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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相關規定,按照學校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合同管理原則

(一)各類合同的制定、實施和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合同法以及省市有關規定,依法辦事。

(二)合同是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凡參與合同訂立、實施和管理的部門及個人必須堅持原則,從嚴把關,堅決維護學校、公司利益。

(三)合同管理實行的原則是:歸口管理、分類實施。合同管理歸口部門是行政辦公室。各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管理與實施。

(四)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二、合同簽訂流程

(一)合同的起草:合同起草公司(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合同文本應做到條款清晰、標的準確、責任分明。

(二)合同的審核:合同由要約事件的責任部門委派專人初審,並經責任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蓋章後,報送學校資產管理處合同管理科或公司法律顧問,申請法律顧問進行審核。合同要約責任部門負責協調相關單位按照學校法律顧問意見修改合同,並將修訂稿報送行政辦公室,由行政辦公室報送合同管理科或法律顧問進行復審,經複審通過後,履行會籤程序。

(三)合同的會籤:合同提交領導審批前,必須實行嚴格的會簽制度,未經會籤的合同文件不得提交校領導審批和對外發送。

1.會籤程序:合同文件首先由合同要約責任部門進行初審會籤,部門負責人確認簽字蓋章後,報送行政辦公室;其次,由行政辦公室按照公司領導指示確定應會籤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最後,會簽單返回行政辦公室,辦公室負責人簽字蓋章後,提交公司領導。

2.合同會簽制度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程序,會籤部門應認真審閲合同文本,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合同要約責任部門在收到不同會籤意見,認真研究後將研究結果通知會籤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報送至行政辦公室,由行政辦公室將合同報送至合同管理科,進入送審批准程序。

3.部門會籤時間一般情況下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合同的簽訂:行政辦公室負責將公司合同審批單、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同會簽單提交公司領導,公司領導簽字、蓋章後,行政辦公室將合同審批單、合同正本原件(一份)備案,必要時還需交資產管理處合同管理科備案。

(五)合同發送:合同是公司重要的機密文件,必須嚴格遵守公司保密規定,控制發送,

非責任部門不得持有合同文本。對外因工作需要發送合同文本時,必須經主管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辦理。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2

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與減少合同遺失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擬定以下制度,自頒發日起執行:

一、領取人(簽約人)須熟讀理解合同條款,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

二、各區域的合同編號均有分類(例:X村合同編號為x00000、l為LT00000、以此類推)、禁止交叉錯亂使用合同。

三、領取合同須登記簽名,禁止個人擅自領取合同。已籤合同須附上身份證複印件等有效證件。填寫合同必須正筆填寫、請勿留空。如有文字數字填寫不清晰不規範將被拒收。填寫注意事項請參考合同樣本。交回合同(填寫合同交回登記表),待合同專員對合同進行審查簽名後證實合同已交回,後由合同專員辦理存檔工作。

四、已領取合同期限為三個工作日,如合同未能按時上交視為逾期合同,需上報逾期原因同時禁止領取新合同。交齊清零後方可領取;如合同遺失、則罰款100元/份;作廢合同需一式二份同時上交,不齊全則罰款50元/份。

五、(房客合同)籤合同時提醒住客保管好合同、退房房客需攜帶合同及押金收據方可退還押金,遺失者概不退還押金。

六、簽約人對合同有保密義務。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3

一、為依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同管理、加強風險防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合同”指本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合同、合約、協議、契約等。“合同文件”是指與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糾紛的處理相關的法律文件、文書。

2、其簽訂和履行將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重要影響的合同;

3、關聯交易合同、資產重組類合同、對外擔保合同、銀行借款合同、投資類合同、無形資產轉讓類合同;

4、《公司章程》規定需要董事會、股東會審議通過的合同。

四、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下屬分公司。公司及下屬分公司所有簽訂合同的行為(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除外),必須依照本制度規定執行。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的簽訂由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五、公司合同管理實行承辦人責任制,合同相關執行、審查部門的承辦人對其職務行為負責。

財務部和業務經辦部門共同對合同負責,財務部負責合同價款、付款方式等財務內容的審查,經辦部門負責合同的業務合理性、經濟性、技術指標、合同相對方履約能力審查。

1、制定、修改、解釋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工作的考核;

2、做好合同文本管理,制定公司常用業務合同範本,指導公司各部門使用合同範本;

3、審查合同,提示合同風險;

4、統一辦理《法人授權委託書》,並負責《法人授權委託書》的變更、註銷登記、遺失聲明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5、協助業務經辦人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6、依法處理本公司的合同糾紛,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七、公司職能部門對外業務中需要提供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由業務經辦人員填寫《法人授權委託書申請單》,詳細填寫申請的事由、授權事項、授權範圍、授權期限等,依次報部門主管、財務審核、總經理審批。

八、財務部負責根據業務性質、風險控制,結合審批通過的授權範圍、授權期限等,起草《法人授權委託書》,並負責辦理法人簽章手續。

《法人授權委託書》分為一般授權、特別授權。一般授權限於進行洽談、談判、辦理程序業務,不能代表公司涉及實體利益的決定。

特別授權是授權代理人可以代表公司就授權事項做出權利、義務的實體利益決定的授權。辦理特別授權《法人授權委託書》的,《法人授權委託書》內容需報財務經理和總經理審批。

簽署合同的《法人授權委託書》可簡化為見履行完畢審批手續的《合同審批單》即可辦理。

九、其他需要報經總經理授權事項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十、公司各職能部門根據部門職責、業務需要,指定業務承辦人負責業務的談判,參照合同範本和《合同制定指引》起草合同。

十一、業務承辦人根據談判結果和合同範本或《合同文本制定指引》起草合同,按照合同審批流程辦理審批手續,由總經理批准的授權簽約人簽章,同時加蓋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僅限用於有關合同的簽訂,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

1、經辦人草擬合同文本,填寫“合同審批單”時間、審批單編號、經辦部門、項目名稱、合同編號、合同相對方、合同金額、合同標的、招標比價總結等。

2、需要提交有關技術部門會籤的,交相關技術部門會籤意見;

3、部門負責人簽署審核意見,財務領導簽署複核意見;

4、總經理審批:對重大合同或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要影響的合同,總經理認為有必要的,可組織會審。

十二、上述審核承辦人審核意見必須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

十三、印章管理人員核實完成上述審批手續及審批人授權的簽約人簽章後,方可加蓋合同專用章。合同印章管理人員對用印範圍和用印手續嚴格審查,並對用印情況進行登記。

單份合同兩頁以上的,合同各方均應當加蓋騎縫章,或逐頁簽章。合同正式簽訂後,由業務經辦人將合同原件交財務部備案一份。

十四、未履行完畢合同審批手續,不得對外代表公司簽訂任何合同。

十五、合同專用章由財務部統一刻制,並指定專人保管。未經總經理批准,不得將合同專用章交由他人保管。

印章管理人員因故臨時請假,直接由財務負責人臨時保管,並做好交接記錄。

十六、合同專用章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確因工作需要,必須攜帶合同專用章到公司外使用的,應經總經理批准,併到印章管理人員處辦理借用手續。

