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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庭的辯論技巧

關於法庭的辯論技巧

關於法庭的辯論技巧1

文字表達技巧

關於法庭的辯論技巧

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

第一,字斟句酌,用詞準確;

第二,調配語句,合理佈局;

第三,篇章銜接,環環相扣;

第四,結構嚴謹,條理清楚;

第五,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語言表達技巧

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

第一,脱稿,並善於把前言説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

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

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

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第三,善於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於律師職責來説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

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

③情感措辭應是發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第一,柔中有剛,舉止大方。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並濟、以靜制動、以穩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於控制情緒。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律師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難等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時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第三,注意區分第一輪辯論以及隨後的二、三輪辯論的區別。第一輪辯論可以事先準備,而在後的多輪辯論則應視法庭辯論情況隨機應變,應針對對方上一輪的觀點進行有的放矢的駁斥,但不應一味重複己方已經充分闡述過的觀點。

拓展:法庭辯論中的技巧

01先聲奪勢法

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02設問否定法

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察覺難以自圓其説時,後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03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迴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採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善於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04間接否定法

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並充分論證。運用此法應注意兩點:一是自方所持觀點應與對方所持觀點勢不兩立。二是自方觀點應有理有據,絕不能牽強附會,譁眾取寵。

05以退為進法

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自方先將對方提出的論題(或觀點)假設為真,然後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原論題為假的辯論方法。此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

06後發制人法

先發制人可以產生優勢;後發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由於後發,自方可以知道對方的基本觀點,發現矛盾和弱點,然後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反駁,有時可以導致對方措手不及而險象叢生。運用時應掌握:第一,暫避鋭氣,不倉促應戰;第二,精聽細解,等待時機;第三,抓住破綻,全力反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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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一:掌握主動,條理清晰

掌握辯論的主動,就是要有效地控制辨論場面,辯護人以及被告人力求在辯護階段就案件的事實、性質、量刑等方面提出許多不同的觀點,來爭取法庭和旁觀者的理解。

對此,公訴人既不必一一反擊,也不能漠視不理,而是要以有力的答辯來控制辯題的方向,爭取主動。公訴人要根據庭審情況及時調整答辯提綱,選擇有利時機,靈活選擇答辯方式進行答辯。二是有選擇地對辯護人提出的數個辯題中的一個或數個關係到定罪量刑的辯題進行答辯,對辯護人提出的細枝末節的問題不糾纏,以免影響合議庭的注意力,影響對案件關鍵問題的判斷。

如李某故意傷害案件,辯護人往往闡述被告人平時表現如何好,尊老愛幼等等,並提出了大量材料來證實,例如被告人與鄰居家的孩子非常要好,經常在一起玩,辯護人的意圖就是想説明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應從輕處罰。

旁聽羣眾此時也表露出對被告人的同情。此時,公訴人不要先作評價,而應轉移旁聽羣眾的注意力,將注意力轉移至被害這一方來。運用大量翔實的資料,向法庭介紹被害人平時是個非常懂事的孩子,在學校裏也是好學生,此次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躺在病牀上已近半年不能康復。不僅給被害人家裏帶來很大經濟負擔,而且更給被害人肉體帶來巨大痛苦,其母親每天望着病牀上的孩子只能以淚洗面。此時,旁聽羣眾對被告人的同情已經轉化成了憤怒,法庭氣氛朝着有利於公訴方發展。

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二:抓住對方弱點進行辯論

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除了據理力爭外,還需認真思考、敏鋭地覺察辯護人的弱點,迅速做出反應,用簡潔語言,儘快結束辯論。如楊某某故意殺人案,被告人用爆炸方法敲詐勒索他人錢財,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定性提出異議,認為應定爆炸罪,公訴人敏鋭地抓住了辯護人的這一弱點,迅速反擊。

在答辯時,公訴人提出辯護人的職責是依據事實、證據,依法為被告人無罪、罪輕進行辯護,而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屬侵犯公民財產犯罪的一種,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爆炸罪,屬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對於侵犯財產罪的性質更為嚴重,辯護人的辯護意圖是否應對被告人予以更嚴重的處罰呢?辯護人此時無言以對。

又如,在一起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告人用腳將被害人身體踢了數下,最後造成被害人脾破裂的後果。辯護人針對起訴書中的"數下"一詞有異議,認為"數下"的使用不科學,含糊不清。對此,公訴人在答辯時,首先從案件證據上分析,被告人交待對被害人踢了很多腳,具體踢多少下記不清了,被害人稱當時被踢了很多下,也記不清了,無法確定究竟是幾下,公訴人提出在起訴書中認定"數下"恰恰是科學的表現,而不是含糊不清,這正是模糊概念的具體運用。辯護人對此亦未繼續糾纏。

