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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動法培訓找王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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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擅自休假可按曠工論處

郭某,女,40歲,連續工齡18年,系廣州某區百貨公司勞動合同工人。1995年9月2日因二級左足跟骨骨折,經3個月治療後骨折癒合良好。1996年1月份區和市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其醫療終結時間至1996年1月2日止,不屬殘廢(疾)範疇。同年1月15日公司將此鑑定結論告知郭某,並兩次給她發出書面復工通知書,但她仍拒不復工,擅自休假兩個多月,既不提供“病假建議書”,也不説明休假的任何理由,單位認為她屬“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天津勞動法培訓找王勇律師由於她連續曠工超過15天,故單位於1996年4月8日作出除名處理。此時她才提出她是工傷,不需提供病假建議書也可休病假的'“理由”。?
勞動部勞部發[1996]266號《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對工傷者實行工傷醫療期(即醫療終結期),醫療期長短視工傷程度而定。郭某工傷後,區、市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已確認其醫療終結時間至1996年1月2日止,醫療終結期內可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包括工傷津貼(工傷生活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但醫療期終結後則不再享受工傷待遇(經鑑定確認為舊傷復發者除外),除1至4級殘廢可辦理提前退休外,其他等級的工傷者都應按單位的要求復工,對不屬殘廢(疾)的工傷者,單位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後可按普通職工管理,工傷職工不能不經單位批准擅自休病假。根據勞動部勞力字[1990]1號《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覆函》規定:“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的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即屬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由於郭某已醫療終結,且單位已給她發出兩次書面復工通知書,但她拒不上班,又不屬於“不可抗拒的因素”情況,“工傷者休病假不需請假”更不成理由,故單位對她作出除名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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