十七、合同專用章內容需要變更時,應停止使用並予以銷燬。

合同專用章散失、損毀、被盜時,印章管理人員應及時報告領導予以處理,同時,登報掛失作廢。

十九、公司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日常辦公用品的採購根據公司交易習慣,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二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務經辦部門應當申請財務部協助進行資信調查:

2、本次之前的合同履行中,相對方有重大違約行為的;

3、本次之前的合同履行中,相對方雖無重大違約行為,但是違約行為持續到擬合同簽訂之日的;

1、調查對象的註冊資料、歷史、股東及行政人員資料、所在地址,經營狀況;

2、法律訴訟、抵押記錄等影響公司業務狀況的記錄,以此作為考察其資信狀況的重要依據。

資信調查後,由具體負責的調查人員製作調查報告,上報計劃財務部和總經理審批。

二十二、對於合同履行有資質要求的,業務經辦部門會同相關技術部門要求相對方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市場準入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

3、工程建設企業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單項工程施工許可證;

5、對於大宗原材料、設備採購與大型工程建設項目,需要相對方近三年來的經營業績材料;

6、審查相對方有關生產規模、技術實力、施工或供貨能力的相關資料,以確定其履約能力。

相對方不能提供需要的資質材料的,或者提供的資質材料不符合資質要求的,業務經辦部門不得以公司名義與之簽訂合同。

二十三、對重大合同總經理認為有必要的,可組織會審。合同會審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1、有特殊資質要求的,由業務經辦部門會同相關技術部門審查其資質和履約能力。

2、技術部門主要負責對合同標的物是否符合國家各項標準(產品質量、衞生防疫等)、企業技術標準等進行審查。

3、財務部主要負責合同對方資信情況、違約責任條款、價款支付等的審查,包括違約金的賠償及經濟損失的計算等。

4、對於經過會審的合同,應當由業務經辦部門製作會審記錄由會審部門的負責人簽字。

二十四、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約束力。合同履約部門必須嚴格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積極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利。

業務經辦部門、合同履行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做好記載,保存相關會議紀要、驗收單、催促函等履約證據,由業務經辦部門製作合同台賬。

本公司發生需要變更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並説明理由。

本公司在接到相對方要求變更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理由是否正當,如果符合變更條件,同意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因變更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索賠。

合同變更的審查需由業務經辦部門參照合同簽訂的審批程序進行。

本公司發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並説明理由。

本公司在接到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符合解除條件,同意解除的。因解除合同導致損失的,應當及時相對方提出書面索賠請求。

合同解除的審查需由業務經辦部門參照合同簽訂的審批程序進行。

二十七、合同簽訂後進入履行階段,業務經辦人應隨時跟蹤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合同相對方可能發生違約、不能履約或延遲履約等行為的,或公司自身可能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應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處理。

二十八、針對合同相對方違約的情形,可採取以下措施處理。

繼續履行合同是違約相對方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也是本公司享有的法定權利。不論違約方意願,只要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性,本公司就有權要求違約相對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義務。

合同相對方違約的,本公司可按照合同約定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該措施可以與繼續履行一併要求。

合同相對方違約,本公司可按照合同約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向相對方收取或交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合同相對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本公司造成損失的,本公司有權提出索賠,具體賠償金額可由業務經辦部門會同財務部根據合同約定,與合同相對方協商確定。

二十九、本公司違約的,業務經辦部門會同財務部與合同相對方協商解決辦法,將解決辦法以書面形式上報總經理,經批准後承擔相應責任、履行有關義務。

三十、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業務經辦人員應在規定時效內與合同相對方協商談判,並及時報告財務部門和上級領導。

三十一、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補充協議的審批,參照合同簽訂的審批程序。

三十二、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應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協議管轄的,應當優先考慮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或鄰近的商事仲裁院管轄。

三十三、糾紛處理過程中,公司任何部門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向合同相對方做出實質性答覆或承諾。

三十四、合同簽訂後,業務經辦部門應按規定對其經辦的合同進行收集、整理、預立卷。

三十五、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單據、憑證、會議紀要、函件和其他相關材料都須附於預立卷內。

三十六、預立卷鬚按公司保密制度有關規定確定合同的密級並採取保密措施,密級標註於合同正本的封面

三十七、業務經辦部門應在合同文件形成後3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原件交一份給財務部歸檔建立清單。

三十八、履行完畢的合同由經辦部門將預立卷封卷,交財務部簽署封卷意見後交檔案室歸檔。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滿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公司下屬單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動。

勞動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級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按公司財務部門要求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關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對合同的訂立、審查批准、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等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等全過程的管理活動。

第五條合同經辦部門負責本部門合同的訂立和管理工作,實行“誰訂立,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主要職責為:

1、負責組織本部門職責分工範圍內的合同談判,擬定合同條款;

2、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條款,必要時組織進行合同評審。辦理合同送審、報批、蓋章及送交存檔手續;

3、負責合同履行跟蹤,追蹤合同標的的內外質量,收集使用單位意見;

4、及時妥善辦理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事宜,並報管理規劃部和有關領導審查、批准;

5、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合同正本、招投標文件以及合同有關的各種紀要、變更澄清等資料,及時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6、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負責提供有關的一切資料;

7、安排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及時做好本部門合同副本及有關文件的歸檔工作,建立本部門合同台賬;

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後簽約。對於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部門負責,或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

第六條管理規劃部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擬定、修訂合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2、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對各業務部門合同經辦人的培訓;

3、參與公司對外訂立重大合同的談判;

4、參與標書評審和合同評審;

5、對合同訂立、變更及解除進行審查把關;

6、負責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的各類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7、負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8、負責公司合同台賬、合同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協調單位內部和外部合同關係,對合同糾紛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公司財務部是合同財務監督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從財務角度審查和監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注重在價格、結算方式、票據等方面進行審查把關;

2、負責發票的審查、簽收、簽發。核對發票金額和合同金額、發票內容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程序不完備的,拒絕付款;

3、負責按合同結算條款收、付款;

第八條其他相關單位的職責:

1、申購單位負責向管理部門提供本單位所需物品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時間要求等;需要進行工程建築施工的單位,負責向主管部門提供包括維修、改造、新建、擴建工程建設的需求報告;

2、質量驗收小組負責對購進機器設備、材料、燃料等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

3、驗收單位負責對驗收合格的機器設備、材料、燃料等辦理入庫手續;

4、配合管理規劃部進行重大合同審查或評審,並簽署審查或評審意見;

第三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訂立合同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公平”的原則。

