律允許的,而且還是受法律保護的;

第二,病退並不意味着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

第三,原告是高級知識分子,退休後,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獲取報酬是極為正常而合法的;

第四,很多專家、教授、法律工作者等,他們退休後被聘用,甚至被高薪聘用,這已是人們廣為認知的社會現狀,難道都違法嗎?

第五,原告有無勞動能力不是被告所能認定的。

(問題五)被告辯稱“勞動合同無效、偽證”的問題。被告提出的這一問題,完全是主觀臆斷。

第一,原告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有勞動局的簽證;

第二,《勞動合同書》規範;

第三,用工單位出具的“情況證明”和“職工工薪明細表”是佐證。

(問題六)關於被告辯稱“用工單位向有關單位申報技術人員沒有原告”的問題。

第一,用工單位未向有關單位申報原告是用工單位的權利,也是用工單位的內政;

第二,目前,我國沒有法律規定,強制企業必須向有關單位完整、準確地申報本企業技術人員;

第三,企業為了自身的利益和祕密以及保護人才等原因,在不違法和違規的情況下,企業完全有權利報或不報某人;

第四,被告提供的“報表”不能證明原告不在用工單位工作;

第五,原告向法庭提供《勞動合同書》、“情況證明”和“職工工薪明細表”等,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證據。

(問題七)關於被告辯稱“原告的職稱與用工單位聘用職稱不符”的問題。

這一問題,應當到用工單位求證,人家的答覆最準確。其實,我們也都知道,在現實工作中,未從事所學專業的人太多了,改行的人大有人在。而且,也沒有硬性規定,所從事的工作必須與職稱相符。

綜上所述,被告的答辯完全是強詞奪理和逃避責任。我相信,新的一審法官更明辨是非、更具能力和智慧,肯定能作出正確的判斷。至於被告提出的其它問題,本代理人所做的最後陳述代理詞,也是對其的作答。這裏我就不再贅述了。我的辯論完了。

原告委託代理人:陳廣威 陳勇

法庭辯論技巧10

鞏固自身觀點,不拘泥於小錯誤

是要根據對方的表現來總結的,如果賽況於我方不利,或者説對方的防守地線比較堅硬,那麼我們最後的陳詞還是鞏固自己的觀點,另外再把己方在比賽中出現的漏洞補一遍,如果對方比較菜,那就全面出擊,然後小小應用一下一辯的活就行了,作為4辨,首先要有力挽狂瀾的氣勢和信心,我們是本隊最後一個發言的人了,在一定程度上是讓評委作最後評判時最深刻的印象者。拘泥於一些小小的錯誤,一些小小的難堪,只能失去大將之風。我認為,攻擊對手整個框架,整個體系,才是王道。總結,對手整個思路,告訴評委和觀眾,這樣的思路是錯誤的,不能成立的。而對於我方的觀點,也需要適當提點,昇華,以達致完美。但別抓口誤這種太低級的錯誤,因為那對你沒有任何用。

法庭辯論技巧11

一、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及誰是過錯方的辯論

庭審辯論應該圍繞這三個爭議焦點進行,並且在發表自己的意見時,對於每一個爭議焦點論點的陳述,都要簡明扼要,有理有據,不可進行長篇大論,否則法官也可能聽糊塗了。

針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發表辯論意見,一般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五大方面來闡述自己的觀點。也就是説,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結合案件事實,針對以上五個方面圍繞自己的主張進行辯論。

1、婚姻基礎方面,主要指雙方是否自由戀愛以及戀愛接觸的時間長短,雙方戀愛期間的感情如何等方面進行辯論。

2、婚後感情方面,主要指結婚以後,雙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經常吵鬧,甚至發生激烈的.衝突等情況。

3、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現在夫妻之間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麼,是由於第三者的介人,還是雙方人生觀念不同,還是性格的嚴重不和導致的。

4、夫妻關係的現狀,主要指夫妻關係現在情況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5、有無和好的可能,是指導致夫妻之間產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調和,是不是可以通過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歸於好。

