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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民事法高手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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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於今年8月到一家餐飲公司(B公司)上班,未籤任何勞動合同,B公司口頭1200元每月。11月公司承接了C客户一個27桌的宴席,宴席費用為22400元。但實際只消費了26桌。在散席後,A因貪圖小便宜拿了C客人的一件衣服,當客户C回來找時,A不願意主動交還。後A因為怕查出才交出來。現在C以此為由少付B餐飲2400元。B公司將此事責任歸結於A,讓A賠償公司損失2400元並處500元罰款。問:公司對A的處罰是否合理?A是否有權追回這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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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勞動法 民事 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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