第十條合同訂立的程序

1、顧客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序

資信審查—→接受要約邀請—→合同填寫—→審查—→批准—→簽章。

2、我方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序

對方資信情況審核—→要約邀請—→要約信息反饋—→合同填寫—→審查—→批准—→簽章。

3、通過招標訂立合同的程序

市場調查—→標書製作、發放—→接收投標—→評審—→定標—→訂立合同—→審查—→批准—→簽章。

4、設備、材料、物資買賣合同的訂立程序

計劃準備—→考察小組對標的諮詢(質量、價格、售後服務等)—→資信審查—→技術或商務談判—→草擬合同文本—→審查—→批准—→簽章。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職務、開户銀行及賬號;

2、標的或標的物(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名稱、型號、規格等;

3、數量和質量,包括適用規範、質量標準和檢測方式等;

4、價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8、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

9、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性質應當具備的其他條款。

對數量、質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特別明確。

第十二條合同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合格、標的明確、手續完備;

2、條款齊全、意思表示真實;

3、文字清晰、語言規範;

4、無矛盾條款、無空白條款。

5、數據電文合同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證信息自首次以最終形式生成並保持完整性,同時可以將信息展示。

6、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後簽約。對於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關的部門或該項業務最相關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四章合同的審查

第十三條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審查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內容包括:

1、社會信譽(近三年是否有重大違約,是否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犯罪案件等)和履約能力(如生產能力、支付能力、運輸能力等);

2、審查營業執照是否真實、有效;

3、核實對方的資產(資金)證明;

4、審查合同對方的資質等級證書;

5、審查法人證書及法人委託證書;

6、根據合同性質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履約能力有瑕疵或其委託代理人無有效授權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經辦部門組織對合同進行業務性審查,審查的內容為:

1、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約主體資格;

2、是否各方談判、協商的一致意見,是否符合決策部門的決策意見;

3、是否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4、是否超越業務權限;

5、語言是否準確、通順。

第十五條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1、合同簽訂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條款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3、條款是否有衝突;

4、條款是否有歧義;

5、條款是否有效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

6、條款是否完備。

管理規劃部對合同嚴密性可進行監督審查。

第十六條提交管理規劃部審查的合同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經辦部門已經對合同進行了業務性審查,涉及財務事項的已經經過財務部門審查;

2、合同當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簽字蓋章;

3、合同約定的內容尚未實際履行;

4、需要同時附送的材料完備;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的期限為在收到合同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並視情況提出法律意見或解決問題的方案,業務緊急的,因儘可能滿足業務部門的時間要求,業務特別疑難的,應合理延長審查時間。

第十八條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後,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對風險做出判斷,並視情況提出防範或降低風險的對策。該意見不是最終的決策意見,而是業務部門做出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合同報送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批准時,必須將法律意見書做為附件一併報送,根據批准人的要求對採納部分和不採納部分進行説明,經辦部門合同存檔時也應將法律意見書一併存檔。

第二十條同一內容合同一般審查一次,由經辦部門對採納部分進行修改,特殊情況需要再次報送審查的,最多進行兩次,審查人對合同文本和審查意見一併保存。

第二十一條審查人對合同審查中涉及到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二條公司總經理受董事會及董事長的委託,全權處理公司的各類業務,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公司其他人員對外訂立合同,應得到公司總經理的授權並在授權範圍內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三條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做好履行合同批准的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預算人員審核總造價後,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2、銷售合同:

公司銷售合同,必須註明單價、供貨數量、供貨時間、回款時間、回款方式等,由公司總經理授權主管銷售副總經理簽訂有關合同。

如遇索賠、善後處理等有關事宜,必須經合同主管部門和其它合同監督部門討論後報班子會通過。

3、採購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資、設備及其配件的採購經物資部負責招投標後,再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最後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4、其它各類合同批准程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其他各類合同,經合同業務部門擬定後,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有必要時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簽訂有關合同。

第二十四條公司所屬法人單位以其公司名義訂立外協工程合同,應嚴格按公司“外協工程管理規定”有關內容訂立。

第二十五條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其他各種公章簽訂合同對本公司不發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認。違反規定簽訂合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公司合同實行合同履約責任制,部門及單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約的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對合同的全面、正確履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各簽約單位、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應當積極妥善地行使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留置權,否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根據合同性質,合同執行部門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進行驗收,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並督促合同對方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對於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價款時,須經公司領導審批簽字。未經合同主管部門及公司領導簽字,財務部門應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條對於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後一筆合同款項時,合同執行部門應填寫合同履行終結報告,送管理規劃部終止合同。

第七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二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困難,各單位應盡一切努力克服,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三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三十四條合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執行部門應向合同主管部門提交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書面報告,經管理規劃部門審查出具意見後,報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同意後方可變更、解除。經辦部門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儘量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合同變更、解除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第三十六條合同執行部門應將變更、解除合同的各種文件、紀要、信函等原件報送合同主管部門。

第七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發生合同糾紛時簽約單位應在24小時內到合同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並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解決以及應對辦法;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原則上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涉及公司內多個單位的,或簽約單位處理不了的,報主管領導協調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合同糾紛,經總經理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及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注意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並考慮有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四十一條合同管理部門處理經濟糾紛前,有關簽約單位必須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複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產品質量標準、樣品或鑑定報告;

4、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訂立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三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統一交合同主管部門歸檔,以備查考。

第八章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訂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各職能部門保管。

第四十五條以公司名義鑑訂的一切合同,如採購合同、銷售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標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財務部及相關部門保管。

第四十六條公司對對外訂立合同的人員,屬於職務代理的按本辦法第五章授權權限執行,屬於總經理特別授權的,按一事一委託的原則,由總經理在辦公會上授權委託,記錄人需將內容寫入記錄。不經授權的人員一律無權對外訂立合同。

第四十七條各授權委託人在被授權的範圍、期限內,代表公司對外訂立合同,不得將代理事項自行轉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條發生特殊情況,須外帶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法定代表人批准,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應建立台帳,合同專用章如遺失或被盜,除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外,還應登報掛失。

第五十條一般情況下,公司不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特殊情況下,公司需為外單位提供擔保的,需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總經理簽字批准,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條合同主管部門對公司所屬各單位的合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合同管理較差,達不到本辦法要求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司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改進;由於個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難或造成損失的,由公司追究相應責任,並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由管理規劃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以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開始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公司下發的其他文件對合同管理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開展,規範公司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分公司、子公司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它組織進行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章程等均遵守本辦法。

公司內部簽訂的各種協議及勞動合同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從準備、談判、簽署、生效、履行、變更、解除直到解決糾紛、救濟權利的整個過程中所進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合同的簽署、合同的審查、合同的履行、違約情況的處理、合同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專人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辦公室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監督指導公司合同的制定,對合同進行審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協助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進行可行性分析,並提出書面報告

3、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糾紛提出處理意見,並向公司領導彙報

5、負責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彙總歸檔保管,調閲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

