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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執行現狀問題原因

勞動法執行現狀問題原因

説起勞動法,很多HR都很頭疼。大到自己的老闆並不按勞動法辦事,HR只能夾在中間;小到員工的某個細則,比如其自身並不希望繳納社保諸如此類的問題,幾乎每天都在發生。原因大概有如下幾點:

勞動法執行現狀問題原因

首先,勞動保障法制建設滯後,執法力度不足。我國現有的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勞動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層次較低。雖然現行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了許多規定,卻未能有針對性對勞動者這一弱者地位給予相應保護,為他們提供便捷有效的`保護措施和手段。再有就是現行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在勞動關係的建立上,對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處罰只是責令改正,對仍未改正行為沒有進一步的處罰措施。在工資支付方面,對拖欠,剋扣工資等行為,只是設定的50%到一倍的賠償金。對企業的拖欠,剋扣工資等行為沒有強制手段。在勞動保障方面,對恣意延長勞動時間,不依法提供勞動保護措施的行為缺乏強便的處罰措施。

其次,部分用人單位有法不依,勞動用工管理混亂,部分用人單位不按國家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要麼籤合同,要麼採取口頭約定或者簽訂“生死合同等形式來規避法律責任,減輕自己的義務。有的用人單位不執行國家關於工資支付的規定,沒有建立正常的工資支付制度。還有的不按國家要求實施勞動保護,對保護設施偷工減料,勞動用品或沒有,或以次充好,使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損害。

再次,勞動者組織化程度低,自我維權能力較弱,法律素質有待提高,組織化程度低是指勞動者很少加入工會組織。一些“三資企業”和私營行業拒不建立工會組織,使農民工的組織程度更低,正式組織的缺乏,使勞動者缺少利益表達和權益維護的渠道和載體,在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通過集體的力量,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由於勞動者缺乏法律常識和維權意識,一旦權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棄維權;有的因未籤勞動合同,拿不出維權依據,往往識勞動者事先不能預見可能的風險而及逆行自我保護,在遇到權益受損害後往往不在的怎麼樣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標籤: 勞動法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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