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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會議紀要範文

集體合同會議紀要範文

篇一:集體協商會議紀要

集體合同會議紀要範文

會議名稱: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協商

時 間: 20xx年8月20日

地 點: 公司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史成軍

參加人員: 企業行政方:張永久、史成軍、陳鵬飛、李紅春、王展新、李慧俐、樑國全企業職工方:張孝春、張洪孝、路興梅、王 磊、孟德利、蘇惠香、劉 威 紀 要:

經雙方協商以下事項達成共識,企業方可遵守執行。

一、工資集體協商協議的期限為一年。

二、工資分配及發放方式:

員工:固定工資800元+產量工資(崗位係數*產量)+績效工資

管理人員:固定工資1000元+產量工資(崗位係數*產量)+績效工資

根據崗位的勞動強度、工作量多少、技術含量等諸多因素,商定出同崗不同酬的崗位工資係數。

每月31日前將員工工資全額轉入工資卡內。

三、勞動時間、休假方式按行勞動法規定執行。

四、按國家政策100%全員辦理五險。

五、按國家勞動安全衞生方面的相關要求為員工配置勞動保護。

六、其他規定:

第一條婚假

請假時須有國家相關機構頒發的結婚證明,假期為三天。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符合國家規定(符合男25週歲、女23週歲及以上初婚)晚婚條件的,假期為十天。婚假均含公休假日。若無特殊情況,婚假必須一次休完,此假期帶薪。

第二條產假

(一)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持有準生證的女員工,可享有有薪產假90

天(產前休假15天+產後休假75天)。晚育(男26週歲、女24週歲及以上初育為晚育)增加30天。申請產假須在預產期前3個星期提出,經審批後可予休息,假後須將出生證複印件交人力資源部核實。

(二)特殊原因產假增加天數

編號:Q/FGR/JL—RL—007—2009 NO:

1. 難產(須有醫院證明)增加15天。

2. 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流產假15天,4個月以上的給予流產假42天。

3.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以上假期均含公休假日。

(三) 男員工護理假5天(限在女方產假期間)。

(四)嬰兒在一週歲以內的,每天可享受一小時哺乳假。產假結束後,如需續假的,一律

按事假處理。

(五)女員工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資按病假工資

標準發放。

(六)產假期間薪資,按所在崗位日薪的70%發放,車間工人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七)女工生育休假、薪資均執行女工生育保險政策。

篇二:潞安集體《集體合同》集體協商會議紀要

潞安集團公司工會會議紀要

會 議 紀 要

時 間:20xx年4月15日下午

地 點:集團工會二樓會議室

議 題:協商《集體合同》相關條款

參加人員:曹晨明李晉平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 主 持 人:黃滿榮

集團工會副主席黃滿榮介紹《集體合同》情況:我集團第三次《集體合同》於2005年5月11日公司二屆二次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實施,合同期限為三年,到20xx年5月11日期滿。為確保第四次《集體合同》順利簽訂,在集團大力支持安排下,於20xx年2月開始進行本合同文本完善工作。起草小組經過反覆修改,現提交修訂後的《集體合同》文本。修改後的《集體

合同》文本比原《集體合同》文本更完善、更切合實際,這將推進我集團各項工作進一步走向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軌道。

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們就年功工資、病假工資、加班工資、職工獎懲、勞動用工、羣監網員津貼、女職工產假期間獎金、帶薪年休假、工傷保險、職工福利待遇、勞動爭議等方面進行了協商,對《集體合同》部分條款的修改意見達成了共識。

集團董事、副總經理李晉平同志在《集體合同》平等協商後就合同的再完善強調:對於企業來講,要保證企業的整體利益和根本利益;對於工會而言,要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只有保護了企業的整體利益和根本利益才能更好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也只有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才能促進和保證企業利益的實現,這是相輔相成、互為一體的。《集體合同》是集勞方和資方兩個對等團體的智慧產生的合同。《集體合同》內容要合法,要有承受力,應掌握大框架,管住宏觀,放開微觀,逐步調節,逐步改善。要求將雙方約束機制寫入《集體合同》;勞動用工不規範問題從源頭治理,職工代表大會結束後全面調查集團各單位的勞動用工情況,對於用工不規範的,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進一步構建勞資雙方的和諧關係,促進集團大和諧、大發展。

工會主席曹晨明同志指出:我們的員工既是為國家打工和分憂的主人,也是國有資產產生價值的勞動體,我們要維護企業利益又要維護職工權益。《集體合同》維護了潞安集團和集團員工的合法利益,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建立長遠、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起到了保證作用。集團班子有個理念,絕不會愧對員工,絕對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為職工羣眾服務,抓維權,促發展,加強員工意願訴求機制建設、加強利益協調機制建設、加強矛盾調處機制建設、加強企業權益維護機制建設。去年,我們企業獲得了“全國模範勞動關係和諧企業”的光榮稱號,今後我們要在和睦、和順、和美、和諧上下功夫,使我們的企業和員工目標一致,在責任共擔、利益共享的基礎上,為建設既強又大的國際化潞安而努力工作,齊心協力,共同奮鬥。

20xx年4月15日

篇三:集體協商會議記錄

集體協商會議記錄

時間:20xx年3月1日下午

地點:公司小會議室

出席人數:50

企業方代表:職工方代表:主持人:記錄人:主要內容:本次會議雙方代表經過充分協商和表達當事人意願,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並作為集體協商合同主要內容。

1、工資制度和工資形式:實行按勞分配工資的分配製度。

2、工資水平:企業應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和共決機制,

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必須根據效益情況和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不斷提高職工工資,具體增長幅度可由工會組織職工代表和企業經營者每年進行一次協商談判。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生產正常情況下,在上年度企業職工人均工資水平元的基礎上,本年度企業職工人均工資調整幅度為 %

3、工資支付:企業應建立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應在每月

10 日前以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月工資,不得無故剋扣職工工資和拖延工資發放。如確因有特殊情況,必須向職工説明原因,拖延時間不得超過15天。

4、工作時間:實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標準,職工每週

不超過5天半工作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加班的,應與工會商量,徵得同意,且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並按《勞動法》規定的標準發給加班費。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法定節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發給相應的加班工資。

5、休息休假:按國務院規定,職工每週至少休息二天,每年享受十天法定節假日,婚喪假、產假、探親假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工資照發。職工按規定可享受事假和探親假,職工可享受公休假,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6、企業要建立勞動安全責任制度,對職工進行安全衞生教育,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環境。

7、實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保證職工的'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衞生條件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教育職工遵守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儘量減少職業危害,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職工工傷嚴格按照國家法規的規定執行,每2年組織職工體檢一次。

8、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證女職工在就業、休息休假、同工同酬方面與男職工有同等權利,認真執行國家關於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已婚女職工每二年進行一次婦科檢查,落實女職工“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等(細則見附件)。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應當對企業執行女

職工特殊勞動保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按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費用,不斷提高職工福利待遇。

10、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批准休病假的,其病假工資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11、企業應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企業和工會均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制訂和修改勞動合同文本,應吸收工會代表參加討論,聽取工會意見。工會應依法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12、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徵求工會意見,工會認為不適宜的有權並應提出意見。企業如違反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

13、企業新招職工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14、企業制定必要的勞動管理規章制度,以保障職工勞動權利的實現和勞動義務的履行。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由企業提出,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勞動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本合同的規定。

企業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全體職工均應嚴格遵守。

15、企業獎懲職工,應按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執行。

16、因簽訂、變更、修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不能

自行協商解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企業方代表簽字: 職工方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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