1、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2、負責初審合同承辦人草擬的合同可行性報告,並提出審查意見交辦公室備案,供公司領導參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通報合同履行中發生的重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4、在顧問律師的指導下及時收集整理出現問題合同所涉及的證據材料,並提交辦公室備案

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七條、合同承辦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擬合同,並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論證及對方經營範圍、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認真履行生效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4、及時向合同承辦部門彙報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財務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1、對確屬我公司簽訂併合法生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及時結算、報銷付款。

2、對不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或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可暫不予結算並及時通知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義務,有預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見我方簽字、蓋章的書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4、對方需先履行義務,我方主要是付款義務的合同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對方已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第三章合同的託代理

第九條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託的人。

第十條各法人託人的具體帶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託書》中註明。法人託人必須嚴格按照授權範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一條法人託人的主要職責

1、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所籤合同應及時上報

4、認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發現問題的及時上報並提出處理意見

5、保管好本人所簽訂合同的一切資料,並及時上交歸檔。

第十二條授權託書不得轉借他人或塗改,凡調離本單位或改做其它工作失去代理條件的,應主動向合同主管部門繳銷授權託書不繳銷證書者,人事部門不得辦理調動手續。

第四章合同的簽署

第十三條公司對外發生經濟往來,除標的額較小或能即時清結的外,均須簽訂書面合同雖能即時清結但屬批量、交易額較,或當時難以監測產品內在質量和技術性能及容易引起糾紛的交易,也應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凡有國家或行業示範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係的條款經辦人和辦公室要重點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簽訂合同應當使用主管部門監製的合同統一文本或參照規範文本,具體份數按實際情況確定,但我方至少留存三份,合同主管部門一份、財務一份、承辦部門一份。

第十六條合同承辦人應當參加合同談判,並做好文字記錄。文字記錄應當同合同文本一起上交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圖表、會議紀要、備忘錄等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隨合同文本一起叫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八條合同審查應當在合同正式簽訂前進行。合同審查包括專業部門審查、財務審查和法律審查,由不同部門分別進行。

第十九條公司合同審批的常規流程:

1、合同承辦人應填寫“合同審批表”並連同合同草案上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

2、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3、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財務條款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4、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5、如該合同牽涉其他業務部門,由辦公室分送該業務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6、由辦公室將以上意見彙總後報分管副總進行審查,決定批准與否。

第二十條、專業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技術性技術可行性分析、技術措施是否合理、技術難題和風險

2、合同的安全性對公司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是否採取保密措施、不得損害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其它利益

3、業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一條、財務審查內容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齊備、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支付方式合法價款、酬金的數額符合市場價格、價款、酬金的支付方式符合財務紀律、與資金、資產有關的其它事項

3、財務風險控制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資產負債率指標要求。該指標是經國家電力公司批准的考核指標或者公司制定的預算指標、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中企業信用等級要求。合同貨款結算方式的合理選用

4、保函內容的合理性及風險性

5、索賠條款的合理性

6、資金財務部認為需要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二條法律審查應當由辦公室將合同文本及其相關材料交由公司顧問律師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各審核部門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字,並加斧司法人印章。

第七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合同依法生效後,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合同執行部門應負責記錄和監督對方的履約情況,保存好相關單據、信函、會議紀要、鑑定報告、檢測結果等資料。對於出現問題的產品還要進行保存、拍照。

第二十六條合同執行部門還應按月填寫“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説明”,其中必須列明和驗證對方各項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並將該説明報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履約能力及資信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並向分管副總和彙報,及時想對方出具不安抗辯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變更解除事由,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原合同訂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八章違約及糾紛處理

第二十九條、發生合同糾紛後,承辦部門應首先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主管領導和合同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對於需要應訴或起訴的案件,經公司領導批准後,由辦公室協助公司顧問律師進行證據收集、談判、參加調解和出庭。

第九章合同的登記、備案與歸檔

第三十一條合同文本必須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給對方,其餘原件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後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合同簽訂部門、合同履行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時,向辦公室辦理暫借手續。

第三十二條合同的檔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合同台帳、報表,並按時填報。

第三十三條辦公室應對公司內所有合同文本以及與合同相關的往返法律文件進行彙總,並編號登記,製作月度合同簽訂情況一覽表,映公司合同的簽訂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訴訟情況。

第三十四條合同簽訂部門的負責人對已生效的合同應當編號登記,分類歸檔,並建立合同台帳。合同的統計報表實行季報制,各部門於每季度第一個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報上季度報表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於每季度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彙總,並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三十五條合同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檔案原件整理裝訂送交辦公室存檔。合同檔案的範圍包括:信譽調查報告、意向接觸報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簽訂審批表及審批修改意見、法人授權託書、對方資質證明文件、各種審批管理表格、合同談判記錄、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過程中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傳真資料、票據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文件合同簽訂後取得的資料,應在取得資料後三個工作日內歸檔。

第三十六條合同履行完畢後,合同承辦部門的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以及合同執行期間所有的往來信件、變更協議、收付款記錄、請示報告等有關資料交辦公室歸檔。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有關條款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合同管理機關有關規定相牴觸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辦公室指定並負責解釋。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6

為加強預付款管理,防範經營風險,減少資金佔用。特制定本辦法。

1. 根據相關管理制度,原則上應避免預付款。但對於特殊的情況,如設備、模具、進口材料等,需要預付款時,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2. 預付款業務必須簽訂正式合同,並經過合同評審。預付賬款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根據合同及市場情況需要支付預付賬款的,在保證業務真實和資金安全的基礎上業務部門要按照經過審批後的購貨合同的條款,辦理相關支付通知、出具收款收據、審批等預付賬款支付手續,未籤購貨合同的,不得付款。

3. 預付款業務經辦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合同內容跟蹤執行情況,掌握付款節點,財務人員辦理時必須對照合同進行審核,對於文件或文件內容不齊全,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付款要求的,財務應及時發現並給予拒付通知。

4. 預付款後,如供應商或業務承包商沒能按照合同交期約定的時間交付產品或服務等合同標的,應按照公司關於對賬的.相關規定進行及時對賬並督促其履約。

5. 對於分階段付款的業務,定金支付後,產品或服務等合同標的主題部分已交付的,一般不需對賬。

6. 預付款業務合同執行完成後,業務經辦人員應及時索要發票,原則上發票應於當月開回,如發票因故不能及時開具的,應與如供應商或業務承包商對賬。

7. 業務部門應建立預付賬款台賬,詳細反映各客户預付賬款的增減變動,餘額、發生時間、對方負責人、經辦人、目前對方的經營狀況預付賬款的清理情況、清收負責人和經辦人等情況。同時,將購貨合同、簽證單和台賬一同保管,形成完整檔案。 8. 財務部門每月末將預付賬款的發生額及餘額明細表報送分管業務的領導,並應定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對預付賬款進行賬齡統計,通過召開預付賬款例會及時通知有關領導和部門。

