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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企業管理制度

用工企業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用工企業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用工企業管理制度

用工企業管理制度1

為加強企業外用工的安全管理,規範外用工管理的程序,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的正常秩序和杜絕或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招收外用工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僱用,誰管理”,“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依法承擔起外用工、臨時工安全管理的權力和義務。切實保障企業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保護企業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二、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和上級有關要求,建立健全企業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協調方式和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

三、企業僱用外用工(隊)必須嚴格履行如下手續:

1.經濟合同簽訂後,必須嚴格審查外用工(隊)的營業執照所確定的經營範圍;施工許可證;建築施工安裝企業資質等級證明書及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資格證書;該隊伍的合同簽訂人應持有法人代表證明書或法人委託書;該隊伍特殊工種人員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該隊伍外來勞動力持有外來人員就業證卡,手續完備方可簽訂合同。

2.雙方簽訂項目經濟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協議書作為主體合同的首要附件,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四、企業招用臨時工,必須嚴格履行如下手續:

1.企業招用外來勞動力為臨時工,必須領取外來人員就業證、卡。

2.上崗前必須由企業按崗位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由安技部門登記造冊,存檔備查併發放“廠內臨時工安全操作證”。

3.凡從事特殊作業的臨時工(電工、電氣焊工、司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勞動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和廠安技部門發放的“廠內臨時工安全操作證”方可作業。

4.凡長期使用的臨時工(指3個月以上)必須到區勞動局仲裁部門辦理勞動合同簽證手續,領取簽訂《臨時工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由用工單位與臨時工分別保存。

企業持《臨時工勞動合同書》和“臨時工簽證表”到區勞動局辦理《臨時工安全操作證》的發放手續。

五、企業中各用工部門對經審查批准使用的各類外用工(隊)及臨時工,必須及時向廠安技部門備案並報送手續複印件,企業安技部門必須隨時掌握本單位外用工(隊)和臨時工的來源、人數、用工項目、用工期限和安全合同的執行情況,並建立外用工、臨時工安全管理檔案。

六、企業安技部門及用工部門要加強外用工(隊)臨時工作業現場的監督檢查,發現違章,立即制止,甚至處罰。要加強外用工、臨時工的住宿管理,制止違章取暖和用電,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和觸電事故發生。

用工企業管理制度2

為加強企業外用工的安全管理,規範外用工管理的程序,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的正常秩序和杜絕或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招收外用工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僱用,誰管理”,“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依法承擔起外用工、臨時工安全管理的權力和義務。切實保障企業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保護企業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二、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和上級有關要求,建立健全企業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協調方式和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

三、企業僱用外用工(隊)必須嚴格履行如下手續:

1.經濟合同簽訂後,必須嚴格審查外用工(隊)的營業執照所確定的經營範圍;施工許可證;建築施工安裝企業資質等級證明書及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資格證書;該隊伍的合同簽訂人應持有法人代表證明書或法人委託書;該隊伍特殊工種人員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該隊伍外來勞動力持有外來人員就業證卡,手續完備方可簽訂合同。

2.雙方簽訂項目經濟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協議書作為主體合同的首要附件,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四、企業招用臨時工,必須嚴格履行如下手續:

1.企業招用外來勞動力為臨時工,必須領取外來人員就業證、卡。

2.上崗前必須由企業按崗位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由安技部門登記造冊,存檔備查併發放“廠內臨時工安全操作證”。

3.凡從事特殊作業的臨時工(電工、電氣焊工、司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勞動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和廠安技部門發放的“廠內臨時工安全操作證”方可作業。

4.凡長期使用的臨時工(指3個月以上)必須到區勞動局仲裁部門辦理勞動合同簽證手續,領取簽訂《臨時工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由用工單位與臨時工分別保存。

企業持《臨時工勞動合同書》和“臨時工簽證表”到區勞動局辦理《臨時工安全操作證》的發放手續。

五、企業中各用工部門對經審查批准使用的各類外用工(隊)及臨時工,必須及時向廠安技部門備案並報送手續複印件,企業安技部門必須隨時掌握本單位外用工(隊)和臨時工的來源、人數、用工項目、用工期限和安全合同的執行情況,並建立外用工、臨時工安全管理檔案。

