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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籤勞動合同欠薪要追罰

不籤勞動合同欠薪要追罰

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可以隨心所欲地拖欠工資,這是少數用人單位常玩的花招,很多欠薪的直接原因是沒有合同。作為勞動者來説,沒有合同,就像少了張護身符,一邊做一邊心裏發怵:工資有沒有保證?始終提心吊膽,時常擔驚受怕,實在是很吃力的。

不籤勞動合同欠薪要追罰

作為用人單位,心態正好相反,不訂合同就寬鬆篤定,似乎對勞動者可以呼之即來,揮之即去,可以賴工資、賴保險、置員工權益於不顧,可以把勞動法規玩弄於股掌之間,而且還不會受到懲誡。

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不籤合同,“試工”,賴工資,逃得過的,就賺便宜,就合算;逃不過呢?他們認為最壞的結果最多就是補發工資,補繳保險,還是沒有虧,畢竟逃得過去的機會也不少。因此,從生意經角度看,他們覺得合算,所以不惜以身試法,因此這樣的行為屢禁不止。

其實,在勞動者工資報酬問題上,國家與地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政策已經有明確的規定。《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以及相關的文件作了許多規定。問題知識在於我們的勞動者對這些相關主體還沒有完全理解,也因此無法發揮這些法規的威懾力,也就是説,我們的勞動者只要善於敢於拿起法律武器,捍衞自己的權益,就會讓用人單位不但要“還本”,更要“付息”,嚐嚐違規要蝕本的味道。

我們就要讓他們嚐到不合算的'味道,知道不籤合同、賴工資,反而會蝕本,會“放血”。對於經營者來説,千做萬做,蝕本生意不做。他真覺得不合算的事,你叫做,他也不會做。

只要是屬於“應訂而未訂”的(即事實勞動關係),又發生欠薪等侵犯權益事實時,依據以上法規,勞動者至少可以主張三項權利,或者説,用人單位必須乖乖接受三項制約:

一、補足。這是最起碼的。用人單位要支付全部工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相應福利,而且支付時要“按照有利勞動者的原則”。大多數勞動者在拿到工資後,往往心滿意足。但是且慢打住,還有戲可唱。因為一則僅補工資,單位還沒有虧本,還不會心疼;二則,你還有權提出新的主張,所以要乘勝追擊。

二、賠償。原勞動部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個“賠償辦法”。第二條中對“用人單位”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合同的,有“賠償損失”的規定。第一款是:“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衍應得工資 25%的賠償費用”,其它幾款是關於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基本損失費照付外,都要給予25%的賠償費用。以工資為例,簡單他説,1000元工資沒付,先實付1000元,現賠250元,如果1000元工資,付了500元,欠500元,補足500元,再賠125元,其它以此類推,用人單位的用人成本因此提高二成半,應該會感到“肉疼”了。

三、處罰。《條例》第56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處以罰款,我們倒不是主張對每一個不訂合同的企業都處罰,有過失犯規,有初犯的,真誠改正就是了,但對於屢教屢犯、惡意犯規的,則應嚴懲不貸,不但一定要罰,而且應罰至最高限額,讓他覺得疼,覺得害怕,覺得大大不合算,懲誡的效果就有了。

勞動者要懂得自己的全部權利,並敢於主張這些權利,就以欠薪糾紛而言,提出25%賠償要求的勞動者少而又少,有的根本就不知道有這個權利,實在是很可惜的,也難以形成對違法用人單位的懲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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