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三:對方糾纏,適時解脱

在辯護人糾纏不休,或自己處於被動時,要盡力解脱答辯。一是作同意性表態。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起訴書又未認定的,公訴人應表明同意辯護意見,建議法庭予以認定。二是作説明性表態。

對於起訴書已作認定或公訴意見已闡明的問題,辯護人再次提出,公訴人只需説明控辯雙方意見一致,不需再作答辯。

對於某個有欠缺的證據,辯護人抓住不放時,公訴人要敢於承認欠缺的存在,並説明欠缺存在的原因,然後闡明此證據雖有欠缺,但全案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犯罪的理由。這樣一來,不僅輕而易舉地從糾纏中和被動中解脱出來,而且也能表現出公訴人客觀公正的態度和風度。

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四:補救失誤的技巧

補救是指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發覺有表達不完整或不正確時,適時、巧妙地進行修正、補全。由於法庭辯論是控辯雙方直接就案件的實體、程序等一系列問題而展開,辯論的內容往往涉及面廣,即使是一名優秀的公訴人也不能保證在具體的、細節的或突然出現的問題上一點不漏。因此,如何對應呢?

有的認為應不吭聲,不承認,這不是好辦法,不吭聲,辯護人會糾纏不放,一輪一輪地逼近,最後公訴人會更加難堪,不承認,講死理,也會有損公訴人形象。對於錯答,公訴人應有一個正確態度,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補救。

一是對於在前一輪的錯誤,在庭上有能力糾正過來的,可委婉地承認答錯了。比如説,本公訴人的觀點在前一輪未能闡述清楚,現就辯護人的觀點作如下答辯,接着再闡述正確的觀點。

二是在庭上由於手頭上的資料不全或其他因素,不能對辯護人的觀點予以有力的回答,則可以這樣表述:剛才辯護人的觀點,公訴人也充分了解,我的觀點也已經全面闡述,不再贅述,這兩種觀點雖嚴重對立,難以統一,請合議庭據事實和法律在評議時一併予以充分考慮。言外之意,是不再糾纏,如辯護人再要糾纏,法庭也會制止。

再一種情況就是漏答的補救。有兩種情況:

一是有意漏答。即公訴人先回避後補救。辯護人提出四點辯護理由,在第一輪答辯時,有一觀點不好答辯而又不能不答,在答辯時,可先歸納一下,將辯護人的觀點分為幾點,先行答辯,繼續思考答辯另一觀點的方法。在第二輪時,辯護人再提出,第二輪公訴人可再從容答辯。

二是無意漏答。即答辯時,對辯護人提出的某一觀點沒有注意而沒有答辯。當辯護人再提出時,公訴人則可以這樣表述:剛才可能公訴人沒有聽清楚,或辯護人沒有説清楚,現在公訴人就這個問題作如下答辯。這樣就很委婉,也能收到很好的庭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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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説理不辯不明。訴訟也是如此,雙方的觀點誰是誰非,不僅要證據的支持,而且還需要明晰的語言將自己的主張進行歸納和總結以及用有理有據的語言指出對方錯誤觀點,以求得法院的支持。這個過程,就是法庭辯論。法院調查階段結束後,就進入了法庭辯論階段。

離婚案件一般有三個爭議焦點,即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及誰是過錯方。

離婚案件法庭辯論一、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及誰是過錯方的辯論

庭審辯論應該圍繞這三個爭議焦點進行,並且在發表自己的意見時,對於每一個爭議焦點論點的陳述,都要簡明扼要,有理有據,不可進行長篇大論,否則法官也可能聽糊塗了。

針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發表辯論意見,一般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五大方面來闡述自己的觀點。也就是説,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結合案件事實,針對以上五個方面圍繞自己的主張進行辯論。

1.婚姻基礎方面,主要指雙方是否自由戀愛以及戀愛接觸的時間長短,雙方戀愛期間的感情如何等方面進行辯論。

2.婚後感情方面,主要指結婚以後,雙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經常吵鬧,甚至發生激烈的衝突等情況。

3.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現在夫妻之間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麼,是由於第三者的介人,還是雙方人生觀念不同,還是性格的嚴重不和導致的。

4.夫妻關係的現狀,主要指夫妻關係現在情況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5.有無和好的可能,是指導致夫妻之間產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調和,是不是可以通過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歸於好。

誰是過錯方,一般在離婚案件中也是一個爭議焦點。根據《》及其相關規定,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照顧無過錯方。離婚案件中,常見的過錯有婚姻不忠實行為、、惡習三種。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是無過錯方而對方有過錯,在財產分割甚至子女撫養方面,都可能會居於一定的優勢。

離婚案件法庭辯論二、子女撫養方面的辯論

子女撫養方面,在進行辯論時,主要圍繞孩子判歸誰對孩子成長更為有利這一個中心原則展開。比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論:

其一,孩子的年齡。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2週歲之內的孩子一般歸女方撫養;如果孩子在幼兒期,同等條件下,法院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會相對大一些。

