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生活範例 >科普知識 >

律師的庭審技巧通用3篇

律師的庭審技巧通用3篇

律師的庭審技巧1

律師的庭審技巧4:聲音

律師的庭審技巧通用3篇

節奏和重音:節奏和重音是根據語言的內容和人的情緒自然體現的。有豐富庭審經驗的律師,他的聲音必定飽滿而富有表現力,能自如運用語速的快慢和重音的強弱去感染人和表達觀點。如果語速始終如一又缺少重音變化的聲音,可能就象和尚在讀經文,即使講得再有道理,也會讓人昏昏欲睡。當然,為使書記員便於記錄,在陳述事實時最好使用稍慢的語速。

發聲:演員訓練時,要求站在台上表演,第一排觀眾聽起來不覺得震耳,最後一排觀眾仍然聽得清脆,要求將每一個字“送”到每個觀眾的耳朵裏。語言的藝術都是相通的,律師在庭審中使用的聲音也應當清晰地送到審判室內每一個人的耳朵裏去而不覺得刺耳,庭審不是表演,但可以向表演借鑑。當然演員受過專門的訓練才能達到那種效果,對律師來説,運用一點朗誦發聲的方法,可以讓聲音更有力、更清晰,還能在長時間的開庭之後嗓子不會太累。比如,採用胸腹呼吸法呼吸,胸腹呼吸法是指吸氣後兩肋擴大,橫膈膜下降,小腹微收,呼氣時注意氣息深、勻、細、長。如果喜歡到卡拉ok唱歌的話,可以有意識地使用這種呼吸方法練聲,相信長此以往會對庭審時的音色有所幫助。

律師的庭審技巧5:形體

律師在庭審中可以適度運用形體的語言,比如手勢、頭部的轉動、眼神注視的方向。運用形體的語言,可以對律師表達觀點起輔助作用,使之更有感染力和説服力,同時還體現出律師的自信心。筆者認為用眼神和法官、對方、旁聽人員進行交流最為重要,比如,可以用眼神向法官和對方表明自己堅定的立場,用眼神影響到對方的自信心,還可以通過觀察法官瞭解法官對自己所述內容的關注程度,從而判斷法官的觀點。和旁聽人員也有必要用眼神交流,這會獲得旁聽人員的支持,特別是在當事人旁聽時,眼神能滿足當事人的心理需要。眼神的交流,主要是和法官,其次是和對方,最後才是和旁聽人員。

律師的庭審技巧6:辯論

法庭辯論是系統陳述雙方觀點的階段,此時律師應當將證據和事實聯繫起來,並結合相應的法律進行縝密論證。在這個階段,由於已對證據進行了質證,所以辯論的重點應當放在證據的證明力、證據間的關聯和適用法律上。

法庭辯論是律師最容易出彩也最容易失敗的時候,還是當事人最盼望的時候(因為法庭調查對當事人來説可能比較生硬、專業性太強,當事人的觀點不能得到充分的表達),為此,有的律師做了充分的準備,撰寫了很詳盡的代理意見,等宣判長宣佈開始進行辯論後,就拿出來宣讀(電視台播出的法治節目裏這種情況也很多,蓋因電視錄相,律師壓力增大所致)

筆者認為,法庭辯論的魅力之一就在於這是在法庭調查之後雙方觀點真刀真槍的交鋒,是“亮劍”的時候,而拿着判決書宣讀,相當於按事先設定的套路和對手過招。任何事前準備好了的書面意見都不可能將庭審中隨時出現的情況全部包括進去,即使在讀完之後再補充,也會影響現場效果。讀代理意見還會讓法官認為與其現在聽還不如庭後再看書面意見,法官對陳述內容的關注程度會降低。另外,任何寫好的文字難免會出現較多的書面用語,遠不會有即興的語言來得生動,哪怕即興的語言不甚流暢。

因此,在辯論階段宣讀代理意見的做法只會使庭審效果大打折扣。但是,開庭前準備一份辯論的'提綱是很有必要的。法庭辯論所使用的句式儘量用短句少用長句,還可適度用排比句、反問句、設問句,這會增加語言的感染力。多用歸謬法,順着對方的邏輯,得出錯誤的結論,這會增加説服力。

另外,辯論時應當説些什麼這也是一個問題。證據很有利時,律師説話當然會理直氣壯,但是律師不可能只做佔上風的案件,有的案件的確處於下風,那該説點什麼?有人説:法律對你有利説法律,事實對你有利説事實,如果都不利,那就説感情吧。