9. 其他未盡事宜報請公司決定。

10.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1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修訂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範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採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採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瞭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註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註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並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註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繫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註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於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複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台帳,每一合同設一台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採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規定經審核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覆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祕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台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並向總經理彙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台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範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於XX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8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範合同的簽訂管理工作,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同審批人員

行政部法務人員負責合同審核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參與重大合同項目的論證、考察、招標投標和合同談判等工作。

2、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有關文件規定,負責對擬簽訂合同的內容、形式等進行審核。

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常用合同示範文本。

4、協助有關部門對合同簽訂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公司合同審批的範圍

1、建設工程(含維修)合同。

2、採購合同。

3、承包合同。

4、租賃合同。

5、有償服務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四條合同審批要點

1、合同主體是否適合。

2、合同目的是否正當。

3、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條合同審批要求

1、合同的受理。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擬簽訂合同送交行政部進行審核。送交擬籤合同文本時,應附送相關材料。

2、審核意見審批。法務人員負責做好合同審核工作並提出初步審核意見,經行政部經理複核後,報公司主管負責人審批。

3、審核意見反饋。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合同審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核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至業務部門,並將送審合同文本原件、相關材料退回業務部門。

4、審核重大經濟合同時應召開合同審核專題會議,實行集體審核。

第六條合同審批時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關有效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審核標的在萬元以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審核標的在萬元至萬元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審核標的在萬元以上、特別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

第七條檔案管理

對合同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並按照審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範。

第八條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民法典》(20xx.1.1生效)關於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綜上所述,公司應該加強合同審批管理,建立相應的合同審批管理制度。制度應該包括審批部門人員職責、審批範圍、審批要點和審核要求等等。其中提高合同審批部門人員業務素質和責任心非常重要,因為再好的制度也是由人來執行的,所以在制度中要明確人的作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圖律師。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福建**/rr(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個人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勞動合同另行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子公司。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原則和歸口管理原則,並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核會簽制度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公司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為總經理室;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分工範圍內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範、指導、監督、檢查。

第六條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3.監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

4.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錄、統計、保管及例行報表;

5.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每件合同須由公司總經理或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確定一主要承辦人(以下稱為承辦人)。

承辦人可以是業務人員或法律工作人員,但不得是社會臨時性借、聘人員。

承辦人須依法律、法規及本辦法進行工作。

承辦人應對自簽約起至合同履行完畢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須及時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並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

第三章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第八條在合同簽訂前,承辦人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2.欲籤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5.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承辦人應根據審查結果在請示單上註明自己的審查意見。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問題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並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其文本為複印本時,須加註'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由核對人簽字。

第九條凡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認為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公司法律顧問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第十條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凡國家、行業或公司有標準或示範文本的,應當適用。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預算單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一條合同的起草應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

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彙、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

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註明是否包含本數。

公司常用的合同,由公司法律顧問擬訂示範合同文本,公司各職能部門據此起草合同。

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佰萬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力爭由己方起草。

第十二條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標的;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5.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

7.爭議解決方式;

8.違約責任;

9.變更或解除條件;

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11.正副本份數、存放地點;

12.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3.約定的聯繫方式;

14.附件名稱;

15.簽約的地點、日期;

16.簽約各方開户銀行及賬號;

17.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涉外合同的內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確立。

第十三條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明確委託許可權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

涉及下列合同時,須每次單獨一次性特別授權:

1.擔保合同;

2.資產抵押、租賃、轉讓、出售、收購合同;

3.投資合同、股東協議、出資協議;

4.企業合併、兼併、聯營合同;

5.需要授權的其他合同;

第十四條合同簽訂之前,承辦人應將請示單、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請業務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室審核。

總經理室在審核合同草案時,可根據需要,在請示單上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或要求承辦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

總經理室以及總經理室在請示單上要求出具審核意見的各部門應在請示單上對合同出具審核意見。意見必須有有關審核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核人員的簽章。對不具備各審核部門審核意見的合同草案,總經理可拒絕簽署。

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五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宜包括:

1.合同的經濟性:

(1)市場需求情況屬實;

(2)市場需

求預測可靠、合理;

(3)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2.合同的技術性:

(1)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

(2)技術措施完備、可行;

(3)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本專案技術具有可靠性;

(2)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

(3)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識產權已採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2)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祕密及其他利益。

5.業務部門、財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宜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事項。

3.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4.審計部門、財務部門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總經理室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宜包括:

1.合法性:

(1)主體合法,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無顯失公平內容;

(3)形式合法;

(4)簽約程序合法。

2.嚴密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3.可行性:

(1)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

(2)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4.合同承辦形式審核:

(1)承辦人無誤;

(2)符合規定程序;

(3)各審核部門審核意見齊備;

(4)合同文本文字無誤,正副本及附件份數齊備。

5.總經理室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公司實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

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仟萬元以上的合同,承辦人應提請總經理室牽頭召開專題會議,各審核部門參加,在專題會議上各審核部門充分深入地闡述各自對該合同的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總經理室根據其職責範圍對合同簽訂程序、履行情況及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承辦人向總經理室提交合同草案時,應預留2-7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供其審核。

總經理室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在限定時限內出具審核意見的,或要求承辦人在限定時限內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的,各審核部門和承辦人應按時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核時間時,總經理室應向承辦人申明理由並徵得同意,且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各審核部門在審核合同草案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審核意見中予以明確並提出修改意見。總經理室認為需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承辦人。

承辦人修改之後應重新申請審核,審核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室結束審核後,負責將各部門審核意見彙總修改成合同修訂稿,並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退還承辦人,由承辦人將合同修訂稿送合同對方當事人。

合同對方當事人對合同修訂稿認可後,承辦人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送總經理室,並由總經理室轉呈公司分管副總、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總經理根據各審核部門及總經理室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簽字;決定不予簽約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示意見。

第二十四條公司總經理批准簽約後,由總經理室根據經批准的合同修訂稿製作正式合同。留存壹份正式合同的複印件後,由總經理室將正式合同原件蓋公司騎縫章後返回承辦人,由承辦人交合同對方當事人;

合同對方當事人正式簽章後,承辦人持請示單及蓋有公司騎縫章的合同至總經理室蓋公司公章。

合同正式簽訂後,由承辦業務部門的資料員負責將合同文稿分發到公司相關部門及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簽約原則上不得使用轉委託方式,必須使用的,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並由本公司總經理室審查復代理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各職能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承辦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祕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條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附'關於合同管理中若干問題的特別規定')

合同生效後,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第三十條任何人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告承辦人,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

異議文件須經公司法律顧問審核,並報總經理室備案。

收到對方履行異議時,承辦人亦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予以答覆。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覆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未達成書面協議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四條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序與合同簽訂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採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六條合同發生糾紛

