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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條件

小微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條件

導語: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中所説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小微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條件

小微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税〔2009〕69號七、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税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什麼是小型微利企業?

答: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中所説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 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税收指標,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新政策的主要內容及變化是什麼?

答:財税〔2015〕34號文件的主要內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同時文件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税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的'主要內容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税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無須税務機關審核批准。

本次新政策調整,主要有三個變化:一是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税的標準由年應納税所得額10萬元以下擴大到20萬元以下,進一步加大了優惠力度(舉個簡單的例子,A企業符合小微企業條件,2014年應納税所得額20萬,按法律規定可以享受20%的優惠税率,應納税額為4萬元,減免税額1萬元。 2015年應納税所得額仍為20萬,按新政策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即應納税額為2萬元,減免税額3萬元,優惠幅度大大增加);二是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由按月度平均值改為按季度平均值來確定,簡化了計算方法;三是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彙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減免需要辦理什麼手續?是否需要審批?

答: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税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無須税務機關審核批准。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彙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2015年1月1日以後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税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1)實行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如果預繳方式為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徵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應納税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税政策。

(2)實行核定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有定率徵税、定額徵税二種方式。

採用定率徵税方式的小微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税時,累計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徵税政策。

採用定額徵税方式的小微企業,由當地主管税務機關按照新的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後,繼續採取定額徵税辦法。

(3)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税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税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徵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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