這話雖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盡然。因為有利和不利是相對的,除了極個別案件,絕大多數案件中任何一方都存在有利和不利的地方,律師在下風案件中首先要説服自己,這種説服不光是心理暗示,更是基於對證據、對法條法理的不斷研究探尋,得出真理在手的結論。

律師唯有説服了自己,相信自己是真理在手的,才能在庭審良好發揮。如果在心理上已經認同對方的觀點,就難免會理不直氣不壯了。但是,這裏面仍然有一個“度”的問題,這種“真理在手”的狀態不是強詞奪理,更不是顛倒黑白,而是基於法律和法律事實本身的彈性和不確定性,是解釋方法的不同。法官最怕遇到口若懸河、言之無物、強詞奪理的律師,這不僅對案件的審理無益,延長庭審時間,更重要的是,法官會擔心律師不告訴當事人不利的情勢,反而提升當事人的預期,增加調解的難度。

律師的庭審技巧7:寫作代理意見

開庭結束之後,律師撰寫一份代理詞提交給法官,全面系統地闡述自己的意見,這也是強化庭審效果的做法。但是,並非每一個法官都會將雙方提交的代理意見仔仔細細地看上一遍,這有可能是由於法官的工作比較繁忙沒有時間,也有可能是因為法官認為自己對案件已有了明確的意見而不用受到影響,因此,法官對律師提交的代理意見可能只會瀏覽一遍。律師要想在法官有限的閲讀時間對其施加影響,首先代理意見不應寫得宂長,除非案件特別重大複雜,一般案件的代理意見建議不要超過五頁A4紙。而且,由於不能肯定法官會仔細閲看代理意見裏面的每一句話,所以最好借鑑倒金字塔的結構。

所謂“倒金字塔”的結構是指寫作新聞裏的消息時,將最重要的五個“W”(WHO,WHAT,WHY,WHERE,WHEN)和一個“H”(HOW)寫在第一句裏,先將重要的事實告訴讀者,然後再寫次重要的一段,以此類推,這種結構能讓讀者在第一時間裏瞭解新聞的基本事實,然後再根據興趣決定是否看下去。借鑑到代理詞的寫作上,律師應當將最重要的觀點放在大標題裏,大標題下面的小標題是次重要的觀點,觀點在前,論證在後。先寫最重要最有力的理由,再寫次重要次有力的理由。而且,考慮到一般人閲讀的習慣,最好將這些重要的觀點以黑體字或下劃線標註出來,引起法官重視。如果代理意見裏引用的法律條文較多,最好不要在代理意見正文中引用,因為這會影響到閲讀的速度,讓法官覺得宂長,建議在代理意見的尾部統一引用,法官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自己查找。

律師的庭審技巧8:當事人

當事人委託律師之後,往往被認為處於被動的地位,律師對案件所做的努力,所寫的文件可能並不完全被當事人所理解,因為當事人缺乏專業知識,他無法用專業的眼光去評判律師的辦案思路和專業水平,而律師的工作成果最重要的一個評判標準卻是當事人的評價。當然案件結果很重要,但也有不少當事人在勝訴後卻對律師並不滿意,因為當事人對律師的評價除了案件的結果外還有一些非法律的因素,包括一些細節,比如,律師寫的法律文書是否有錯別字,律師是否主動與當事人聯繫報告案件進展,還包括律師在庭審中的表現。

當事人對律師庭審表現的評判是樸素的和直觀的,他可能更看重的是律師説話的時候聲音是否響亮,眼神是否堅定,是否有志在必得、胸有成竹的氣勢,是否能將觀點用通俗的話説明白,儘管也許這些並不會對案件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此,如果當事人在旁聽或者參與庭審的話,律師一定要高度興奮,並在庭審中注意滿足當事人的心理需求。

律師的庭審技巧2

律師的問話技巧1、庭審前充分準備

(1)認真閲卷

庭審中,律師對被告人充分、有效的發問是建立在對全部案件材料掌握的基礎上的。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師才能知道哪些證據與被告人的辯解能夠相互印證,同時,這些證據也需要被告人的辯解相印證,律師才有可能作為需要提出的問題在庭審中對被告人發問。同樣,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師才能知道哪些證據與被告人的辯解相矛盾,律師才能向被告人發問,讓被告人在庭審中作出辯解,並用這一辯解去質證與之有矛盾的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與被告人在庭審前的供述有矛盾的證據,也有助於幫助被告人在庭審中解釋這一供述的虛假性。

其次,如果律師在庭審前沒有認真閲卷並準確掌握案件事實,即使在庭審發問時律師向被告人提出了問題,被告人回答後律師也無從判斷被告人的回答是不是事實、是不是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或是否與某些證據相矛盾,從而無法有效地與公訴人對抗和辯論。

