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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找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找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的

司機馮先生被單位辭退後,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所在單位支付馮先生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違法辭退經濟補償金共24000餘元後,單位不服,起訴到了法院,理由是馮先生不能勝任工作,多次違反勞動紀律。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找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的

東城法院日前審理後認為,由於設計師協會未提交證據證明馮先生不能勝任工作,多次違反勞動紀律,應按規定支付馮先生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違法辭退經濟補償金,據此判決設計師協會敗訴。

方法/步驟

1

2007年11月28日,單位聘任馮先生為行政職員兼司機。後由於馮先生不能勝任工作,且多次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2008年9月底,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馮先生表示同意。10月6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關係,後馮先生申請勞動仲裁。對於仲裁結果,所在單位表示願意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但不同意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理由是,馮先生多次違反規章制度,且不能勝任工作,雙方已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並非所在單位無故解僱馮先生。請求法院判決所在單位無需向馮先生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4607.6元。

2

現馮先生表示不願意繼續在所在單位工作,可視為雙方在解除勞動關係問題上達成一致。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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