誰是過錯方,一般在離婚案件中也是一個爭議焦點。根據及其相關規定,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照顧無過錯方。離婚案件中,常見的過錯有婚姻不忠實行為、惡習三種。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是無過錯方而對方有過錯,在財產分割甚至子女撫養方面,都可能會居於一定的優勢。

二、子女撫養方面的辯論

子女撫養方面,在進行辯論時,主要圍繞孩子判歸誰對孩子成長更為有利這一個中心原則展開。比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論:

1,從孩子的性別。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齡將近10歲,因為女方對於指導孩子的青春期更為有經驗,故同等條件下,法院判歸女方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2,孩子的年齡。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2週歲之內的孩子一般歸女方撫養;如果孩子在幼兒期,同等條件下,法院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會相對大一些。

3,從雙方的經濟條件。如果父母一方收人較高,可能會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撫養條件,在同等條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將孩子判歸收入較高的一方。

4,從孩子一貫的生長環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爺爺奶奶帶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學也在該房屋周邊等,這些都是法官考慮孩子歸屬的因素。

三、財產分割方面的辯論

共同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就是等分。當然,在處理具體案情時,還要考慮到財產的來源、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等因素。這些聽起來好像很簡單,但在實踐中卻可能是極為複雜的。一個離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雙方對於財產分割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一般要解決兩個問題,或者説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焦點中有兩個關鍵點:

1,共同財產的範圍有哪些。在離婚案件中,原、被告有哪些共同財產,可能是案件爭議的最大焦點之一。比如説,原告可能會説被告隱匿了共同存款;再比如,對於房產是不是屬於共同財產或是不是全部屬於共同財產分割的範圍可能存在分歧;再比如,對於夫妻之間是否存在共同債務夫妻意見相左,等等,都是共同財產範圍不能明確確定的表現。

2,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也就是説,在明確了共同財產的範圍,如何分割這些共同財產也可能會是原被告的一個爭議焦點。舉個例子來説,離婚分割財產就像分蛋糕,首先要解決要分的蛋糕有多大,是8寸的,還是10寸的。如果經過舉證或協商,雙方一致認為要分的蛋糕是10寸的,接下來是這個蛋糕如何分切,是一人一半,還是男的小半女的大半,小半小多少,大半大多少,都可能是接下來的爭議焦點。

法庭辯論技巧12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基本功與技巧

1、文字表達技巧: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

第一,字斟句酌,用詞準確;

第二,調配語句,合理佈局;

第三,篇章銜接,環環相扣;

第四,結構嚴謹,條理清楚;

第五,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2、語言表達技巧: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在庭審辯論中,應當做到:

第一、脱稿,並善於把前言説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

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

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

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第三,善於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是不道德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

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

③情感措辭應是發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3、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精湛的表達能力。

第一,柔中有剛,舉止大方。

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有序,言而有據。應具有這種剛柔並濟、以靜制動、以穩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於控制情緒。

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難等情況。這就要求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時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第三、注意區分第一輪辯論以及隨後的二、三輪辯論的區別。

一輪辯論可以事先準備,而在後的多輪辯論則應視法庭辯論情況隨機應變,應針對對方上一輪的觀點進行有的放矢的駁斥,但不應一味重複己方已經充分闡述過的觀點。

法庭辯論技巧13

法庭辯論可能會出現不可預測的變化,有時會發生猝不及防的情況。這種情況一旦出現,首先要冷靜待之,進而對策攻之。總的對策是:原則問題據理力爭,枝節問題不予糾纏,無理則不強辯。

具體對策大體有如下幾種

1、控訴失實的以所獲之實對辯。

不可否認,某些辦案人員由於業務素質差異或缺乏職業道德,案件辦得粗糙,有些案件摻雜了個人成分因素,因此失實的情況時有出現。對於這類案件,律師為了發揮制約作用,一定要有實辯之,不能有任何遷就的表現。要充分引用可靠有力證據,當庭公佈事實真相,以客觀事實反駁其不實之詞。