在全部閲卷的基礎上,律師應當在庭審前重點審查、分析與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有關的一些重要證據。比如重點審查被害人的陳述、在場證人的證言等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據,分析這些證據在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上與被告人的證明有哪些一致的地方,有哪些不一致的地方,是被告人的辯解能夠得到更多的印證還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在場證人的證言能夠得到更多的印證。比如重點審查鑑定結論、物證、書證等客觀性較強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否有與這些證據有矛盾的地方,是否能夠得到這些證據的印證。

(2)會見被告人,與被告人進行充分的溝通

首先,律師應當給被告人具體解釋庭審的程序,特別是被告人對起訴書異議的程序和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其發問的程序。告訴被告人應當認真對待庭審、認真回答上述人員的提問,對自己不利的問題,要及時提出充分、合理、有依據的反駁意見。

其次,律師應當就庭審需要發問的問題與被告人溝通。律師準備在庭審中提出什麼問題,想查清哪一個案件事實,完全可以在會見時先向被告人提出,聽取被告人如何回答,必要時讓被告人進行解釋。

在與被告人溝通時,律師還應當將自己發問的總體思路和哪些問題是重點問題告訴被告人,讓被告人自己有一個具體的、充分的準備。

律師還應當向被告人瞭解他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如果有異議,是對整個犯罪事實都有異議,準備做無罪辯解,還是對犯罪事實的部分事實和情節有異議,準備做罪輕辯解。必要時,律師可以聽取被告人準備在庭審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提出異議的具體內容,這樣,有助於律師擬定庭審發問被告人的提綱,也有助於避免律師在發問時重複。

律師在庭審中向被告人發問,不是律師不知道相關的案件事實,也不是律師不知道被告人會怎麼回答。律師只有知道了相關的事實和被告人會如何回答的情況下才會這樣向被告人發問。律師發問的主要目的是給被告人提供一個思路清晰、重點突出的自我全面辯解的機會,讓審判人員對有利於被告人的事實和情節有一個全面、清楚的瞭解。

(3)擬定書面的發問提綱,並標明被告人曾經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的情況

在認真閲卷和與被告人充分溝通之後,律師應當擬定庭審發問被告人的書面提綱。在擬定提綱時,應當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一是律師發問的整體思路應當與律師的辯護思路一致。

二是律師發問的重點應當與質證和辯論相銜接,並與辯護重點相一致。

三是律師發問應當區分無罪辯解和罪輕辯解。對於無罪辯解,應當結合被告人具體的無罪理由和依據重點發問,沒有必要面面俱到。對於罪輕的辯解,應當對公訴人沒有訊問到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免除、減輕、從輕處罰的情節和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進行發問;對於公訴人訊問的對被告人不利的事實和情節,被告人沒有解釋清楚的,律師應當有針對性地發問,讓被告人及時予以澄清。律師的發問應當重點突出,對重大的情節和一般的情節,發問應當詳略得當,該詳的則詳,該略的必須簡短。對於重大的從輕和減輕的量刑情節,除了應當證明該情況確實存在外,應當充分揭示出該情節對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影響;對於一般的量刑情節,一般情況下,問清楚該情節確實存在即可。另外,對於罪輕的事實和情節,應當一項一項列舉清楚,在詳略得當的基礎上不要有遺漏。

四是律師發問應當考慮到公訴人可能訊問的問題和被告人對起訴書異議的內容,在儘量避免重複的情況下,儘可能形成思路完整、重點突出的發問提綱。

五是應當注意避免誘導式訊問。發問時需要做鋪墊的,要充分利用被告人在庭審前的辯解和被告人在庭審中對起訴書的異議和對公訴人訊問的回答。

六是在發問提綱上標明與被告人的辯解能夠相互印證或有矛盾的證據及其所在卷宗的頁碼,以便於律師判斷被告人的回答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律師的問話技巧2、針對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採取讓被告人理解的方式發問

律師對被告人發問,不能出現被告人不理解律師發問內容和意圖的情況。除了在庭審前與被告人充分溝通外,律師還要注意在庭審中發問的語言表達方式。因此,律師的發問要簡潔,不能鋪墊太多,否則可能會讓被告人弄不清律師的目的和意圖而不知所措,作出對被告人、對律師辯護不利的回答。必要時,律師可以直接表明律師想要通過發問知道的案件事實情況。律師的發問一定要讓被告人聽明白,並且,不能引起被告人的誤解和歧義。