六、企業安技部門及用工部門要加強外用工(隊)臨時工作業現場的監督檢查,發現違章,立即制止,甚至處罰。要加強外用工、臨時工的住宿管理,制止違章取暖和用電,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和觸電事故發生。

用工企業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單位所有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工作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錄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擇優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

第6條 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第7條 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必須是未與其他單位保持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員工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就業失業證、職業技能證書、工作年限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明材料,員工應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任何虛假信息一經查實,單位保留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第8條 單位在正式錄用員工前,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應聘員工接受健康檢查。

員工被錄用後,由單位為員工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第9條 單位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代辦暫住證、工資卡等事項的,在代辦完成後應及時歸還員工的證件。

第10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1 1條 單位對員工進行職業教育和培訓,幫助員工提高職業道德素養和技能水平。單位將職工教育經費的70%用於一線職工崗位培訓。

單位鼓勵員工參加職業技能鑑定。

對實施就業准入的崗位,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員工只有取得相應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以後才能上崗。

第12條 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要求員工簽訂員工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

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工作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

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員工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視為己閲讀並同意勞動合同內容。

第15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6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17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日通知單位。

知悉單位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本條前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8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後,憑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19條 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20條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員工,發給員工勞動合同續訂意向書,員工應及時將意見反饋給單位;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21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員工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前辦理好工作交接,交還相關資料、文件與物品;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失業登記手續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2條 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單位根據季節和工作特點安排員工作息時間。

員工用餐時間不包括在工作時間內。

第23條 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3小時,並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1天。

第24條 員工加班加點一般由單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請單位同意。

嚴禁未經批准擅自進入工作場所逗留。

第25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的,單位可以安排員工補休。

第26條 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第27條 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單位統一給予安排;員工需要單獨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並在單位認為工作許可的前提下給予安排。員工對單位跨年度休假安排無異議的,視為同意。

第28條 員工經批准可享受婚假、喪假、產假,可請病假、事假。

第五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29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於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高低温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0條 單位根據崗位不同分別實行計件工資制、計時工資制、年薪制,具體由合同約定或者協商確定。

第31條 單位實行與單位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相適應的工資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員工工資收入。

第32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本人工資作為計算基數,並按國家規定的相應倍數計算。

第33條 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每月25日前發放,遇節假日順延。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員工工資。

單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資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後支付。

單位因生產經營問題,經員工本人、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資。

第34條 單位直接發給員工工資的,單位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員工領取工資時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單位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的,向員工提供工資清單,員工在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視同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實行保密工資的,允許查詢本人工資情況。

第35條 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並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依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對員工進行懲罰的扣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扣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當年被扣款數額不超過全年獎金。

第3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税;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瞻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單位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單位處罰的扣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在單位吃住產生的伙食費、水電費;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37條 單位在招用員工之月起,為員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員工應當自覺參加各類社會保險並提供相關證件、資料。

第38條 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39條 單位向全體員工公佈全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六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40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己的情況下,應及早通過電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41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工作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工作證和穿着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時間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説笑、喧譁等,原則上不會客,不打私人電話,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6)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衞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單位環境衞生清潔;

(7)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單位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損壞單位任何財物;

(8)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電、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10)關心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於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第42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上級報告;

(5)非機城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6)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7)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對消防設備、衞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43條 員工如發生工傷或者其他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告知單位並協助單位辦理好相關手續。

第44條 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單位祕密的義務。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注意不泄露單位祕密,更不準出賣單位祕密。

第45條 單位商業祕密是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員工知悉,能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單位採取保密措施的事項。單位商業祕密包括下列祕密事項:

(1)單位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2)人事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3)專有技術;

(4)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管理訣竅;

(7)董事會確定應當保守的單位其他祕密事項。

第46條 接觸單位祕密的員工,未經批准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單位祕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單位祕密。

記載有單位祕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47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祕密文件、資料、檔案和其他文書、音像資料,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48條 未經單位同意,員工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單位同類的營業。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49條 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頒發一次性獎金五種。

第50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單位,服從安排,成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1條 對有下列業績之一的員工,除給予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一次性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害,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有損單位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着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2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單位對違規違紀、