時,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並報總經理室備案,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材料等;

2.有關的票據、票證;

3.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樣、樣品、鑑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4.證人證言;

5.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後,承辦人須及時將糾紛及處理情況報總經理室備案。

第三十八條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時,承辦人應商總經理室確定代理人、訴訟方案等,並向總經理報告。

第三十九條合同糾紛處理的有關調解書、協議書、裁決書、判決書應由總經理室歸檔,副本或複印本可交承辦人、有關部門或人員使用。

第四十條總經理室和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管理許可權內對合同建立檔案並對文本妥善保管(正式合同原件保存的優先權順序為:財務部門、承辦業務部門、總經理室)。

合同檔案內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數、各文本存置記錄:

2.承辦人登記;

3.合同附件、審查意見及其他有關文件;

4.履行情況記載;

5.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四十一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人應及時商總經理室並經總經理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章檢查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公司總經理室對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與指導。

各職能部門應自覺檢查合同的訂立、履行、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三條公司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績者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擴大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2.審核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審核的;

3.因審核人員疏忽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4.未依法律和本辦法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5.丟失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的;

6.提供虛假資料的;

7.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8.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轉委託的;

9.發生糾紛後,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或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10.有關法律性文件未經審核的;

11.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12.在合同簽訂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13.泄漏合同意向、商業祕密或有關機密的;

14.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關文件與本辦法相牴觸者自行失效。

第四十六條公司所屬職能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向公司備案。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下屬子公司(獨立法人)依據本辦法向公司呈報合同草案時,應向公司總經理室呈報,再由總經理室按本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並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由公司總經理室退交呈報單位,由該子公司總經理簽署合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公司總經理室負責應用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制:肖鋼

日期:20xx.4.22審核:

日期:20xx.4.28批准:

日期:20xx.4.30

關於合同管理中若干問題的特別規定

《福建**/rr(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合同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為了在強化規範化管理的同時又能根據緊急情況適當靈活處置,特作出如下例外規定:

一、遇緊急情況,來不及按《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程序報批合同的,在兼具以下兩種條件時,可先實際履行合同,後補籤合同:

1、合同的基本內容(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應在實際履行前書面向公司總經理室備案;

2、公司總經理在備案單上簽字批准。(備案單使用請示單的形式,內容必須包括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

二、鑑於所有的大型工程項目,公司與項目總承包商之間都簽有總包合同,各種零星項目原則上都應由總承包商進行。

只有那些總承包商明確表示無法涵括在總包合同中的項目或總承包商明確表示無法及時處理的項目,項目部才能申請與其他符合公司要求的單位另行簽訂零星合同。

此類零星合同必須在大型工程項目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由項目部排出計劃(計劃中應明確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能否從總承包商款項中予以扣除等內容),報總經理批准。只有在報批計劃中獲得總經理批准的零星項目才可與對方簽訂合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0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範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託人均無對外簽約權,但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併發給委託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籤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九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採用書面形式,並採用公司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包裝標準、驗收標準、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地點和驗收方法要求要明確、具體,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範圍和方式,以及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應有明確約定;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及其它必須明確的要求等;包裝費用、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違約責任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必須約定明確,除合同履行地明確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爭議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機構應明確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購貨合同應按公司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準從嚴控制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必要時可採用招標形式選擇供貨商),比價競價,擇優選定,以現貨交易為主,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儘可能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如需採用現款方式付款,在 x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x萬元至 x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x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簽訂銷售合同應堅持“現款現貨,即時清結”的原則,款到發貨,非特殊情況不得采取其他結算方式。

簽訂銷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結算,則須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和批准程序報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額在 x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x萬元至x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x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但分期付款額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

第十二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 x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 x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 x萬元的;

投資x 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或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准、鑑證或公證等程序。

第十七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閲,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着“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條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一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准。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不許。

第二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終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並須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我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合同糾紛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單位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單位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時止。

第三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公平合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切實保障我方合法權益;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儘量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糾紛處理工作,不應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三條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

3.企業法律顧問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六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交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及憑證;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八條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三十九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公司辦公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經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祕書;各法人委託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公司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銷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產採購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採購合同。

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審批企業房地產建設、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技術引進、技術貿易、技術合作、技術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導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

2.負責審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託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以提高法人委託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業辦理合同的見證、鑑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特定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單位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單位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託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採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負責本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彙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台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法人委託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並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籤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並負責積極處理,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具體解決或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籤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後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七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託證書:

1.政治素質: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前無貪污受賄、假公濟私和損公肥私等損害企業利益行為。

2.業務素質:熟悉本職工作,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能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業績,無遺留不良問題。

3.法律素質: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識,並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運用上述法律知識。

第四十八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託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法人委託書。

第四十九條法人委託書慶於每年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託人在本年度的業務工作情況,取得的工作業績,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審核後,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範圍、變更授權範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託書等決定。

第五十條法人委託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託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託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法人委託人工作調動時,應向公司交銷其法人委託證書。

第五十二條簽訂合同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特殊情況使用企業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並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範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公司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及其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複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台帳和總枱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枱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註等。台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後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必要時可抄報企業法律顧問。

第八節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屬各部門、公司、企業和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範自身合同法律行為,維護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第六十條本制度實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關合同管理制度及規定,自本制度實施後即行廢止,公司有關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實施後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自 xx年 x月 x日起實施。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合同管理,避免經營失誤,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公司統一採購辦公用品、維修車輛等與供貨方或者維修廠商簽訂的協議,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部門及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合同談判須由主管部門(或項目部)和公司分管領導或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第五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公司負責。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當事人個人或公司經營活動信譽狀況、工作或經營業績、經濟實力、有無違法行為等。

第七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一律採用書面格式,必須由公司職能部門審核後,採用統一合同文本。對於重大合同以及對方草擬的合同,還需公司法律顧問進行審核確認。

第九條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涉及人民幣金額的數據必須有大寫。

第十條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有:

(一)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二)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的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保時間、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三)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除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公章外),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合同地點,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應力爭在我方所在地簽署。第十二條在合同協商或談判過程中,凡合同對方承諾的各種對公司有利的事項必須全部寫入合同條款。

第十三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章合同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法人代表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合同簽字蓋章前,原則上要求對方應先完成簽字蓋章,我方才簽字蓋章。

第十五條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相關工作的副總或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以下簡稱“三總師”)初審,再由公司總經理審閲後,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確認。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着“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七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三總師”、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做好維權取證工作,取得對方單位同意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確認文件,並按公司規定的權限上報合同。

第二十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任何部門均不得以個人或部門名義與對方簽訂協議變更、解除、終止合同,如需簽訂此類協議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一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第二十二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所規定的簽訂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一律無效。給予合同對方補償、賠償、獎勵或調整合同價格的,必須以合同書形式,嚴禁採用會議紀要、往來函件、傳真等各種非合同書形式。嚴禁以非合同書形式變相修改合同內容。嚴禁以變更合作單位名稱、名為降價實為增加我方造價成本等形式變相調整合同價格及其包含的內容。嚴禁以甩項、分包等形式變更原合同,增加我方實際造價成本。

