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職場範例 >職場百科 >

浙江勞動廳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女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覆函

浙江勞動廳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女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覆函

浙江勞動廳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女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覆函

浙江省勞動廳文件 浙勞復[1998]29號

浙江省勞動廳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女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覆函

義烏市人事勞動局:

你局《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請示》(義人勞[1997]88號)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我國女幹部和女工人的退休年齡是法定的。《浙江省勞動廳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浙勞政[1995]105號)和浙江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浙勞政[1996]70號)對此也作了具體規定。

二、符合浙勞政[1996]70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幹部選擇工人年齡退休,或工人選擇幹部年齡退休的,必須由職工本人在年滿50週歲時作出明確選擇,選擇後應嚴格按選定的退休年齡執行,中途不能變更。工齡、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與在職職工一視同仁。

三、原幹部身份的職工選擇工人退休時,本人身份不需要辦理更改手續。

此復。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zc/baike/2e3m1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