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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提問(杭州)

關於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提問(杭州)

今年7月份,跟公司簽署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一年,合同中並未提及違約金的事情,但規定,如過提前解除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告訴單位。

關於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提問(杭州)

前兩天我跟單位提出解約,以前公司也有員工解約,基本上是今天説,明天就不用來了,但這次公司跟我説,可能幾天,可能半個月,可能一個月,我也認了,今天因為我找了單位要面試跟公司請病假,並開具了相關醫院證明,公司居然不認可,説我曠工,以前沒有説解約的'時候,想請假了説一聲就行,現在竟然這樣為難我。其實不是不願意在這家公司做,只是覺得老闆太過分了,總説我們是垃圾,那天還跟我説,是不是想走,想走就走啊!既然都這樣説了,我還有什麼留的意義呢?要解約又為難我。今天早上同事跟我説,老闆發彪説,公司想用誰不想用誰都是公司説了算。

我們同事在辦理户口遷移事項的過程中,發現公司合同違法了,要重新籤。公司現在可能也會要我重牽合同,但我不想牽了,實在受不了這個公司了。現在的問題是,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看作是無效的,我應該怎麼辦是最快最省力的解決辦法?麻煩各位了!擺脱~

我在杭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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