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

第二十五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六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二十七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八條合同糾紛由與合同內容相關的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第二十九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互通信息,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

第三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第三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一)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二)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四條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第三十五條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第三十六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七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部門,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考。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指定授權人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後,入檔案室統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辦公室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一)建立合同檔案。

(二)建立合同管理台帳。

(三)填寫“合同簽訂情況月度統計表”。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效力範圍包括公司本部、下屬企業和控股公司。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會。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從公佈之日起實施。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2

合同管理是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1.目的:為規範公司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約定、等合同類文書均適用本制度。補充協議、補充約定、合同附件等原合同的補充類文書是原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從屬於原合同,同樣適用本制度。

3.職責

3.1董事長負責標的3萬以上合同的審批簽署;

3.2公司總經理受董事長委託負責標的3萬以下合同的審批簽署;

3.3公司總經辦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3.1負責在有需要情況下介入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

3.3.2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本;

3.3.3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3.3.4負責各職能部門/項目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3.3.5負責合同糾紛的處理;

3.3.6負責合同的檔案日常管理;

3.3.7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3.4職能部門/項目負責各類相關業務的合同談判。

4.合同的簽訂

4.1所有合同必須由公司簽訂,任何職能部門、項目、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4.2簽訂合同前須審查的資料:

4.2.1必須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如營業執照、法人機構代碼證、身份證明文件等。

4.2.2資信能力、履約能力,如資產證明、信譽紀錄、企業規模和狀況、相關的資質證明等。

4.3合同的審批

公司簽訂的合同,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

4.3.1具體權限如下:

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標的超過3萬元的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4.3.2合同原則上由經辦部門/項目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相關職責部門、品質督導部、總辦、總經理(董事長)審閲後按合同審批權限簽署。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4.3.3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視情況是否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4.4不得與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簽訂與法人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4.5公司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員工簽訂合同的,該員工為公司委託人。公司委託人,可以在公司授權範圍內代表公司簽約。公司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公司負責。若公司委託人超出委託權限簽約,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將按照有關本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4.6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本制度有關規定嚴懲。

4.7合同的形式:除即時結算付清款項的合同外,一律採用書面合同,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本。

4.8合同的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4.8.1當事人的情況:記載清楚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個人的要寫姓名和身份證號)、地址、聯繫方式,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8.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説明材料如圖紙等作為合同的附件。

4.8.3數量: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約定標的物數量,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8.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8.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託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4.8.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託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8.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4.8.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4.8.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4.8.10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8.11合同糾紛解決的約定:為了方便公司控制訴訟成本,合同糾紛統一約定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仲裁委員會處理。

4.9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4.9.1簽訂合同前,經辦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4.2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複印對方當事人所有的相關資料如法人營業執照及專業資格證書等留存。

4.9.2銷售、採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籤表報審批,由總經公編寫合同編號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4.10

.3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籤表報批,審批程序按照本制度4.3規定執行,合同審批通過後再經公司簽章生效。

4.10.4若合同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登記才生效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總經辦依法及時辦理。

4.10.5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本及有關材料複印件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及相關資料的原件和會審表交存公司總經辦備案。

5.合同的履行

5.1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合同的經辦員工應當負責公司依約履行合同,因工作疏忽導致公司違約的,公司將按照本制度有關規定追究經辦人的責任。

5.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必須做好對方確認工作。

其中,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税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

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5.3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同時及時書面上報總經辦處理,並報總經理。

5.3.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5.3.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5.3.3喪失商業信譽;

5.3.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5.4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5.4.1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5.4.2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6.合同糾紛的處理

6.1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根據法律和公司規定,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由經辦人、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與對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解決;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6.2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總經辦和總經理,並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總經辦和總經理。

6.3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總經辦。

6.4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

6.4.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6.4.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6.4.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6.4.4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6.5凡由總辦處理的合同糾紛,所有相關職能部門及項目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6.5.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補充、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6.5.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6.5.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6.5.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6.5.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5.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6.6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的處理意見、仲裁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職能部門/項目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6.7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彙報。

6.8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統一由總經辦處理。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並把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總經辦。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6.9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職能部門/項目,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考。

7.合同的變更、解除

7.1公司的合同變更、解除,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7.2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經雙方一致同意停止履行的除外。

7.3合同的變更、解除的有關規定:

7.3.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必須繼續履行。公司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7.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經辦人應當及時向公司合同的審批程序原審批人員報告情況。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7.4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8.合同檔案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原件管理,相關職能部門/項目留存合同的複印件。總經理辦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項目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建立合同檔案;

建立合同管理台帳;

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8.2公司的公章專人管理,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公司所有合同、授權委託書均由總辦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並記錄領取情況,業務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外,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的除外。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

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聲明。

8.3合同有關的送貨回單,增值税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職能部門/項目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總經辦隨合同保管。

8.4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總經辦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總經辦應在情況發生當日二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9.考核與獎懲

9.1公司、所屬各項目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總經辦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9.2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9.3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9.3.1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9.3.2擅自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9.3.3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9.3.4工作疏忽導致公司違約造成損失的。

9.4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9.4.1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9.4.3遺失重要證據;

9.4.4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事發後沒有立即報告公司的按隱瞞不報處理;

9.4.5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9.4.6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9.5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6以上未明晰獎罰的行為均通過年度績效考核體現。

10、附則

10.1本制度由廣州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

10.2本制度由總經理批准後生效,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3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築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並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後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並全面履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

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範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託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託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並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託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十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範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並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複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承包方經徵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准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牴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並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標,並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範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 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某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後,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某日內不作答覆,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某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户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採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築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後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後,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採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某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 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於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築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某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某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4

1.0目的

規範合同的評審、簽署、履約跟進、歸檔管理工作程序,確保公司利益、信譽得到保障。

2.0適用範圍

適用於物業管理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工作。

3.0職責

3.1總經理負責公司所有合同的簽署及重要合同的評審。

3.2人事行政部負責本項目合同審核、監管及歸檔(包括員工勞動合同)。

3.3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合同的履約執行。

4.0程序要點

4.1合同管理的範圍:包括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和對外委託服務的合同。

4.1.1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包括以下幾類:

(1)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委託進行物業管理的合同;

(2)投標書;

(3)對外租賃合同;

(4)公司承諾提供的常規服務和管理合同;

(5)顧客(業主、住户或其他委託方)委託公司進行採購、安裝、修繕、裝修、貯存、檢修、保養、清潔、搬運及其他有償服務的合同;

(6)公司車庫、車棚、車位使用或泊車合同;

(7)其他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

4.1.2對外委託服務的合同,包括以下幾類:

(1)採購合同;