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扣款、警告、記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53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至50元,並可以警告1次;每警告2次視為記過1次;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故曠工或雖打卡卻未正常上班的;

(3)無正當理由多次遲到或早退〈每次3分鐘以上)的;

(4)不戴工作證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工作區的;

(5)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6)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7)工作時間,與別人閒聊、打鬧嬉戲、大聲喧譁的;

(8)工作時間打瞌睡的;

(9)工作時間在網上聊天、炒股、玩遊戲的;

(10)工作時間未經同意會客,或多次打私人電話的;

(11 )對客户的態度較惡劣的;

(12)下班後不按規定關電、水、氣及關窗、鎖門的;

(13)浪費單位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14)非設備操作者,隨意操作設備的;

(15)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工作區參觀的;

(16)違反單位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7)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8)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單位的;

(19)在禁煙區吸煙的;

(20)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衞生的;

(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4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0至100元,並可以記過1次:

(1)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單位正常調動或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安排的;

(2) 工作期間擅離崗位,給正常生產造成較大影響的;

(3)瀏覽不良網站,導致病毒感染,給正常工作造成較大影響的;

(4)在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

(6)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守則,給單位造成20xx元以上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7)將單位內部的重要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閲讀的;

(8)對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員的批評教育,造成較壞影響的;

(9)無理或鬧,打架鬥毆,影響單位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10)無事生非,挑撥離間,人為製造員工之間、員工與管理人員之間矛盾的;

(11)擅自撕毀或者塗改單位張貼的各類公告信息和通知的;

(12)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油爐的;

(13)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5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視為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 1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5日的;

(2)違反勞動紀律、操作規程,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3)違反單位保密制度,泄露單位商業祕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佔或者故意損壞單位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與本單位管理人員及員工發生衝突被治安拘留的;

(6) 1年內被記過2次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經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

第56條 員工違紀違規,認識態度較好,並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動機不良,認識態度惡劣,可以加重處理。

第57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懲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8條 對違紀違規員工的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意見,報相關部門及領導審核或者備案,作出處理時一般應昕取員工本人申辯意見,處理決定須告知員工。

工會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單位提出建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59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或者依法修訂時,將通過公告的形式補充或者更新。

第60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所表示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61條 本單位向每位員工發放員工手冊,,員工簽收或上牆公佈視作己向員工公京。

第62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單位人力資源部。

第63條 本制度經屆次員工代表大會或員工大會討論通過,並於發佈之日起生效。

用工企業管理制度4

第一條目的:為適應廠發展對人力資源配置之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範圍:本制度規定本廠的人力配置具體管理內容,包括招聘計劃、招聘實施、甄試、員工錄用、試用與轉正、簽訂勞動合同、異動、離場等。

第三條權責:本廠的用工統一由厂部管理。

第四條招聘計劃

1.用人部門(車間)因以下原因需要招聘人員時,可向厂部口頭提出招聘申請。 ⑴因員工離職造成職位空缺需要補充的;

⑵因工作量增加、產能增加導致的定員增加的。

2.厂部核查各部門人力資源編制、配置情況,檢查廠現有人才儲備情況,並依“內部調整優先”的原則作如下處理:

若內部調整能滿足崗位空缺需求的,則進行內部調整。

若內部調整不能滿足崗位空缺需求的,則對外發布招聘信息,向社會實行公開招聘。

第五條招聘實施

1.厂部根據招聘人員的數量、任職條件、工作要求,作如下處理:

⑴屬“內部調整優先”的,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調動調整;

⑵屬對外招聘的,應結合人才市場情況,確定招聘渠道:

①大規模、多崗位招聘時,可通過招聘廣告、參展人才交流會等。

②招聘人員不多且崗位要求不高時,可在廠大門及附近道路側發佈招聘信息。

③招聘高級人才時,可通過網上招聘,或者通過獵頭廠推薦招聘。

2.厂部根據招聘需求準備以下材料:

⑴招聘廣告,包括本廠基本情況、招聘崗位、應聘人員基本條件、報名方式、報名時間、地點、報名時需攜帶的證件、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⑵廠的宣傳資料如《員工手冊》、《產品圖冊》、產品成果簡介等資料。

⑶用於面試的《新員工錄用審批表》;