其二,從孩子的性別。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齡將近10歲,因為女方對於指導孩子的青春期更為有經驗,故同等條件下,法院判歸女方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其三,從雙方的經濟條件。如果父母一方收人較高,可能會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撫養條件,在同等條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將孩子判歸收入較高的一方。

其四,從孩子一貫的生長環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爺爺奶奶帶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學也在該房屋周邊等,這些都是法官考慮孩子歸屬的因素。

離婚案件法庭辯論三、財產分割方面的辯論

共同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就是等分。當然,在處理具體案情時,還要考慮到財產的來源、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等因素。這些聽起來好像很簡單,但在實踐中卻可能是極為複雜的。一個離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雙方對於財產分割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一般要解決兩個問題,或者説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焦點中有兩個關鍵點:

其一,共同財產的範圍有哪些。在離婚案件中,原、被告有哪些共同財產,可能是案件爭議的最大焦點之一。比如説,原告可能會説被告隱匿了共同存款;再比如,對於房產是不是屬於共同財產或是不是全部屬於共同財產分割的範圍可能存在分歧;再比如,對於夫妻之間是否存在共同債務夫妻意見相左,等等,都是共同財產範圍不能明確確定的表現。

其二,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也就是説,在明確了共同財產的範圍,如何分割這些共同財產也可能會是原被告的一個爭議焦點。舉個例子來説,離婚分割財產就像分蛋糕,首先要解決要分的蛋糕有多大,是8寸的,還是10寸的.。如果經過舉證或協商,雙方一致認為要分的蛋糕是10寸的,接下來是這個蛋糕如何分切,是一人一半,還是男的小半女的大半,小半小多少,大半大多少,都可能是接下來的爭議焦點。

關於法庭的辯論技巧4

一、基本功與操作技巧

人的思維只有通過表達,才能達到影響他人的作用。表達得好壞取決於表達的內容,但表達技巧也是關係到表達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一個稱職的律師,不僅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應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

(一)文字表達技巧

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1。字斟句酌,用詞準確;2。調配語句,合理佈局;3,篇章銜接,環環相扣;4。結構嚴謹,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二)語言表達技巧

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1、脱稿,並善於把前言説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2、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3、善於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於律師職責來説則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③情感措辭應是發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1。柔中有剛,舉止大方。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並濟、以靜制動、以穩求成的形象。

2。善於控制情緒。古語説:兵無常勢,水無常形。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律師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難等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席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二、謀略及具體運用

(一)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迴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採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善於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二)間接否定法

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並充分論證。運用此法應注意兩點:1。自方所持觀點應與對方所持觀點勢不兩立。2。自方觀點應有理有據,絕不能牽強附會,譁眾取寵。

(三)示假隱真法

此法系指先舉與本案無關的事實證據,運用掩蓋真相或本意的語言技巧,形成對方的錯覺,然後出其不意,突然出擊,拿出自方真實有利的證據或觀點,致對方於被動、措手不及的庭審辯術。現今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的庭審方式,無疑為這一辯術提供了廣為運用的空間。

(四)以退為進法

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自方先將對方提出的論題(或觀點)假設為真,然後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原論題為假的辯論方法。此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

(五)先聲奪勢法

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六)後發制人法

兵戰與舌戰之間有許多共同的規律。兵戰中的戰略戰術,也可以用作辯論的對策。先發制人可以產生優勢;後發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由於後發,自方可以知道對方的基本觀點,發現矛盾和弱點,然後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反駁,有時可以導致對方措手不及而險象叢生。運用時應掌握:1、暫避鋭氣,不倉促應戰。2、精聽細解,等待時機。3、抓住破綻,全力反攻。

(七)設問否定法

又稱舌戰偷渡法,使用該法,關鍵是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自覺難以自圓其説時,後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三、庭審辯論技巧

1、深入淺出,生動形象

法庭辯論是一場關於事實、法律和理論的爭論,常常會涉及到一些複雜、疑難的理論問題。同時,由於辯論的對手不同,有時候簡單的問題也會變得複雜化。在這種情況下,在有限的時間內能夠有針對性地使一個複雜的理論問題深入淺出,往往會收到明顯的效果。

2、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離主題

在法庭辯論時,還要注意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讓對方牽着走,以免誤入歧途而不能自拔。有時候,對方會有意識地避實就虛,轉移話題,然後攻其一點,不及其餘,達到改變辯論主題的目的,這時候一定要反應敏捷,切勿上當。

3、贏得法庭辯論的理論基礎和工作基礎

技巧歸技巧,它畢竟只是贏得法庭辯論的因素之一,而並不是贏得法庭辯論的基礎。那麼,贏得法庭辯論的基礎是什麼首先,要有紮實的理論功底,你沒有理論功底,你就要犯錯誤,你再有技巧也沒用,只是譁眾取寵,只是嘴上功夫。其次,要有紮實的工作基礎,就是説要充分地調查取證。

