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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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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

概述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進一步規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製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税務總局於2008年1月1日發佈施行,共計十七條。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税發[2008]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

為加強和規範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工作,税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税的徵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範圍。嚴禁按照行業或者企業規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應根據納税人的生產經營行業特點,綜合考慮企業的地理位置、經營規模、收入水平、利潤水平等因素,分類逐户核定應納所得税額或者應税所得率,保證同一區域內規模相當的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所得税税負基本相當。

三、做好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服務工作。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工作部署與安排要考慮方便納税人,符合納税人的實際情況,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辦結鑑定和認定工作。?

四、推進納税人建賬建制工作。税務機關應積極督促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建賬建制,改善經營管理,引導納税人向查賬徵收方式過渡。對符合查賬徵收條件的納税人,要及時調整徵收方式,實行查賬徵收。

五、加強對核定徵收方式納税人的檢查工作。對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方式的納税人,要加大檢查力度,將彙算清繳的審核檢查和日常徵管檢查結合起來,合理確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納税人有意通過核定徵收方式降低税負。

六、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密切配合。要聯合開展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工作,共同確定分行業的應税所得率,共同協商確定分户的應納所得税額,做到分屬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管轄,生產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經營範圍基本相同的納税人,核定的應納所得税額和應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鑑定表

國家税務總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規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工作,保障國家税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税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居民企業納税人。

第三條 納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三)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税資料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五)發生納税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税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税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税人由國家税務總局另行明確。

第四條 税務機關應根據納税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核定應税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税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税所得率:(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税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税人不屬於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税額

第五條 税務機關採用下列方法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税人的税負水平核定;(二)按照應税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採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税所得額或應納税額的,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採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税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税額從高核定。

第六條 採用應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應納所得税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税所得額=應税收入額×應税所得率 或:應納税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税所得率)×應税所得率

第七條 實行應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税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税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税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佔比重最大的項目。

第八條 應税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行 業  應税所得率(%

農、林、牧、漁業 3-10

製造業  5-15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4-15

交通運輸業  7-15

建築業  8-20

飲食業  8-25

娛樂業  15-30

其他行業  10-30

第九條 納税人的生產經營範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税所得額或應納税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税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税額或應税所得率。

第十條 主管税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税人送達《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鑑定表》(表樣附後),及時完成對其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鑑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一)納税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鑑定表》後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並報送主管税務機關。《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鑑定表》一式三聯,主管税務機關和縣税務機關各執一聯,另一聯送達納税人執行。主税務機關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增加聯次備用。? (二)主管税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鑑定表》後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户審查核實,提出鑑定意見,並報縣税務機關複核、認定。? (三)縣税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鑑定表》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核、認定工作。納税人收到《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鑑定表》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税務機關視同納税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復核認定。

第十一條 税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進行重新鑑定。重新鑑定工作完成前,納税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徵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税;重新鑑定工作完成後,按重新鑑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分類逐户公示核定的應納所得税額或應税所得率。主管税務機關應當按照便於納税人及社會各界瞭解、監督的原則確定公示地點、方式。 納税人對税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税徵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税額或應税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税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後調整有異議的事項。?

第十三條 納税人實行核定應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税: (一)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確定納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税年度內不得改變。(二)納税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税所得率計算納税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税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税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税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税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三)納税人預繳税款或年終進行彙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税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税務機關。

第十四條 納税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税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税: (一)納税人在應納所得税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税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税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二)在應納所得税額確定以後,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税額,餘額按剩餘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後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税額,由納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税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税申報。? (三)納税人年度終了後,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税額向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税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税款;申報額低於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税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税額繳納税款。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聯合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00〕38號)同時廢止。

延伸閲讀:

【税事提醒】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是否應當彙算清繳

問:核定徵收企業是否年度企業所得税申報?

答: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8〕30號)的第四條規定,税務機關應根據納税人具體情況,企業所得税核定方式有兩種:一是核定應税所得率方式,二是核定應納所得税額方式。第十三條的規定,納税人實行核定應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税:(一)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確定納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税年度內不得改變。(二)納税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税所得率計算納税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税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税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税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税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三)納税人預繳税款或年終進行彙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税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税務機關。第十四條規定,納税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税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税:(一)納税人在應納所得税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税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税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二)在應納所得税額確定以後,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税額,餘額按剩餘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後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税額,由納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税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税申報。(三)納税人年度終了後,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税額向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税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税款;申報額低於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税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税額繳納税款。

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是指納税人自納税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税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税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税年度應納税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税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税的數額,確定該納税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税額,並填寫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提供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税税款的行為。《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09〕79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實行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不進行彙算清繳。”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税申報表(B類,2015年版)》填表説明中明確:“本表由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在月(季)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税時使用。實行核定應税所得率方式的納税人,年度彙算清繳使用本表。”因此,實行核定應税所得率方式的企業,在年度終了後也需要進行彙算清繳。但對實行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税的,不用進行企業所得税年度彙算清繳,不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税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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