⑷安排面試的《面試通知》小條紙(外出參加招聘會才用)。

3.招聘時,厂部(或現場招聘人員)收集求職者的應聘資料,並作以下處理:

⑴對應聘者簡歷進行初步審查、篩選,重點是身份證明、個人工作經驗、薪酬要求、簡歷填寫的質量等;

⑵同一職位的應聘簡歷集中放置一起,便於甄試;

⑶對初步確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安排其到廠參加面試;

⑷對不符合錄用條件者應當面致謝或婉言拒絕,並將其應聘資料集中處理或退還。

第六條甄試

1.甄試一般以面試為主,必要時可結合筆試或操作考試。

2.厂部負責對應聘者的背景進行調查,並對用工基本條件進行把關;用人部門負責對應聘者是否具備所應聘職位的技術、知識、身體條件進行把關。

3.甄試的操作

⑴工人的面試由厂部與用工部門共同進行;

⑵一般管理人員的面試由厂部初試,然後轉呈總經理複試,或由總經理直接面試;⑶主管及以上職位的管理人員,由總經理直接主試;

⑷涉及操作生產崗位的人員,應加操作面試;

4.認真審查應聘者的相關資料:應聘者填寫的《新員工錄用審批表》(個人簡歷)、證件近照2張、身份證、居住證、學歷證,工程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還應查驗學歷、職稱證等,技術工種工人還應查驗技術等級證或上崗證;

1.經批准錄用的人員,由厂部辦理錄用入職手續:

⑴通知被錄用者入職時間、需攜帶的相關證件資料;

⑵完善《新員工錄用審批表》;

⑶審查核對相關證件與複印件,並收取其複印件

⑷辦理臨時廠卡;

⑸需在廠就餐者辦理餐卡;

⑹需在廠集體宿舍住宿者,辦理住宿手續;

⑺職前培訓(三級安全教育的第一級),培訓完畢須讓被錄用者在培訓表上簽名確認;⑻設立考勤卡;

⑼帶被錄用者(連同考勤卡)到用工部門報到。

2.用工部門在接到被錄用者後,應進行第二和第三級安全教育,並讓其簽名確認;

3.厂部門立即建立被錄用者的人事檔案,並轉財務部存。

第八條新員工的試用與轉正

1.新員工試用期為1-3個月,個別特殊情形的可另行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未滿,表現突出,成績優秀者,可由用工部門書面提出提前轉正申請,辦理提前轉正手續;

3.試用期滿,用人部門對試用者的表現進行考核評價,合格者,如期辦理轉正手續;

4.試用期表現不佳,已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由用工部門提前通知其辦理離場手續;

5.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據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⑴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予以辭退;

⑵達不到上崗要求的延長試用期,但延長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⑶達不到上崗要求但卻符合其他工種(崗位)錄用條件的,變換工種(崗位)另行試用。

6.試用人員轉正時,應辦理正式廠卡;屬管理職位的員工,在轉正的同時,由總經理簽發所任職位的《任免通知書》;

第九條勞動合同的簽訂:凡入職者,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期滿後可續簽。

第十條異動

1.異動包括員工的調崗、升職、降職、免職等。

2.調崗

⑴員工在部門(車間)內部一般工種間的調崗,由各部門(車間)自行辦理,既可臨時的,也可固定的;

⑵員工在部門內部由普通工種調為技術工種,應報廠長批准;

⑶員工跨部門(車間)調崗,由廠長統一安排;

⑷部門(車間)不得隨意將生產工人調為電工、機修工、司機、管理人員等,如確需要,應報廠長批准。

3.遷升、降職、免職

⑴員工的升職、降職、免職由以下情形決定:

一是由廠領導決定起用、降職、罷免的;

二是經廠獎懲制度和有關制度考核符合升職、降職、免職條件的;

三是參加廠管理職位招聘考核獲得錄用而升職的。

⑵員工的升職、降職、免職由厂部按規定填寫《員工異動審批表》,及《任免通知書》,報總經理批准。

4.員工異動中跨部門調崗、升職、降職、免職等,必須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清單》:⑴調離者,應將自己原職位的工作移交給接手者;如一時沒有合適的接手者,則該崗位的上級領導作為該崗位的代理人來接手。