律師的問話技巧3、採取與辯護律師職能相適應的方式和語氣發問

在庭審前,偵查、審查起訴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一般都是聲色俱厲,甚至不排除精神上施加壓力。就是在庭審中,公訴人的訊問語氣一般也是比較嚴厲的,審判人員往往也是這樣。

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絕對不能板起面孔,一臉嚴肅、語氣嚴厲地向被告人發問。辯護律師是被告人在法庭上唯一的希望和依賴,應當通過發問將律師對其友善的態度和盡力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職業責任感及時傳遞給被告人。因此,辯護律師發問的語氣應當緩和,讓被告人感覺他終於有機會充分闡述他對案件事實的認識,終於有機會講出自己罪輕、無罪的理由;辯護律師發問的語氣還應當親切,讓被告人感覺到還有人願意、有人準備聽取他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理由。發問時,直接提被告人的名字即可,律師沒有必要在稱呼時在名字前加上“被告人”。律師應當通過自己的發問,在被告人感到備受壓抑的法庭的緊張氣氛中,為被告人爭取自由表達、充分表達的機會。

律師的問話技巧4、注意發問的方式,儘量避免公訴人的反對和審判人員的制止

首先,不要用誘導的方式發問。誘導式發問,指律師在發問時,通過鋪墊,將需要被告人回答的內容在發問中直接表述出來的.發問方式。這種發問方式,混淆了發問者和回答者與案件事實的關係,是任何調查事實程序明確禁止的。因誘導發問被審判人員制止後,律師發問的系統思路和重點問題也可能因此受到影響。

其次,在發問時,不要有明顯的重複。對同一個重點問題需要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發問時更要注意問題的設計,要讓審判人員理解到每一個角度和每一個層次的發問都有不同的意義和價值。

律師的問話技巧5、緊緊圍繞發問的目的進行發問

律師在庭審中對被告人發問,主要目的就是給被告人提供一個進行充分辯解的機會,並通過律師的專業引導,讓被告人的辯解有完整、清晰的思路和重點、關鍵的問題得到充分的辯解,從而讓第一次接觸被告人的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辯解有全面、充分的深入認識,並對辯護律師的辯護思路和立場有明確的認識,並在接下來的審理程序中給予關注。

因此,律師在發問時,應當把握住兩點:一是律師發問的各個問題應當前後思路連貫,發問一組問題後,律師想要達到什麼目的,應當讓審判人員及時理解;二是發問的重點問題應當儘可能展開發問,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發問,充分揭示問題的實質內容,對於一般問題,應當儘可能簡潔,從而使哪個問題是重點問題,哪些問題是一般問題,及時被審判人員理解。

律師的問話技巧6、對不同的問題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發問

首先,對於不能確定被告人如何回答的問題,不要進行發問,特別是不能以開放式問題的方式發問。開放式發問,一般指被告人不能直接肯定或否定回答的發問,對於這樣的發問,被告人會如何回答,如果沒有事先的溝通,律師無從判斷和把握。

其次,對於需要一定的表達能力才能表達清楚的問題,律師可以邏輯清晰地表達出來,然後向被告人發問是或不是。這樣,被告人不容易表達的內容都藉助律師表達清楚了,同時,律師的發問合情合理,公訴人沒有機會反對,審判人員也沒有理由制止。

律師的問話技巧7、要根據庭審情況,及時調整發問的思路和重點

律師的發問是在公訴人的訊問之後,雖然在庭審前律師對公訴人的訊問可以進行預測和判斷,但公訴人如何訊問畢竟到公訴人訊問後才能確定。而律師庭審前擬定的發問提綱可能不能完全適應公訴人訊問後的情況,律師應當根據公訴人訊問的情況進行思路的調整和重點問題的調整。律師的發問既不要和公訴人的訊問有重複,同時還要針對公訴人的訊問及時設計出有針對性的問題。

律師的問話技巧8、要充分考慮到被告人自己的具體情況

每個案件的被告人,其自身條件可能都不相同。在發問時,律師要充分考慮到被告人的理解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對於不善於理解的被告人,律師發問時就應當將要發問的問題一個一個分解成具體的問題;對於不善於表達的被告人,律師可以將內容邏輯嚴密地表達出來,讓被告人確認;對於善於理解的被告人,律師可以將能夠説明一個主題意思的一組幾個問題同時提出,讓被告人以自己的方式和語言表達出來,有時被告人還可能引申或用其他事實來印證,這樣,對事實的證明可能更充分;對於善於表達的被告人,律師可以直接提出問題,讓被告人自己表達,這樣被告人對事實的敍述可能更生動。

