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生活範例 >家居 >

南昌房產税最新規定

南昌房產税最新規定

南昌房產税最新規定

南昌房產税最新規定

現將《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管理規程》予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務局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管理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產税、城填土地使用税減免税管理,規範申請資料內容、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建立地方税收減免監督管理機制,保證減免税政策落實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家税務總局税收減免管理規程(試行)》(國税發〔2005〕129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地税實際,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分為報批類減免税和備案類減免税。

報批類減免税是指應由地税機關審批的減免税項目,具體指困難企業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減免。

困難性減免指:

(一)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惡化,嚴重虧損,經營性虧損連續兩年以上,其自用的房產和土地。

(二)關閉、停產及改制企業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於解決下崗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等特殊困難的。

(三)因不可抗力,如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社會現象,導致納税人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造成納税困難的。

企業是指除從事房地產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網吧及氧吧等行業的企業。

備案類減免税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税項目和不需要地税機關審批的減免税項目,除報批類之外的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

第二章 減免税的審批權限

第三條 《條例》規定的困難性減免税項目,實行逐級上報,按税收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對申請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的納税人,在減免申請得到批准之前,應按税法規定的要求和期限繳納税款。確因關停、受災等導致缺少資金無法納税的,根據納税人申請,經主管地税機關調查核實、市局地税機關合議批准,可暫不繳納税款、按程序辦理減免審批手續。

第四條 備案類減免税由納税人直接報主管地税機關備案登記。

第三章 減免税申請材料

第五條 備案類項目在減免税執行之前,納税人必須向主管地税機關申報以下資料備案:

(一)納税人減免税登記備案表,內容包括適用的.税收優惠政策和條件、減免税金額等。

(二)主管地税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六條 報批類項目,納税人應提供如下資料,主管縣(區)局將資料按照以下順序裝訂成冊:

(一)納税人書面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税的理由、年限、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納税人申請減免税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和有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清算(鑑證)報告;

(三)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報告;

(四)涉及房屋、土地税收減免相關證件的複印件;

(五)納税人減免税申請表;

(六)其他資料(如:受災企業需提供保險或消防等部門的財產損失鑑定證明、保險公司賠償單據等)。

第四章 減免税審批流程

第七條 對於備案類減免税,主管地税分局(所)接到辦税服務廳轉來的納税人減免税申請後,必須對申請內容逐項核實,提出具體的意見,報縣(區)地税局税政部門登記備案。主管地税機關應在受理納税人減免税備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並製作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執行。

第八條 對於報批類減免税,通過主管地税機關逐級上報,有權審批機關不直接受理納税人的減免税申請,在審批時原則上只減免上年度的税款,超過一個年度不予受理。

第九條 主管地税分局(所)接到辦税服務服務辦税大廳轉來的納税人減免税申請後,必須對申請內容逐項核實,並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到企業實地調查,寫出書面調查報告,提出具體的初審意見,報縣(區)地税局税政部門。

第十條 縣(區)地税局税政部門接到上報的減免税資料後,進行認真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縣(區)地税局減免税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根據集體研究的決議,按税收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對需上報市局審批的,縣(區)地税局應在每年5月底前上報市局,市局税政三處接到上報的減免税資料後,進行認真複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局局長辦公會,根據集體研究的決議,按税收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縣(區)地税局下達或收到減免税批文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應當向納税人送達減免税審批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 市、縣(區)地税機關對納税人的減免税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核工作,作出審核意見:

縣(區)地税局在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市地税局在2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第五章 減免税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縣(區)地税局要加強對減免税的管理,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將當期的減免税情況在辦税服務廳公開,組織人員定期對減免税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納税人符合享受備案類減免税事項,在執行前未向主管地税機關報備的,不得享受減免。

第十六條 主管地税機關發現納税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税規定條件、採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税、享受減免税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主管地税機關報告以及未按本規程規定程序報批而自行減免税的,要取消其減免税資格,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各縣(區)地税局應加強對上報的減免税資料的審核管理,市局對無故逾期上報的減免税申請不予受理,減免税資料情況不清楚、資料不完整、數據不準確的,一律退回,並記入年終績效考核。

第十八條 市局對縣(區)地税局減免税辦理情況每年組織一次檢查,檢查結果記入年終績效考核;發現未按政策規定進行減免税審批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減免税的資料管理

第十九條 為掌握減免税的基本情況,各縣(區)地税局必須設立地方税收減免税管理台賬(實行Excel電子帳),詳細登記本轄區內納税人減免税的批准時間、文號、項目、年限、金額等,建立減免税動態管理監控機制,並於每年12月底前將全年減免税項目(含備案類)管理台賬上報市局。

第二十條 加強減免税會計核算工作,對所有減免税資料,各縣(區)地税局税政部門要及時傳遞給辦税服務廳會計核算崗進行核算。

第二十一條 縣(區)地税局應將企業報送的減免税資料、上報市局的請示及批覆等資料整理歸檔,各環節應將減免税流程辦理情況錄入徵管系統。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由南昌市地方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標籤: 房產税 南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sh/jiaju/jp45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