⑵調入者,應接手原任職者移交的工作;如原崗位空缺,其工作由該崗位上級領導代理的,代理者應將該崗位工作內容如數移交給調入者。

⒈員工離場分為辭工、辭退、除名、開除等,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辭工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辭工:

試用期內的;

合同期滿不再續約的;

符合國家規定的;

⑵員工因其他原因要求辭工的,應提前30天用書面形式通知廠。

3.辭退員工

⑴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廠可以予以辭退:

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廠規章制度符合《員工獎懲制度》辭退條件的;

勞動合同期已滿,廠不須繼續聘用者;

⑵廠因其他原因辭退員工的,將提前30日用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者。

⑶廠辭退員工,由厂部填寫《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經廠相關領導批准後。

4.除名

⑴員工連續曠工3天及以上,或當年累計曠工10天者予以除名;

⑵廠對違紀員工的除名由厂部填寫《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報廠領導批准。

⑶廠對違紀員工的除名,將用文字形式在廠內予以公告。

5.開除

⑴員工有觸犯國家法律及嚴重違反廠制度達到開除條件的,立即予以開除。

⑵開除員工,由厂部填寫《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報廠領導批准。

⑶廠對違紀員工的開除,將用文字形式在廠內予以公告。

6.離場手續:

⑴工作移交:由離場員工所在部門、車間主管的監督下進行,包括崗位職責、工作內容、文件圖紙資料、文具用具、工作工具、電腦、及其他相關內容,並由接收人和主管簽名確認。

⑵倉庫的清退:並由倉庫管理人員簽名確認;

⑶財務部清退:欠款或借款清退,並由財務人員簽名確認;

⑷厂部清退,並由厂部經辦人員簽名確認:

技術資料、圖紙、書籍、

《質量手冊》、質量文件、質量資料

廠配給的通訊器材退還

《員工手冊》退還

廠卡退還

宿舍領用品退還

宿舍住宿費用(電)費結算

考勤情況及工資結算

發放《離場放行通知》

第十二條審批權限

1.增補人員,在定編內的`空缺補員廠長審批;新增編制的增員,由總經理審批。

2.《新員工錄用審批表》由廠相關領導按職權審批。

3.《員工異動審批表》由廠相關領導按職權審批。

4.《任免通知書》由總經理簽發。

5.《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由廠相關領導按職權審批。

第十三條附則: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相關表格:下列相關表格在填寫完整後,一律由財務部存檔。

《增補人員申請單》

《新員工錄用審批表》

《錄用通知書》 《員工異動審批表》 《任免通知書》

《工作交接手續清單》 《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 《離場放行通知》

用工企業管理制度5

1、目的

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工程發包、勞務發包、外用工、技術諮詢服務、物流服務、外來培訓、參觀考察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 範圍

適用於我廠工程發包、勞務發包、外用工、技術諮詢服務、物流服務、外來培訓、參觀考察等業務活動的安全管理。

3、 術語和定義

相關方:參與我廠的工程發包、勞務發包、技術諮詢服務、物流服務、外來培訓、參觀考察等相關業務,在全廠範圍內進行活動或作業的個人或團體。

外用工:是指直接與勞務派遣單位或工程項目承包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項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從事生產、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的人員。

4、職責

4.1、相關方安全管理落實“誰接待、誰負責”的歸口管理責任,堅持“誰主管、 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4.2、接待(牽頭接待)單位應根據業務情況,與相關方簽訂安全管理合同或協議,組織審核相關方各類證件、證照、資格、合同、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要求)等,負責相關方及其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教育培訓及公司相關制度的落實執行。

4.3、相關方業務活動所在單位(小甲方)負責本單位區域內相關方作業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

4.4、 生產行政部負責相關方的綜合安全監督管理。

5、 管理內容及要求

5.1、工程、勞務發包安全管理

因技改、設備設施安裝調試檢修等工作需要對外發包工程項目、使用勞務人員時,必須建立《相關方(承包商和供應商)檔案》(附件1),嚴格審核承包單位的合法性、技術水平及安全資質,並填寫《相關方資格預審、選用和續用風險評價表》(附件2),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或勞務。具體管理要求按照《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相關條款執行。