2、對於片面的指控應以全面對辯。

片面指控有兩種情況:一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本身就不全面,沒有把有利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重要情節反映出來,當然不利於綜合分析案情;二是起訴書中片面強調了從重的一面,而忽略了完全要從輕處理的依據、情節。這兩種情況的出現,律師可根據客觀存在的事實和情節加以辯論。

3、控訴謬誤的應以真理對辯。

謬誤往往產生於無知或偏激。如果公訴人出現了這種情況,律師應以緩解的態度,恰當地不失時機地據理反駁,以澄清是非。但應避免發生感情上的衝突。如果辯方言之謬誤,則應及早修正錯誤,絕不可無理強辯。

4、利用矛盾,借言對辯。

這種應變技巧多用於對共同犯罪案的辯論中,由於共同犯罪有許多被告與律師出庭,而每一個律師都要維護各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於是就可能形成諸律師對公訴人的共辯,以及形成律師與律師之間的對辯,辯論的內容,大多會形成主犯與從犯、從犯與從犯之間地位與作用上。這時在法庭上往往形成多種矛盾並存的場面。如第三被告辯護人認為第四被告的犯罪作用比第三被告要大,試圖將其犯罪地位提前,此時第四被告的辯護人可採取借言辦法,以公訴人認定的理由辯之,爭取同公訴人“求同辯異”達到辯論的目的。

在許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如果案件定性不準,各被告人辯護律師還可以採取着眼全案、通力合作、分清主次,各盡其責的策略,一致與公訴方對辯,共同分訴案件性質,提出依據,給法庭以全面影響。如果各辯護律師首先就着眼分清各被告人的主從,而忽視全案的事實和性質,則是捨本求未,即使把從犯辯成功,但對全局而言也可能是失敗的。

5 、辯論發言先後有序,留有餘地。

每一律師在法庭辯論中,都可能會遇到許多被告人辯論範圍的問題,這就需要巧妙地加以安排,其原則做法是:把握關鍵,合理安排,使自己辯論永遠處於精神飽滿狀態。為此,要針對公訴方可能提出的問題,作好二、三輪辯論的準備。從技術處理上,可層層展開,道理與依據不可一次説盡,以免二、三輪無言可發,陷入被動。

法庭辯論技巧14

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一:掌握主動,條理清晰

掌握辯論的主動,就是要有效地控制辨論場面,辯護人以及被告人力求在辯護階段就案件的事實、性質、量刑等方面提出許多不同的觀點,來爭取法庭和旁觀者的理解。

對此,公訴人既不必一一反擊,也不能漠視不理,而是要以有力的答辯來控制辯題的方向,爭取主動。公訴人要根據庭審情況及時調整答辯提綱,選擇有利時機,靈活選擇答辯方式進行答辯。二是有選擇地對辯護人提出的數個辯題中的一個或數個關係到定罪量刑的辯題進行答辯,對辯護人提出的細枝末節的問題不糾纏,以免影響合議庭的注意力,影響對案件關鍵問題的判斷。

如李某故意傷害案件,辯護人往往闡述被告人平時表現如何好,尊老愛幼等等,並提出了大量材料來證實,例如被告人與鄰居家的孩子非常要好,經常在一起玩,辯護人的意圖就是想説明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應從輕處罰。

旁聽羣眾此時也表露出對被告人的同情。此時,公訴人不要先作評價,而應轉移旁聽羣眾的注意力,將注意力轉移至被害這一方來。運用大量翔實的資料,向法庭介紹被害人平時是個非常懂事的孩子,在學校裏也是好學生,此次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躺在病牀上已近半年不能康復。不僅給被害人家裏帶來很大經濟負擔,而且更給被害人肉體帶來巨大痛苦,其母親每天望着病牀上的孩子只能以淚洗面。此時,旁聽羣眾對被告人的同情已經轉化成了憤怒,法庭氣氛朝着有利於公訴方發展。

