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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2016年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導語”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基礎,是關係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任務。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近幾年也出台了一系列有關中小企業的税收政策,其中小型微利企業税收優惠政策發揮了較強的政策效應,扶持了小型微利企業發展。

2016年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為落實國務院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税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14]34號)規定,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就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採取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税減按20%徵收(以下簡稱減低税率政策),以及財税[2014]3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徵税政策)。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税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無需税務機關審核批准,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税務機關備案。

三、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税時,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採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税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税政策;本年度採取按上年度應納税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二)定率徵税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税時,累計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税政策。

定額徵税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税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後,按照原辦法徵收。

(三)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税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彙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彙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税款。

五、本公告所稱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其中,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六、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及以後年度申報納税適用本公告,以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財税[2009]69號文件第八條廢止。

本公告實施後,未享受減半徵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税,可以在以後季(月)度應預繳的税款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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