5.2、 技術諮詢服務安全管理

5.2.1、技術諮詢服務主要指中介機構或各類承包商、供應商等來廠從事的中介評價、檢測檢驗服務、設備設施使用培訓等技術、管理方面的諮詢服務活動。

5.2.2、技術諮詢服務聯繫或接待單位是技術諮詢服務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主體,負責相關方的安全資質、資格審核,負責相關方在廠區的交通、消防、應急協調,負責相關方在廠區內的活動、作業安全管理。

5.2.3、技術諮詢服務發包單位必須配合接待單位做好活動、作業場所的危險源辨識,安排現場安全監管,全程跟蹤指導相關方安全作業。

5.2.4、技術諮詢服務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按照合同(協議)要求,對本單位在公司的各類活動、行為全面負責,嚴格執行公司、厂部相關管理制度,接受相關單位(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隱患整改,確保技術諮詢服務安全實施。

5.3、 外用工安全管理

5.3.1、綜合管理科應牽頭與公司人力資源部聯繫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核,對不具備合法資質和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要求的,不得與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5.3.2、設備能源科負責對參與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核。工程正式施工前,對參與施工的有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作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填寫《安全技術交底表》(附件3)

5.3.3、綜合管理科依據合同或協議開具用人通知,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填寫《三級安全教育登記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凡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人員不得從事任何作業。

5.3.4、外用工必須遵守標準工藝和施工規範,必須遵守我廠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保持安全設備設施完好無損,參加安全學習和培訓,接受安全監督檢查。

5.3.5、用工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外用工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未排除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崗位作業。

5.3.6、外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應當具有安全生產資格的崗位而未能按派遣協議約定具有相應安全生產資格或資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嚴重違反用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違反公司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

、 違章作業或指揮,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5.3.7、外用工享有《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四十四條至五十一條中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5.4、物流服務安全管理

5.4.1、物流服務是指在廠區內從事的主料、原輔料、產成品、鋼鐵渣、工業垃圾等非公司內部運輸單位的運輸服務。

5.4.2、生產行政部必須與物流服務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必須明確交通、消防、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罰。

5.4.3、物流服務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對各類交通、消防及工傷事故按照政府規定和公司、厂部管理制度執行,並必須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按照合同或協議規定,接受處罰。

5.5、外來培訓、參觀考察安全管理

5.5.1、外來培訓是指公司或厂部接受的中職、高校、科研院所、兄弟單位等業務相關單位在廠區內從事的學習、實習、培訓、科研論證、經驗交流等學習培訓事務。參觀考察是指股東、合作者、媒體、政府機關、行業協會、民間團體等組織在廠區內從事的各類訪問、考察、調研和檢查事務。

5.5.2、綜合管理科負責牽頭聯繫公司有關部室,對外來培訓和參觀考察視情況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合同或安全注意事項、要求,並經生產行政部進行培訓後方可進入廠區。

5.5.3、 綜合管理科負責牽頭協調其它科室對相關方在廠區內的安全全面負責,對應職能科室必須安排專職專人陪同。

5.5.4、外來培訓、參觀考察單位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培訓、參觀考察人員的安全全面負責,並必須信守合同、協議約定事項,必須遵守公司規定,聽從接待人員的安排,不得擅自操作各類設備設施,不得從事違反協議、合同要求的事項。

6、 考核

6.1、工程發包、勞務發包、外用工、技術諮詢服務、物流服務、外來培訓、參觀考察等相關方,必須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必須按照政府規定和合同、協議約定、公司及厂部管理制度對各類人身傷害事故,進行處罰。

6.2、相關方主管單位對其相關方的安全負有歸口管理責任,相關方業務活動所在單位對其相關方的安全負有屬地管理責任,必須履行規定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對相關方的各類事故依據合同、協議、公司及厂部管理制度予以考核。

7、 違反本制度按照廠《安全生產考核辦法》考核。

8、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有效

用工企業管理制度6

一、管理責任

1、依據省廳有關規定,施工單位的勞動用工管理由施工單位承擔主體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是勞動用工第一責任人。

2、煤業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對施工單位勞動用工業務指導、檢查、考核等工作,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礦長是第一責任人。

3、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對礦和施工單位勞動用工監督、抽查、考核工作,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勞動用工制度

