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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處理勞動爭議需要多長時間呢?

勞動仲裁處理勞動爭議需要多長時間呢?

根據《勞動法》第82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2條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0條、第34條、第43條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的時效分別是:

勞動仲裁處理勞動爭議需要多長時間呢?

方法/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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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職工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下的勞動爭議案件,其處理時效按《勞動法》第82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這裏所説的“收到仲裁申請”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後,經過審查作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決定等過程。也就是説,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內結束,因案件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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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職工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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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庭再次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即仲裁委員會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發現確有錯誤,決定另行組成仲裁庭重新處理的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內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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