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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增值税減免

化肥增值税減免

有機類肥料仍然免徵增值税

化肥增值税減免

2015年9月1日起,化肥生產銷售和進口恢復徵收增值税,同時保留了有機類肥料國內生產銷售的增值税免税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的解釋,政策的目的是為了優化用肥結構,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有機肥類產品免徵增值税始於2008年6月1日,包括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三種肥料。依據是財政部與國家税務總局於2008年4月29日下發的《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税的通知》(財税〔2008〕56號),對納税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免徵增值税。這三種有機類肥料申請辦理免税時,必須提供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異地銷售的還要提供肥料登記備案證明。2008年12月10國家税務總局在《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8]1020號)中明確規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執行農業行業標準NY525的有機肥料、執行GB18877國家標準的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執行農業行業標準NY884的生物有機肥;其他不符合上述標準的產品,不屬於財税〔2008〕56號文件規定的有機肥產品,應按照規定徵收增值税。  

用價格、財税政策引導有機類肥料替代部分化肥,有助於實現農用化肥零增長、減量增效。更重要的是,這種化肥和有機肥的差別化政策,有助於解決農業有機廢棄物的資源綜合利用問題,以減輕畜禽糞便等廢棄物造成的農業面源污染。根據2010年國家統計局、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聯合發佈的《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公報》,農業源污染中的畜禽養殖業化學需氧量和總磷兩種污染物排放量分別佔總排放量的41.9%和37.9%,遠超過工業源污染和化肥施用養分流失;在總氮污染物排放方面,種植業的化肥養分流失和畜禽養殖業排放分別佔全國總排放量的33.8%和21.7%。2015年初以來,為了完成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提出的減少化肥不合理施用的要求,農業部出台了《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方案》。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關於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意見》(國辦發〔2015〕59號)和農業部印發的《關於打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農科教發[2015]1號)都要求,種植業要減施化肥,提高化肥利用率,用農業有機廢棄物製成有機類肥料替代部分化肥。  

取消化肥優惠政策,可以讓化肥價格適當回升,有利於化肥減量施用和減量增效施肥技術的推廣;保留有機類肥料的優惠政策,有利於有機肥部分替代化肥。此次,國家停止化肥免徵增值税優惠政策,同時保留《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税的通知》(財税〔2008〕56號)繼續有效,有利於鼓勵有機肥的生產和使用,優化用肥結構,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這是繼2015年2月化肥與有機肥差別化鐵路運價政策(化肥執行4號高運價,而有機類肥料仍執行2號運價)之後,國家出台的又一項有機肥傾斜政策。

標籤: 增值税 減免 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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