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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有沒有明確規定必須什麼時候籤勞動合同?

勞動法有沒有明確規定必須什麼時候籤勞動合同?

我在一家新單位工作二個多月了,面試的時候經理説試用期三個月,經過商量,他答應試用期為二個月。我工作到現在都沒有籤勞動合同。現在我不想在這裏做了,經理説要提前20天提出辭職,也就是説,如果我今天跟他辭職,那二十天之後才可以離開單位。可我不想,覺得這太久了。請問我有必要等20天嗎?我們老闆的這種做法是對的嗎?

勞動法有沒有明確規定必須什麼時候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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