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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進項税抵扣規定

固定資產進項税抵扣規定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提所提供的有關固定資產進項税抵扣規定相關內容,請大家閲讀參考學習,希望本文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哦!

固定資產進項税抵扣規定
固定資產進項税抵扣規定:

某食品生產企業接到一批生產訂單,由於企業管理制度不完善,購買包裝物不符合標準,且生產工藝出現了問題,導致該批產品銷售前大部分變質,無法按時交付產品,經管理層決定,將該產品作報廢處理。

該企業在報廢產品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税額時遇到了困惑,其財務人員認為,應按照報廢產品的實際成本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但產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資產的價值,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税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70號)文件第五條規定,納税人已抵扣進項税額的固定資產發生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固定資產淨值×適用税率。

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情形為:

(一)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税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其中,對第(三)項的理解,按照財税〔2008〕170號文件的規定,應該按照生產該產品的固定資產的淨值×適用税率,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

但實際上這種計算方法不是很合理。由於固定資產參與生產是企業存續期間的一個長期行為,其價值隨着折舊分期計入產品成本,固定資產以後還繼續生產產品,正常生產的合規產品包含的固定資產進項税額沒有理由不允許抵扣,不能因少部分非正常損失的產品而影響正常產品的進項税額抵扣。

有的納税人認為,是否可按照產品中包含的折舊額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例如有的企業這樣計算:按照產品中包含的折舊額乘以適用税率計算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税額。此種算法看似合理,但實際操作中一是計算繁瑣,因為要區分所有與該產品有關的固定資產的抵扣情況與分攤情況;二是沒有相應的税務文件規定作為依據,不能規避税務風險。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3〕10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財税〔2013〕106號文件明確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中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因此,雖然財税〔2008〕170號仍然有效,但納税人不用考慮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包含的固定資產進項税額不得抵扣的問題。

注意固定資產進項税抵扣中“同時混用”的概念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也可以得知:固定資產進項税額抵扣事項有一定的特殊性,企業應注意固定資產進項税抵扣中“同時混用”的概念。

財税〔2013〕106號第二十四條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用於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税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也就是説,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其進項税不得抵扣。既用於上述項目,又用於增值税應税項目的“混用”固定資產進項税額可以抵扣。需要注意的是,這裏指的是“同時混用”,如固定資產前期用於增值税應税項目,已經抵扣進項税額,後期專用於上述不得抵扣進項税額的項目,則需按照財税〔2008〕170號文件的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

若固定資產在前期專門用於上述不得抵扣進項税額的項目,固定資產所有的進項税額未抵扣,後期改變用途,用於增值税應税項目的,其後期用於增值税應税項目的進項税額是否可以再次抵扣?目前在税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但若要抵扣的話,可能在實務中也不好操作,該問題需要相關部門出台明確的規定。

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在計算“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時,應不包含固定資產進項税額。

財税〔2013〕106號文件第二十六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税方法的納税人,兼營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非增值税應税勞務、免徵增值税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當期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營業額+免徵增值税項目銷售額)&Pide;(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公式中的'“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一般情況下應不包含固定資產的進項税額,理由是:如固定資產無法劃分用於增值税應税項目和上述項目的,可理解為“同時混用”,其進項税可抵扣;如專用於增值税應税項目,可抵扣進項税額;專用於上述不得抵扣進項税額的項目,則不存在無法劃分的情況。因此,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進項税額抵扣問題,應按照“同時混用”或“專門用途”等情況進行判斷,而不是按照銷售額或營業額的比例公式計算。

固定資產進項税額抵扣的相關安排

以上內容中,我們分析了在產品、產成品包含的固定資產進項税額能否抵扣的問題,其中涉及了固定資產“同時混用”的概念,由此我們也可以推出“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不包含固定資產進項税額的結論,因此,可對固定資產進項税額抵扣事項小結如下:

1.專用於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税額,不得抵扣,允許抵扣的情形為“同時混用”或專門用於增值税應税項目的情形。

2.非正常損失購進固定資產,其進項税額不得抵扣。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資產,進項税額可以抵扣。

4.企業的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按照銷售額或營業額比例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税額時,公式中的“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應不包含固定資產的進項税額。

掌握了固定資產進項税額抵扣的規定後,納税人才可對其進行一定的税務規劃。比如,納税人發生免税收入,在計算“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時,應剔除固定資產的進項税額。再比如,企業因全部生產免税產品而導致固定資產全部進項税不得抵扣時,可改變生產流程,適當的生產一定數量的增值税應税產品,從而符合“同時混用”的概念,使得其固定資產進項税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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