總之,向被告人發問是律師在庭審中有效辯護的一個重要的程序,精彩的發問,能夠在法庭審理的前期就充分展示出律師對案件辯護的策略和綜合辯論能力,能夠把被告人和辯護律師對案件事實的明確態度和系統思路充分地展示給審判人員,為接下來的質證和辯論做好充分的鋪墊和準備,以達到有效辯護、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辯護目的。

律師的庭審技巧3

如果將訴訟比作考試的過程,庭前的準備工作就是考試前的學習和複習,庭審就是律師向自己的當事人交的答卷,判決就是法官打的分數。庭審技巧是律師在參與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為提高庭審質量而採取的具有共性和可操作性的技能。庭審技巧最直接的作用是提高開庭質量,讓法官更容易接受律師提出的觀點,讓當事人更加認可律師的工作能力,同時,律師在這一過程中也實現了自我的價值。因此律師在法庭審理中應當注意適當運用一些技巧,提高庭審的質量。

一、庭審技巧的基礎

庭審技巧當然要建立在對案件的透徹分析和充分論證之上,如果只強調技巧而忽視對案件本身的調查、分析、研究,那麼所謂的技巧只會是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木。因此,在庭審之前,至少在這幾個方面已做了充分的工作:

1、就案件事實和糾紛形成過程已充分詢問過當事人,特別是庭審中法官有可能向已方詢問的事實。

2、就案件已做了充分的'調查取證,對雙方所提交證據的內容、證明力和證據間的關係有了充分的認識。

3、對方有可能對證據提出的異議,反駁觀點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依據。

4、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判例。

5、已方所依據的法律原理、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及學理解釋。

6、法官有可能提出的問題和對案件產生的意見。

二、庭審技巧至少表現在以下方面:

律師的庭審技巧1:質證

對證據的質證是庭審中最關鍵的一個環節。在一般的案件中,法官在質證結束後基本上就會產生傾向性的意見,所以質證不僅是雙方展示證據的過程,還是感知法官審理思路的過程。

法官看待證據,有點象在做拼圖遊戲,一份份證據就象一塊塊零碎的圖版,法官將這些圖版銜接起來,就出現了一幅完整的圖畫,也就還原出了案件的事實。質證就是拼圖的過程。

質證是圍繞雙方提供證據的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來展開的,雙方對證據的爭議往往會集中在證據的關聯性上面。在陳述證據的關聯性時,律師很容易將其與已方的主要觀點聯繫起來,但是,有的法官將質證理解為是對證據本身的意見而不應涉及最終的觀點,所以有時會打斷律師的發言,要求在辯論階段再陳述。

對此,筆者認為質證與辯論不能截然分開,因為證據要證明的是存在什麼樣的客觀事實和這些客觀事實在整個案件事實中處於什麼地位的問題,這都需要在質證時就提出來,以便法官將證據與證明對象加以聯繫,所以律師此時就應當將主要觀點溶入質證過程,但考慮到法官審理案件的習慣,這種“溶入”應當言簡意賅,點到即止,提出觀點稍加論證則可,不應過多展開,詳細的論證可放到辯論階段進行。

律師的庭審技巧2:發問和回答問題

庭審中會涉及到向對方發問和回答法官和對方的發問。在向對方發問時,對方很可能為逃避問題而回答“這個問題與本案無關”,如果律師認為問題是重要的,應當提醒法官所問問題的重要性,由法官來向對方發問,這時對方就必須明確回答了。

法官的發問,代表了法官對案件的審理思路。法官詢問的事實可能是記載在判決書中的事實。因此,仔細研究法官的發問,很可能就會感受到法官對案件的傾向性意見。這將會成為辯論和寫作代理意見時的工作重點。故而,在回答法官問題時要特別謹慎,如果暫時還拿不定主意的話,不妨説還不清楚,待了解之後再回答。

律師的庭審技巧3:語言

法庭上所用的語言,當然應當使用規範的專業術語,但如果當事人參加庭審或旁聽,則不宜使用太多,而應照顧到當事人的要求,儘量通俗易懂。比如,提到對方時用不着每次都要稱“被告”或“被上訴人”,引用法律法規時也用不着將法律法規的全稱和是第幾條第幾款都説出來,更用不着將所引用的條文全讀一遍(這些都可以在書面的代理意見中寫出來),而只要説出主要的意思即可。這樣做並不是為了遷就當事人,而是因為當事人有權聽懂他所聘請的律師在法庭上講的是什麼,如果缺乏當事人的參與,哪怕只是心理上的參與,庭審將是不完整的。

標籤: 庭審 律師 通用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sh/kepu/klkee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