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二:抓住對方弱點進行辯論

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除了據理力爭外,還需認真思考、敏鋭地覺察辯護人的弱點,迅速做出反應,用簡潔語言,儘快結束辯論。如楊某某故意殺人案,被告人用爆炸方法敲詐勒索他人錢財,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定性提出異議,認為應定爆炸罪,公訴人敏鋭地抓住了辯護人的這一弱點,迅速反擊。

在答辯時,公訴人提出辯護人的職責是依據事實、證據,依法為被告人無罪、罪輕進行辯護,而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屬侵犯公民財產犯罪的一種,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爆炸罪,屬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對於侵犯財產罪的性質更為嚴重,辯護人的辯護意圖是否應對被告人予以更嚴重的處罰呢?辯護人此時無言以對。

又如,在一起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告人用腳將被害人身體踢了數下,最後造成被害人脾破裂的後果。辯護人針對起訴書中的"數下"一詞有異議,認為"數下"的使用不科學,含糊不清。對此,公訴人在答辯時,首先從案件證據上分析,被告人交待對被害人踢了很多腳,具體踢多少下記不清了,被害人稱當時被踢了很多下,也記不清了,無法確定究竟是幾下,公訴人提出在起訴書中認定"數下"恰恰是科學的表現,而不是含糊不清,這正是模糊概念的具體運用。辯護人對此亦未繼續糾纏。

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三:對方糾纏,適時解脱

在辯護人糾纏不休,或自己處於被動時,要盡力解脱答辯。一是作同意性表態。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起訴書又未認定的,公訴人應表明同意辯護意見,建議法庭予以認定。二是作説明性表態。

對於起訴書已作認定或公訴意見已闡明的問題,辯護人再次提出,公訴人只需説明控辯雙方意見一致,不需再作答辯。

對於某個有欠缺的證據,辯護人抓住不放時,公訴人要敢於承認欠缺的存在,並説明欠缺存在的原因,然後闡明此證據雖有欠缺,但全案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犯罪的理由。這樣一來,不僅輕而易舉地從糾纏中和被動中解脱出來,而且也能表現出公訴人客觀公正的態度和風度。

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四:補救失誤的技巧

補救是指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發覺有表達不完整或不正確時,適時、巧妙地進行修正、補全。由於法庭辯論是控辯雙方直接就案件的實體、程序等一系列問題而展開,辯論的內容往往涉及面廣,即使是一名優秀的公訴人也不能保證在具體的、細節的或突然出現的問題上一點不漏。因此,如何對應呢?

有的認為應不吭聲,不承認,這不是好辦法,不吭聲,辯護人會糾纏不放,一輪一輪地逼近,最後公訴人會更加難堪,不承認,講死理,也會有損公訴人形象。對於錯答,公訴人應有一個正確態度,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補救。

一是對於在前一輪的錯誤,在庭上有能力糾正過來的,可委婉地承認答錯了。比如説,本公訴人的觀點在前一輪未能闡述清楚,現就辯護人的觀點作如下答辯,接着再闡述正確的觀點。

二是在庭上由於手頭上的資料不全或其他因素,不能對辯護人的觀點予以有力的回答,則可以這樣表述:剛才辯護人的觀點,公訴人也充分了解,我的觀點也已經全面闡述,不再贅述,這兩種觀點雖嚴重對立,難以統一,請合議庭據事實和法律在評議時一併予以充分考慮。言外之意,是不再糾纏,如辯護人再要糾纏,法庭也會制止。

再一種情況就是漏答的補救。有兩種情況:

一是有意漏答。即公訴人先回避後補救。辯護人提出四點辯護理由,在第一輪答辯時,有一觀點不好答辯而又不能不答,在答辯時,可先歸納一下,將辯護人的觀點分為幾點,先行答辯,繼續思考答辯另一觀點的方法。在第二輪時,辯護人再提出,第二輪公訴人可再從容答辯。