1、施工單位應建立施工隊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必須落實“五個統一”和“五個百分之百”的管理制度。所有施工人員勞動合同應與已中標的施工單位簽訂。井下勞動用工合同期限不少於3年或與施工單位建設期一致,各礦不得以礦名義代為簽訂,所有施工人員社會保險應由中標施工單位代為繳納,各礦不得以礦名義代為繳納。

2、施工單位井下人員必須經過審核備案,於10月底完成。

3、施工單位井下人員實行工資支付登記卡制度,各礦負責督促落實。施工單位負責每月10日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建立《工資支付登記卡》和《工資支付登記台賬》,工資發放後由用工管理人員填寫發放金額,經施工人員本人、項目經理、礦綜合辦負責人三方共同簽字、施工項目部蓋章,交本人保存。

4、煤礦從業人員實行變招工為招生制度,施工單位從業人員中招錄煤炭中等職業學校煤炭相關專業畢業生的比例,20xx年不低於75%,20xx年力爭達到100%,20xx年1月1日起不再招用其它社會人員。

三、勞動用工、人員配備標準

1、煤礦從業人員必須執行全員准入制度,實行專業學歷和執業(職業)資格准入制。

2、施工單位管理人員設項目經理1人,項目副經理4人、技術主管1人,以上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煤炭主體專業初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必須到省廳備案。以上人員不得在兩個及以上項目部同時任職。

3、施工單位至少應配備1名專職勞動用工管理人員,負責建立健全勞動用工各項管理制度、勞動用工管理台賬、記錄、人事檔案資料等工作。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及日常業務指導,及時上報有關資料。

4、施工單位特殊工種:

⑴特種作業人員及班組長包括:井下電氣作業、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監測監控作業、瓦斯檢查、安全檢查員、採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提升機操作作業、瓦斯抽採作業、防突作業、探放水作業和班組長等人員,各工種每小班人員配備必須達到定員標準。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並具備煤炭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取得中級技能

(四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⑵特有工種指:機、運、通、皮、採、掘等各崗位工種人員,上述人員必須配足,不得缺崗。需持相關工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並具有煤炭相關專業高中以上學歷或經過中等職業(含技校)教育並取得畢業證書,取得初級技能(五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5、施工項目井下施工人員配備標準:綜採工作面不低於90人/面,炮採、高檔普採工作面不低於110人/面,掘進頭不低於45人/頭。

四、施工人員委派管理制度

1、為確保建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正常開展,因施工單位特殊工種人員不足,礦有權招聘相應崗位人員,實行委派制度,由三方簽訂委派協議、確定崗位職責、工資及相關待遇、考核標準等,所產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2、在生產過程中出現安全或機電設備事故,當項目部無法處理或在2小時以內不能處理完的,礦有權根據事故情況,委派礦方特殊工種人員協助參與處理。勞務費用200元-300元/工,所產生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從工程結算費用中扣除。

五、施工單位領導跟班制度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層必須執行跟班制度,每月正職下井不得少於18個、跟班不得少於10個;副職(含技術主管)下井不得少於24個、跟班不得少於22個,休假、公假的相應核減下井、跟班數量,相關職責按照下井、跟班制度執行。

六、檔案及資料管理

1、礦協助、指導項目部建立健全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2、施工單位必將相關的證件資料複印件交礦綜合辦管理。

3、地方政府和公司所需要的各種資料,施工單位必須及時準確提供。

七、考核管理規定

1、因勞動用工工作未做到位,致使建設單位工期不能按計劃開工,延誤工期或停工達一天及以上者,每延誤一天對項目部罰款10000元,另對第一責任人罰款5000元,合同另有專門約定的執行原合同。

2、每月由礦長牽頭,組織礦綜合辦公室、調度室、安監科等科室對施工單位進行檢查和考核,並形成書面材料,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未開展正常檢查、考核的,對礦長罰款1000元/次,對科室負責人罰款500元/次。

3、施工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未健全的,對項目部罰款500元;施工人員未按“五個統一”和“五個百分之百”規定執行的,對項目部按缺少的項目或人數罰款200元/人(項)。