(2)招標合同;

(3)勞動合同;

(4)公司委託顧客(供應商或其他受委託單位)進行採購、安裝、修繕、裝修、貯存、檢修、保養、清潔、搬運等合同;

(5)其他須進行對外委託服務的合同。

4.2合同的形式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4.2.1書面的和非書面的。

4.2.2協議或其他法規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

4.2.3規範合同和格式合同。

4.2.4口頭承諾。

4.2.5招、投標書。

4.3合同的制定。

4.3.1一般情況下由合同的執行部門負責制定,其內容包括以下條款: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或工作內容);

(3)價款或酬金;

(4)履約期限、地點方式及其他履約條件;

(5)合同終止條件;

(6)違約責任;

(7)專用合同約定的其他必要條款。

4.3.2各種合同若有合同範本,可依照合同範本填寫或修改各項條款。

4.4合同的評審。

4.4.1評審權限:

(1)標的在1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總經理委託分管副總經理組織合同執行部門及人事行政部經理進行評審;

(2)標的在10萬~50萬元的合同,由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評審;

(3)標的在50萬元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進行評審。

4.4.2評審內容。

(1)對外提供服務合同的評審內容:

公司的履約能力;

顧客提供的價格;

合同的風險;

合同的條款是否明確;

合同是否合法;

合同的社會效益;

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2)對外委託服務合同的評審內容:

分供方的履約能力;

分供方提供的價格;

分供方的信譽;

分供方提供服務的.售後服務;

合同的條款是否明確;

合同是否違法;

合同的風險;

合同履約監控能力;

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4.5合同的簽署與生效。

4.5.1合同經評審合格,由總經理簽署。非書面的合同除外。

4.5.2經總經理簽署的合同按印章管理規定辦理蓋章審批手續。

4.5.3所有書面合同均須加蓋公司印章,合同頁數在一頁以上的必須加蓋騎縫章。

4.5.4經簽署並加蓋公司印章的合同正式生效,須公證的合同,經公證後生效。

4.5.5公司承諾提供常規服務和管理的合同簽署與蓋章形式不受以上條款的限制。

4.5.6生效的合同原則上一式四份,公司與顧客各兩份,需進行公證的須報公證機關一份備案。

4.6合同的編號與歸檔。

4.6.1書面合同統一進行編號,編號的方法按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

4.6.2一般情況下書面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統一歸檔(經總經理審批同意,由其他部門保管的除外),歸檔方法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4.6.3公司歸檔合同原件,合同履行完畢或需分階段付款的,報財務部存檔一份,部門需按合同條款監督顧客履約的,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複印審批程序後,由部門負責人保管一份複印件。合同執行完畢後,須將合同返還公司歸檔。

4.6.4合同條款涉及保密事項的,有關部門均承擔保密責任。

4.7合同的履約。

4.7.1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由提供合同服務的部門負責履約,重要的合同由總經理或人事行政部監督履約。

4.7.2對外委託服務的合同,由合同執行部門監督分供方履約,重要的合同由總經理或人事行政部監督履約。

4.7.3合同執行部門須將合同履約階段性情況向總經理彙報,重要合同須以書面形式彙報。

4.7.4公司監控所有書面合同(員工勞動合同除外)的履約進度,對違反合同進度的及時向總經理彙報。

4.7.5合同履約完畢,對重要合同的執行效果再次進行評審。

4.8合同的變更與廢止。

合同雙方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或合同中須變更廢止情況出現需進行合同條款變更或廢止時,由合同執行部門向人事行政部提出合同變更申請,人事行政部按合同評審程序跟進評審變更條款或廢止合同,重要合同由總經理直接組織變更條款或廢止合同。

4.9合同的續約。

合同期滿且需辦理續約的,由合同執行部門按合同要求提前通知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經理按合同評審程序跟進評審,重要合同由總經理直接組織合同評審。

4.10合同的統計。

每年12月31日前,由人事行政部對書面合同進行清查統計,寫出專題報告。專題報告內容

包括:合同清單,履約完成情況,存在或需跟進的問題等報總經理審閲。總經理給出批示意見,由人事行政部按總經理批示意見辦理。

5.0相關記錄表格

5.1《合同台帳》文件編碼:cd/jy/qr/006

5.1《合同評審表》文件編碼:cd/jy/qr/007

6.0相關支持性文件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5

一、公司合同審批管理制度內容有什麼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範合同的簽訂管理工作,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合同審批人員

行政部法務人員負責合同審核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參與重大合同項目的論證、考察、招標投標和合同談判等工作。

2、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有關文件規定,負責對擬簽訂合同的內容、形式等進行審核。

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常用合同示範文本。

4、協助有關部門對合同簽訂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公司合同審批的範圍

1、建設工程(含維修)合同。

2、採購合同。

3、承包合同。

4、租賃合同。

5、有償服務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四條 合同審批要點

1、合同主體是否適合。

2、合同目的是否正當。

3、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條 合同審批要求

1、合同的受理。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擬簽訂合同送交行政部進行審核。送交擬籤合同文本時,應附送相關材料。

2、審核意見審批。法務人員負責做好合同審核工作並提出初步審核意見,經行政部經理複核後,報公司主管負責人審批。

3、審核意見反饋。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合同審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核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至業務部門,並將送審合同文本原件、相關材料退回業務部門。

4、審核重大經濟合同時應召開合同審核專題會議,實行集體審核。

第六條 合同審批時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關有效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審核標的在 萬元以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 個工作日;審核標的在 萬元至 萬元的合同,一般不超過 個工作日;審核標的在 萬元以上、特別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 個工作日。

第七條 檔案管理

對合同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並按照審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範。

第八條 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二、審批流程簡介

在企業內部,一條審批流程的存在是不同部門、業務單元協作共同完成一件事情的過程體現。

從審批流程的發起者開始,隨着流程的流轉,不斷有新的人員參與到該業務中來,共同把關業務的質量,流程是業務訴求和管理需要的共同提現。

合同審批流程是企業內部流程的一部分,又不同於其他的審批流程,那麼合同審批流程應該如何設計?

三、合同審批路徑

在講合同審批路徑之前,先要明確一個概念:合同審批的時候,是審批過程還是審批結果。

一個合同從草稿擬定到定稿定義其為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同的人員會有不同的意見,根據這些意見進行草稿調整,最終形成合同的定稿。

合同的.定稿定義其為結果,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的審批路徑會稍有差異。

1、 審批過程的合同審批路徑

合同從擬定到定稿,是需要不同的業務部門一同會籤,所以該路徑的第一段為:草稿會籤階段,可能需要反覆修,。當合同定稿以後,走正常的合同審批流程;第二階段為:合同審批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修改也會有,但是會比較少。

2、 審批結果的合同審批路徑

合同審批結果即就是審批已經定稿的合同內容,從起草到定稿的過程則放在線下或者有另外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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