4、法庭辯論中的應變能力

在法庭辯論中,常常會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況,對於這情況如何應付這確實是對律師應變能力的考驗。在法庭上,有些情況是不可能提前做好準備的,所以,應變能力對於律師來説非常重要。《三國演義》中孔明説郭嘉:坐説立議,無人可及,臨機應變,百無一能。就是説郭嘉沒有應變能力。可見,缺乏應變能力的只能做謀士,不適合做律師。

5、良好的心理素質是贏得法庭辯論的重要因素

心理素質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個人的體會而言,最突出的一點就是自信。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種良好的心理狀態,這樣你就能充分發揮你的應變水平,善於應付各種環境和場面。由於我國的司法環境並不盡如人意,所以,有些案子該輸的不一定輸,該贏的不一定贏,特別是當這種跡象在法庭上顯露出來的時候,就可能影響你的情緒。在這種情況下,自信心會幫助你解脱困境。

6、語言表達要注重方式

在法庭辯論中,還要注意語言本身的表達藝術,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讓人家聽得進,聽得懂,給人家留下反應和理解的餘地。大家都知道,語言的連貫性是很重要的,做律師的不能結結巴巴,張口結舌,要連貫地表達一種意思。但反過來切不要忘了另一條:要給人留下理解和琢磨的餘地。律師的口才在法庭上是需要充分表現的,但滔滔不絕、連珠炮似的發言並非是貫穿始終的惟一方式,這一點我的體會非常深。

7、辯論要抓住要害突出重點

抓住要害,突出重點,這不僅在法庭辯論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調查和庭前準備中也同樣重要。有些比較複雜的案件,內容很多也很亂,這時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點,不宜面面俱到,避免沖淡了主題。有些案件很複雜,甚至涉及到十幾項、幾十項犯罪事實。這還不説,關鍵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證據內容及其它一些內容太多太亂,如果在有限的庭審時間內不能抓住要害,往往會被牽着鼻子走,陷入一種難以解脱的境地,不利於把重點問題説清楚。

8、説理也要講究策略

法庭辯論中,既要重説理又要講策略,在關鍵時刻要善於選擇最容易使人接受的理由和辯論方式。在辯論的時候我們可能有很多的道理,但是如何表達選擇什麼樣的落腳點才會使對方易於接受這一點非常重要。有時法庭辯論很激烈也很精彩,但水火不相容,雙方陷人僵局,又確有各自的道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僅是各執一詞,一味僵持下去,也並不見得總是上策。反過來,如果能夠不失時機地跳出圈外,找到一個有可能打破僵局的新的思路作為切人點,側面迂迴地發起新的攻勢,卻很可能取得成功。

9、善於抓住和利用矛盾

新刑訴法實施後,法庭調查質證中必然溶進辯論的內容,這時如何進行辯論,如何使辯論更有力度,這是個很值得研究、探討的問題。法庭調查中,主要是舉證和質證,事先一定要有一個舉證、質證的基本思路,在庭上則要不失時機地尋找對我方有利的線索和機會,一方面要善於發現對方舉證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有些情況下,在法庭調查中不宜過早地暴露自己的思路,以免使對方有所防備,使得一些重要證據無法核實。法庭調查當中這些技巧是很重要的,這不僅是在刑案的辯論中,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也一樣,凡是涉及到法庭辯論的都有這樣的問題。

四、最大限度地利用終局辯論

庭審辯論時間是十分寶貴的。當相互辯論接近尾聲時,律師作為辯論一方必須具有控制收場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問題。以提出問題為結尾,進一步深化自己的辯論主題,讓審判人員去甄別和思考。

2、概括主題。用簡潔明瞭的語氣將自己辯論的全部內容概括成幾句話,易加深審判人員對自方辯論觀點的印象。

3、提出要求。當對方在整個辯論中已受到了辯論的影響,此時提出合理的要求,對方容易接受,也易為法庭認可,以促成雙方和解結案。

當然,在法庭辯論最後階段,如發現對方糾纏不休、死不認賬等情況,律師作為一方辯者還應掌握善於拒絕無味辯論的技巧。所謂拒絕無味的辯論,一是不重複説;二是當對方抓住一些無礙案件處理的枝節問題不放時,則應採取對這個問題不予辯論或發言到此結束的辦法。這種近似於沉默不辯,不僅在一定時機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動力,而且在辯論技巧上嘎然而止,乾脆有力,聽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實質上卻是進了兩步。

庭審辯論技巧,不僅是一門口才辯論藝術,更是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基本技能之一。人們在訴訟活動中期望能請到一位高明的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律師的辯論技巧應成為其高明之處的一個重要表現。

標籤: 辯論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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