4、施工單位井下施工人員,未按規定審核備案的,對項目部按缺少備案的人數罰款100元/人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5、施工單位必須實行井下施工人員《工資登記卡》制度,並嚴格執行,未執行制度的每次罰款20000元,並強制執行,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工資卡未按規定執行或未簽字的,對項目部按所缺人數每人次罰款100元。

6、施工單位從業人員中招錄煤炭中等職業學校煤炭相關專業畢業生的比例未達到規定的,每降一個百分點罰款1000元。

7、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准入制度,各項資質證件必須齊全,每缺一項罰款500元-20xx元。

8、施工單位必按規定配備各類人員,經理層每缺一人罰款5000元/人月;特殊工種人員每缺一人罰款1000元/人月;採煤、掘進工人每缺一人罰款500元/人月,勞動用工管理人員未配備的,罰款500元/月。

9、施工單位拒不執行委派制度,致使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影響生產達2小時以上的,每超1小時罰款5000元。

10、施工單位領導幹部下井次數、跟班次數達不到規定數量的,分別罰款200元/個、500元/個。

11、跟班晚下井、提前升井及弄虛作假的,每次罰款500元。

12、施工單位各類人事檔案未建立的,每次罰款200元。

13、未按規定提供各項資料的,每次罰款200元/次。

14、各礦綜合辦每月負責將施工單位各項考核情況彙總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罰款金額從月度工程結算款中直接扣除。

用工企業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縣建築領域勞動用工行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有效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建築法》和《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利、通訊、鐵路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使用農民工的建築施工單位(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以下簡稱建築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本人為農業户口或城鎮户口在城鎮建築領域務工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建築施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縣勞動保障和建設部門負責對本縣行政區域內承包工程項目的建築施工單位勞動用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公安、水務、交通、安監、工商、監察、司法、

信訪、工會等單位負責,配合勞動保障和建設等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使用農民工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勞動用工管理

第四條建築施工單位僱用農民工應當依法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建立職工名冊台賬。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雙倍工資。建築施工單位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建築施工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和休息休假時間;

(六)勞動報酬;

(七)工資支付的方式、時間及日期;

(八)社會保險;

(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農民工記工記薪冊》,指定專人作為記工員,並加強對《農民工考勤記工冊》的登記、審核、確認和管理工作。《農民工記工記薪冊》由農民工本人持有,並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有效憑證。《農民工考勤記工冊》主要記載建築施工單位和農民工的基本資料、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記工員和班組長確認等內容,實行一工作日一確認制度。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按要求建立建築勞務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條建築施工單位依法與所用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後,應每季度報送勞動部門備案,並按時上報欠薪月報告單、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季度報表等。

第七條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以醒目方式設立農民工勞動保障權益告示牌。告示牌的格式及內容由勞動保障和建設部門統一設定,主要包括建築施工單位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工資應按月發放、本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建築管理機構舉報電話和地址等內容。

第八條建築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規依法用工,有違法行為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章社會保險

第九條建築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條對長期使用的農民工,建築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為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保險手續;對使用的季節性農民工必須依法及時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按照《建築法》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根據相關規定,建築施工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按工程中標價的0.3%計提繳納工傷保險費,也可按上年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1%按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二條建築施工單位按工程總造價或工程中標價計提繳納工傷保險費,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二)參加工傷保險職工花名冊及身份證複印件;

(三)使用農民工發生人員變化,及時提交變動名單及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三條建築施工單位已在註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的,要向生產經營地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相關證明。建築施工單位未在註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的,要在生產經營地為其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第十四條建設部門應當對建築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未提交《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主動為建築施工單位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並如實出具《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建築施工單位優先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要積極予以支持,並在參保、認定、鑑定和享受待遇等環節體現“先行”服務,方便農民工參保和享受待遇。

第十六條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施工單位應在發生事故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之內申請工傷認定,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合同等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第十七條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施工單位發生事故後,被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用工企業管理制度8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衞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如各單位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籤勞動合同,各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

2、員工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衞生防護用品的權利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衞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單位應到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單位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以及職業健康體檢單位檢查建議安排相應工作。

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安排患者進行診斷、治療,並進行觀察。

7、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

(2)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

(3)接觸時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8、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如在體檢中發現羣體反應,並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作業場所職業衞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單位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並在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週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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