二是無意漏答。即答辯時,對辯護人提出的某一觀點沒有注意而沒有答辯。當辯護人再提出時,公訴人則可以這樣表述:剛才可能公訴人沒有聽清楚,或辯護人沒有説清楚,現在公訴人就這個問題作如下答辯。這樣就很委婉,也能收到很好的庭審效果。

法庭辯論技巧15

一、法庭辯論基本功與操作技巧

人的思維只有通過表達,才能達到影響他人的作用。表達得好壞取決於表達的內容,但表達技巧也是關係到表達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一個稱職的律師,不僅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應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

(一)文字表達技巧

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

1、字斟句酌,用詞準確;

2、調配語句,合理佈局;

3、篇章銜接,環環相扣;

4、結構嚴謹,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二)語言表達技巧

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 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

1、脱稿,並善於把前言説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

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

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

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

2、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 辯感染效果。

3、善於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於律師職責來説則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

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

③情感措辭應是發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1、柔中有剛,舉止大方。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並濟、以靜制動、以穩求成的形象。

2、善於控制情緒。古語説:兵無常勢,水無常形。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律師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難等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席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一)先聲奪勢法

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二)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迴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採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 善於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三)設問否定法

又稱舌戰偷渡法, 使用該法,關鍵是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自覺難以自圓其説時,後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四)間接否定法

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並充分論證。運用此法應注意兩點:

1、自方所持觀點應與對方所持觀點勢不兩立。

2、自方觀點應有理有據,絕不能牽強附會,譁眾取寵。

(五)示假隱真法

此法系指先舉與本案無關的事實證據,運用掩蓋真相或本意的語言技巧,形成對方的錯覺,然後出其不意,突然出擊,拿出自方真實有利的證據或觀點,致對方於被動、措手不及的庭審辯術。現今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的庭審方式,無疑為這一辯術提供了廣為運用的空間。

(六)以退為進法

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自方先將對方提出的論題(或觀點)假設為真,然後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原論題為假的辯論方法。此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

(七)後發制人法

兵戰與舌戰之間有許多共同的規律。兵戰中的戰略戰術,也可以用作辯論的對策。先發制人可以產生優勢;後發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由於後發,自方可以知道對方的基本觀點,發現矛盾和弱點,然後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反駁,有時可以導致對方措手不及而險象叢生。運用時應掌握:

1、暫避鋭氣,不倉促應戰。

2、精聽細解,等待時機。

3、抓住破綻,全力反攻。

三、法庭辯論最大限度地利用終局辯論

庭審辯論時間是十分寶貴的。當相互辯論接近尾聲時,律師作為辯論一方必須具有控制收場的能力。

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當對方在整個辯論中已受到了辯論的影響,此時提出合理的要求,對方容易接受,也易為法庭認可,以促成雙方和解結案。

2、提出問題。以提出問題為結尾,進一步深化自己的辯論主題,讓審判人員去甄別和思考。

3、概括主題。用簡潔明瞭的語氣將自己辯論的全部內容概括成幾句話,易加深審判人員對自方辯論觀點的印象。

當然,在法庭辯論最後階段,如發現對方糾纏不休、死不認賬等情況,律師作為一方辯者還應掌握善於拒絕無味辯論的技巧。 所謂拒絕無味的辯論,一是不重複説;二是當對方抓住一些無礙案件處理的枝節問題不放時,則應採取對這個問題不予辯論或發言到此結束的辦法。這種近似於沉默不辯,不僅在一定時機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動力,而且在辯論技巧上嘎然而止,乾脆有力,聽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實質上卻是進了兩步。

庭審辯論技巧,不僅是一門口才辯論藝術,更是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基本技能之一。人們在訴訟活動中期望能請到一位高明的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律師的辯論技巧應成為其高明之處的一個重要表現。

標籤: 辯論 法庭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sh/kepu/02y1m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